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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位服务协议书编号:VKWY7.5.1-A01-03-F2 版本:C/0 表格生效期:2005年2月1日 序号:甲方: (楼)栋 房 先生/小姐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为便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停车场设施、服务人员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一、甲方车位位于: 苑/楼栋地面车库 号位 苑/楼栋露天车位 号位 苑/楼栋地下车库 号位 苑/楼栋立体车库 号位 二、车位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月,自签约之日起计收;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车辆的详细档案: 1车牌号码: 2.颜色: 3车辆名称: 4.车型
2、: 5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6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怠于通知而致受有任何损害,后果自负。四、停车场车位仅作为甲方停泊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在该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甲方与乙方形成车辆停放服务关系,乙方仅提供巡视照看服务,并负责妥善打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甲方须作好车辆的防盗措施,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伤,恕不赔偿。五、车位服务费按 月 季度 半年 年缴纳,当月15日(包括15日)前签订协议按全月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5日后签订协议按半月收取当月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注:此处以自然月为
3、计时单位)。六、车位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结算:现金:甲方应每月1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交费。银行托收:与物业管理费一起托收,甲方应每月15日前在指定帐户存足金额。七、本合同有效期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八、甲方超过一个月未交纳服务费,乙方有权收回停车卡,并追缴甲方所欠机动车停放 服务费及滞纳金,按日加收服务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九、甲方有义务主动配合乙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和车辆停放秩序,出入车场时应自觉出示停车卡,以供车场工作人员查验。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栋(苑) 房 乙方: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签约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第一联管理处留存,第二联交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