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人身损害侵权被告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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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倪XX诉倪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我受本案被告倪X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开庭前本代理人仔细的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相关的庭审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第一、本案原告所受之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理应不担责:1从公安机关相关调查材料看,本案原告所受的伤并非被告所致;原告在对派出所调查时的陈述中编造了谎言:原告说被告趁其不注意手持木棒从后边向其右肩猛击一棒,并将她压倒在地上,说她“右边肩膀当时就痛得很,用不起力”,“抬不起了”(公安机关侦查卷第4、5页),并说

2、她“没有打被告”(P9)。而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中则标明了原告被打伤和双方拉扯是在两个地点(P20);本案证人代XX的证词里也说原告双手抓住被告头发不放,她去拉原告的手并劝解原告才放开;原、被告双方手里没拿任何东西(P14、15);原告公公冉XX的证言中也说“倪XX的头发被倪XX双手抓住没看到两个拿有什么东西”(P16、17)。2原告公公冉XX的证词中也编造了谎言:他说“听到儿媳妇倪XX喊打死人了才赶紧跑去,并看到倪XX躺在堂屋外的坝子地上”(p16),而证人代XX说: “听见上面有人在打架,我就跑上去看,看见倪XX正坐在地上,倪XX就站着,腰弯着被倪XX抓住头发”(P14)。3从以上证据来看

3、,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手持木棒偷袭原告并将其压倒在地上的行为。而原告的陈述及其公公的证言都与派出所的调查现场图及证人代XX的证言不符。显然,原告及其公公说了假话,那么他们编造谎言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掩盖被告并没有打伤原告这一事实真象。第二、,原告的伤实际是其公公欲帮忙攻击被告而误伤到原告的:1结合本案证据,分析当时情势,原告公公冉XX是去劝架还是去帮忙打架?作为家庭成员,在知道自己家里人与他人发生打架时,跑去帮忙,这是最符合人之常情的;而去帮忙打架手里准备一件凶器(如木棒)则更是符合常理。冉XX的证言中自己也说到“去扳倪XX的手”,那么,他为何不是去扳原告倪XX的手呢?由此可以看出,冉XX的

4、真实意思是去帮忙攻打被告。只是看到代XX来了拖劝后,才假装拖劝原告的。2被告会不会主动手持木棒攻击原告?被告的丈夫和儿子都出门在外打工,家里就只有被告及一个未成年女儿。本案发生时,原告一家人(包括原告公公、丈夫及其兄嫂)都在家,从心理上原告一家是居于强势的,而弱肉强食又是永恒的法则。被告作为一个弱者,在明知打不赢的情况下肯定是不会主动去攻击原告的,这也是作为一个最一般的人都会具有的基本意识;从事实上,两家原来一直共用的院坝,原告一家现在却不让被告家使用,而强行把晒席放到一直习惯由被告家使用的区域(这从后来村民委的调解书中也可以证明),这就证明了原告恃强凌弱行为的存在。而且在本案发生前,双方已经

5、争执过,从那时起,被告就已经主动去找知情的原来村老支书来予以调解,说明被告心理从一开始都是相信政府、依法办事的,又怎么可能后来主动去攻击原告?而且被告是明知对方人强马壮,自己肯定打不过的。3原告丈夫回来后为什么没报复被告也没要求被告出钱医治原告的伤?原告丈夫回来后,并没有报复被告,而是送了原告去治伤。冉XX的证词中也说他们一家人没有打被告,这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特别是边远山区法律知识不全的人的习惯心理,就算是不报复被告了,那起码也会要求被告送原告去医治或者出钱医治的。这也只能说明原告一家人心里非常清楚,即原告的伤并不是被告打的。4公安机关为什么没对被告作出处罚?公安机关(XX派出所)将本案作为刑事

6、案件依法侦查,在查清现场、询问原告及证人、讯问被告后,对本案被告并没有作出刑拘或其他任何处罚。即使是原告自愿撤销控诉,而自行提起刑附民自诉或者民诉,公安机关也是可以对被告作出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的,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这说明侦查人员的内心确信是被告并没有打伤原告这一行为。5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和前述四点心理分析,本案的事实真象就是:2009年9月12日上午,本案被告在将原告家强行放置在一直由被告使用区域的院坝的晒席搬开时,原告倪XX见后冲向被告并抓住被告的头发不放,被告不得已而抓住原告以期自卫。而原告的公公冉XX见状也手持木棒跑来并打向被告,被告下意识的头一偏躲过,

7、木棒打到了原告的右肩而致使其右锁骨骨折。(公安机关材料中所标示图1处),原告肩膀受伤后仍然紧抓住被告头发不放,双方抓扯在一起(公安机关材料中所标示图2处)。冉XX见伤到了自己的儿媳,心里害怕不敢再打下去而扔掉了木棒,再加上随后证人代XX也赶到,冉XX随即以劝架为名同代XX一起将双方拖开,后来原告一家将原告送走医治。这才还原了本案真实的过程,这也与被告的辩解和证人代XX的证言相吻合。第三、本案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也不适用混合过错原则: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共同侵权存在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中。本案中原告公公用木棒打向被告时是故意,误伤到原告是过失。而被告当时被原告紧紧抓住头发而被迫也抓

8、住原告,是既无过失更谈不上故意侵犯原告,而只是一种自卫行为。2混合过错原则要求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应有间接关系。而在本案中,原告被她自己公公过失打伤,是因为原告紧紧抓住被告头发而使被告根本无法躲开或者跑开,被告想躲开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能。而最终致使原告也没躲开而受伤。所以,原告的受伤和被告的事实不能是不存在任何间接关系,因而不适用混合过错原则。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所受的损害并不是被告行为所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也不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本案被告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要由被告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于法于理不符的。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代理词发表完毕,谢谢!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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