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09439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比较研究摘要: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契约双方的合法利益并秉持着鼓励交易的理念,我国目前建立起了系统化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对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和行使后果都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图对我国与外国尤其是法德两国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比较分析,尝试找出其中的差异并梳理解除事由背后的理念,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样。关键词:法定解除;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违约一、合同法定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有两大类,一是法定解除,二是约

2、定解除。本文所研究的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法定解除制度。中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正确分析中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关于解除事由的差异,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13页.史尚宽先生将之称为“解除权基于法律上之规定者,谓之法律上之解除。”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贝。对法定解除,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一、时间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履行

3、完毕之前;二、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行使权利;三、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行使权利的后果: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具体而言,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当中,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其中前者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基础,后者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法定解除合同这种方法,不仅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用,而且在我国法律上也得到普遍承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同时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4、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违约,当事人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合同部分不能实现,或者当事人部分违约,当事人一方是不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而只能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二、中外法律特别规定的解除事比较分析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而不是由于违约使非违约方取得解除权,各国的立法和

5、司法实践主要确立了不可抗力以及情事变更情形。在英美法国家,这种情形相当于“合同落空”,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政府行为如颁布的法律;也包括某些社会异常现象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大陆法各国判例和学说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采纳的是折衷说:“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罗马法以来的不可抗力概念多是与免责联系在一起的。在法国民法中,“不可抗力”仍然是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唯一原因,必须是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看,履行

6、都成为真正和严格的不可能。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45-146页。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外来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则债务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由债权人负担风险。德国民法把因不可抗力违约归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不可抗力之所以能成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于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但是,应当看到,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不同:有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予以补救;有时只是影响到合同部分内容的履行,可通过终止合同补救。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一概地作为解除合同的事

7、由,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比较合理,考量了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限制了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滥用解除权的情况。(二)情势变更法国最高法院起初抵制对不可抗力概念的扩大,在实务中,对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免责采取严格的解释态度。但一战以后此种做法无法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剧烈变迁,许多学者主张扩大解释不可抗力概念和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诚信原则解决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过度不公平现象。法国行政法院创设了“不可预见理论”,不过此种理论仅限于情事的重大变更并非普通

8、人所能预见的场合,总之,法国法中没有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德国新债法第313条建立了成文的情事变更规则,根据该规则,当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严重变化,并且如果合同当事人预见到此种变化将不再订立合同或将以另外内容订立合同时,照顾到所有具体的情况,不可期待合同一方当事人信守该发生变化的合同时,可以请求调整该合同。在无法调整时,则可以产生合同解除权。由此可见,德国法中的情事变更是发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之一,只是要以调整合同内容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对于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的重

9、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是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条文详细具体的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将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划清了界限,并使理论界长期以来关于不可抗力是否包含情事变更的争论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之。但是,我国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人们法院有变更、解除权而未将仲裁机构列入其中,这是其缺陷之处。三、中外法律规定的违约解除事由比较分析各国合同立法,虽然对违约达到何种程度才允许一方当事

10、人解除合同有不同规定,但是都把违约行为看作是产生合同解除权的最主要原因,把解除视为进行补救的方法之一。违约一般认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期前违约等几种具体的违约形态。具体剖析如下:(一)迟延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即为履行迟延,在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是可以引起合同解除权发生的原因,但是立法的形式和具体的构成要件却有较大差别。大陆法国家对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催告才构成迟延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因合同为定期或不定期而区分不同情况。在合同给付为非定期行为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重要,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经过以后仍未履行,一般并不至于

11、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时,对方应确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迟延时,相对方得定相当期间,催告其履行;于该期间内仍不履行时,相对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债务人的迟延责任,经接到催告或其他类似证书而成立,如契约载明无须上述证书而仅有到期不履行事实,债务人即成立迟延责任时,则依契约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相比较而言,我国法要求必须是主要债务

12、的迟延履行才能成为法定解除的原因,较其他大陆法国家的规定更为严格。(二)拒绝履行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即构成拒绝履行,是最典型的、严重的违约形态。德国学者认为,拒绝履行违反了信守给付的义务,可构成积极侵害债权。我国台湾亦有学者认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不仅未为给付,而且并无给付的意思。 刘孔中:积极侵害债权之研究,载于法学从刊,第121期,第120页。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须满足几个要件: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的拒绝违法;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对于拒绝履行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催告方能解除合同,大陆法上有三种学说:其一,催告必要说,认为债务人有可能因为催告而改

13、变不履行的主意。其二,催告不必要说,认为债务人明确无履行的意思,要求债权人进行催告,对债权人未免太苛刻,也没有必要。其三,折衷说,认为迟延履行后为拒绝的,自拒绝时发生解除权。期前拒绝的,待履行期届至陷于迟延时,才发生解除权。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46页。有学者认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表明当事人根本不愿意受合同的约束,是一种公然毁约的行为,合同的存在对其已经毫无意义。在此种严重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应无须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前文所述,即使在采纳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法国法中,如果债务人明确宣告将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不需要请求法院

14、判决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德国最高法院判例中,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给予宽限期,即可解除合同。(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合同解除权发生的较为普遍的原因,由于各国对其所适用的标准不同,不完全履行往往在范围上宽狭不一。广义的不完全履行,实际上包括了部分履行或者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履行,诸如一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等诸多情况均可涵盖进去,如英国法。而狭义的不完全履行,则是“谓债务人虽以为完全给付之意思为给付,而未符合债务本旨之给付,不完全给付尚无完全之履行,为不履行之一种。然一般之不给付(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在于无何等给付行为之消极状态,而不完全给付虽其

15、给付不完全,然尚有可认为给付之行为,故宁可谓之近于履行”。因此,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给付拒绝等情形应不包括在内。本文采狭义概念,认为它在范围上包括了数量的不完全给付和质的不完全给付以及违反不作为义务的不完全给付等。一般地,数量的不完全,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如果因数量不足而导致解除合同,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应限制合同的解除,仅在非违约方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允许解除。如果当事人证明未履行部分对他已经没有利益,已经履行的部分正是他所需要的,则可采取合同终止的方式。当然,在判定数量不足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如不足的数量占

16、整个合同的比例;不足的数量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关键,比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零部件的缺少,可能会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又例如对于相互依赖的各批交货义务,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会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这两种情况应允许解除合同。(四)期前违约期前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期违约,指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前者是明示的期前违约,后者是默示的期前违约,这是我国学者的划分方法。在此笔者采用的是大陆法学者的区别方法。期前违约规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法国法则坚持认为履行期届满前不发生违约问题,债务人到期前表示拒绝履行,只有该拒绝状态持续到

17、期满后,债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德国旧债法没有形式上统一的“期前违约规则”,而是分别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期前之履行不能和期前之履行拒绝赋予与“期前违约规则”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国法中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概念。无论一方当事人言行如何,如果合同义务不是实际上被忽略,他便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另下方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必须等到履行时间开始,因为法国民法典中不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在此并不讨论法国民法典,只讨论并比较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德国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赋予债权人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四款中,通过到期前的合同解除,债权人可以将不必要

18、的等待省略掉,而第四款将这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同第323条第一款的前提相联系,即所有属于第323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在第四款中均可以得到适用。合同到期前的解除同样需要解除的前提条件是明显的。所包括的内容首先即是对方明确而终极性的合同到期前的拒绝履行。另外,若基于当前的情况,可以客观而带有很高可能性的预见到第犯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将会出现,并且在按照第323条第一款设置的期限内,将不会得到债务履行,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在此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实质上是大量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解除制度上形成的,其中关于法定解除事由表现的尤为明显,例如预期违约制度就是在吸收英

19、美法系的有关理论二制定的。当我国对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事由的借鉴表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下,对外国的有关规定予以本土化,进一步促进了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当然,我们更需要的是,在借鉴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背后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参考文献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2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3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45-146页。4刘孔中:积极侵害债权之研究,法学从刊,第121期,第120页。5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20、版社。毕业论文答辩开场白尊敬的主持人、评委老师:早上好,我是09春行政管理本科的学生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论我国城市公共物品及其供给,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从确定题目、拟定提纲到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到最后的定稿,得到了x老师的精心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论文的写作。不论今天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突飞猛进,国家之间的经济界限渐趋模糊,但却使国家次级的经济形式城市经济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起来,城市之间的竞争正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依托。

21、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都正积极致力于培育和提高城市竞争力,而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则是推动城市竞争力提高的重要因素,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各国(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未来10几年,中国城市化将进入从40%发展到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城市公共物品有效地供给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成为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研究我国城市公共物品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于是最终将论文题目定为论我国

22、城市公共物品及其供给。其次,说说文章的具体结构。论文阐述了城市公共物品的定义及特点,分析了我国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现状及城市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着重探讨目前提高我国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方法:树立“公共财政”观念,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投资融资体制的改革,加大对城市公共物品的投资 ;改进政府对公共物品生产的管制方法 ;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形成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等。只有切实做好对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才能使公共物品满足城市公众的需要,更有效地为社会和民众服务。唯有如此,和谐社会的建设才会事半功倍。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限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使得本论文对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探索不够深入,还需要继续

23、进行思考和探索。最后,再次感谢x老师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给与的悉心帮助与指导;其次我要感谢各位专业老师在这两年来我的教育与培养,使我初步掌握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基本知识,还要感谢本专业同学对我的关心与支持,和你们生活在一起的日子很快乐!也很难忘!恳请各位老师、同学们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一、 大学概念二、 分析爱情健康观三、 爱情观要三思四、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五、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

24、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

25、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

26、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

27、,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

28、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

29、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