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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不达标 住户取暖费打“八折” 因供暖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采暖户张某拒绝交纳2008年度的供暖费,供暖公司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2008年度的供暖费 1991.88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供暖费纠纷,判令张某交纳80%的供暖费1593.5元。 2008年,在密云打工的张某依靠自己多年辛苦的积蓄,在密云县城某小区买了楼房,告别了租住多年的平房。装修入住后,本以为可以住在温暖舒服的房屋了,然而,供暖季开始后,自家房屋并不温暖。于是,张某多次找到供暖公司,但都没有解决。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供暖公司到张某家测温,测出室内温度为15.9摄氏度,并出具了证明。因北京市规定的供暖最低温度为16摄氏度,张某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一直拒绝交纳供暖费,供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2008年度的供暖费 1991.88元。 庭审中,供暖公司承认测温证明是其公司出具,但认为张某家的室内温度基本达标,不同意减免张某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暖公司为张某的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张某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供暖费。但因供暖温度达不到16度的最低标准,说明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存在瑕疵,故应该酌情减少收取供暖费。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