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选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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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旺:my00777 提供,店铺地址 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选编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编二一年三月【案例 1】为民意识忽视渺渺执法随意害处多多一起错误认定机动车违停违法事实的案例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交警小王由于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故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致使当事人对执法不满,影响了上海交警整体的良好形象。一、案例经过某日,交警支队民警小王在执行巡逻任务,当车行至路口时,发现一辆外省市号牌的旅游大客车停在该路口,驾驶人坐在车内。民警即上前责令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查验完驾驶证、行驶证后,民警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属于违法停车。当事人表示自己是外省市驾

2、驶员,对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不太熟悉,不知道哪里可以停车,停在路口是在等候游客,要求民警帮忙照顾一下,如果实在不能停车的愿意马上将车驶离。民警说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二百元,不计分。继而双方发生了争辩,最终民警还是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为由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而引发投诉。二、案例评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道路资源与车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中城市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

3、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对违法停车行为明确了可以处罚的先决条件,广大驾驶员也是“心知肚明”。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来规避处罚,给民警的执法和管理带来困难,但这也更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法执法。(一)可取之处旺旺:my00777 提供,店铺地址 1、民警在执勤过程中能够做到积极纠处交通违法行为。2、民警在拦下交通违法行为人时,能按规定先履行告知程序再进行处罚。(二)错误教训1、民警指控违法停车的事实依据不足。对违法停放与临时停车的内容混用,对违法停放的指控应以人、车分离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为标准。既然违法停放,说明驾驶人不在现场,显然本案的驾驶员是在现场的,那么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应认

4、定为违法临时停车。构成“临时停车”违法事实的必须是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如驾驶员在现场,只有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违法,本案中民警没有掌握好临时停车概念的尺度,驾驶人员明确说,如果不能停车愿意驶离违法停车地点。2、对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未于采纳。该案中民警把当事驾驶员的合理申辩作为一种不配合交通执法的行为。很显然当事人所说“停在路口是在等候游客,要求民警帮忙照顾一下”的合情合理的申辩被民警认定为“拒绝立即驶离”,有牵强之嫌。(三)值得改进方面1、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指控还需对违法内容的内涵加以了解,以防止概念模糊,指控失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和“机动车违反规定

5、临时停车”有其相似点,极易发生内容混用、指控错误的情况。2、鉴于“人性化”的管理要求,对于本案中外省市驾驶员确实不了解上海的道路情况,无法找到适合(大客车停放)的停车场,在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拥堵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教育,并告知停车点,劝其驶离。三、工作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

6、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案例 2】马虎多一“点” 麻烦会扎“堆”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交警小李在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因认定工伤需要,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民警在未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引起当事人单位的投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的核查。一、案例经过某日,交警支队某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小李接群众报案称,其亲属顾某前几天在路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上班途中)与对方向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顾某倒地受伤,摩托车驾车逃逸,要求中队事故民警处理

7、该事故。民警小李当即受理了此案,认真地将事故情况记录,询问了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后交给事故科。数天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家属到中队事故科要求事故处理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便作工伤认定之用。民警小李在当事人提交了情况陈述、填好验伤通知单及出具事故认定书申请后,开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同年 12 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了顾某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伤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到中队事故组调取相关事故资料。期间,发现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只有当事人简单的几句陈述,而事故的重要事实(例如事故具体时间,当时车辆的行驶方向和车辆的相撞部位以及相撞在道路的

8、具体位置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和逃逸方向以及有无相关证人)当事人都没有阐述,事发后报警的证人的询问情况也没有,而事故的车辆(电动车)碰撞痕迹也没有用照相加以固定等等。为此,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当事人顾某所在的单位也到中队事故组对顾某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在阅取相关事故材料后也提出异议,并到支队进行了投诉。为此支队事故科又重新对该事故进行大量费时费力的调查,终于获取了重要人证物证,交通事故事实才予以确认。二、案例评析(一)可取之处1、群众报案,民警及时受理;2、接待群众态度较热情,方便群众,在短期内作出事故认定。(二)错误教训1、调查取证不到位。交通事故受理后,没经过认真调查事故事实,仅对当事人调查(

9、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没有对当事人所骑的电动车进行静态勘验(碰撞痕迹)、没有及时调取报警记录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2、适用程序错误。当事人所报交通事故是逃逸事故,并且有人员受伤(较重),不适用简易程序;3、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应当要求当事人十天内提供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三)值得改进方面1、加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不能因事故处理工作量大,对应该调查取证的工作忽视不做,简单马虎了事。2、加强民警执法规范,防止民警执法随意性。民警不因仅仅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为工伤认定之用,而把事故处理想得简单

10、化,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意断随意下事故处理结论3、事故处理民警要加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事故处理业务知识。4、加强对民警的执法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审批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三、工作提示(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

11、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二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除了上述二种情况外,其它交通事故都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12、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根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四)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程序对此类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作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规定,变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无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

13、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新程序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未报交通事故后的调查取证的职责。友情贴示民警在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如遇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作出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案例 3】执法侵害须警惕前车之鉴要汲取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

14、引发的执法侵害案例交警小吴在处理一起电瓶车与行人碰撞交通事故,采取一般程序暂扣事故车辆时,由于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现场发展态势的判断、评估不够,以及执法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引发酒后袭警案件造成执法侵害。一、案例经过2008 年 2 月某日,民警小吴按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路东接处一起电瓶车和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后, 双方当事人各言其词,争执不休,难以现场调解,民警采取一般事故处理程序,暂扣事故车辆,并告知当事人于次日上午至事故科定责审理。此时,一方家属倪某(男,24 岁,贵州籍)光着膀子前来帮腔,满嘴酒气的他不问事由阻挡民警扣车,一定要民警给予当场处理。双方对峙约 20 分钟,造成

15、十多名群众围观。期间,倪某强行将电瓶车推走,民警小吴在制止其行为时,与其发生了争执,倪某还用手猛掐民警脖子。随即,民警通过手持电台将此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并请求增援。在派出所增援民警的协助下,倪某被强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在此过程中,民警小吴被倪某趁乱踢中腹部。经鉴定,民警小吴颈部、胸部软组织挫伤。二、案例评析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倪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行人与非机动车碰撞事故随之呈现多发态势,而此类事故的当事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亲友也往往不问事实真相,不分青红皂白,围观起哄、帮腔造势。更有甚者如该案当事人酒后袭警,严重影响民警正常执勤执法,不仅给

16、民警工作带来了难度,而且容易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堵塞交通,造成不良影响。(一)可取之处1、运用法律正确。没有因为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而瞻前顾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严格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范操作,冷静面对当事人无理纠缠,始终保持着严格执法的底气。2、固定执法过程。现场的执法录音是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中队通过听取民警现场执法录音资料,民警无任何因当事人故意挑衅而受此影响的过激言语。3、及时搜集旁证。案发后民警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走访,积极寻找证人,有效防止了证据的流失,为形成牢固的证据链起到了关键作用。(二)错误教训1、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当事态还处在萌芽状态时,民警没有及时遵循

17、“小警情、大联动”的原则,没有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周边警力进行增援,控制现场局势发展。2、依据防范暴力袭警的六项原则分析,首先民警对该案的情况估计不足,尤其是对当事人上身赤膊处于酒后状态,情绪激动,容易受到侵害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有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复杂情况的预判不准,执勤站位不规范;当肇事者到场后已经表现出有暴力倾向,先后用手掐民警脖子、强行推走事故车辆等情况的出现,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势必会采取抵抗等手段来逃避制裁,而民警对此估计不足。3、思想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自我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对酒后肇事人员容易失去理智、难以自控的情形缺乏必要的心理戒备;当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时

18、刻注意嫌疑人的动态,防止嫌疑人情绪激化,袭击报复民警。(三)值得改进方面1、民警应及时对现场形势作出有效评估和判断,在难以处理或控制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援,由增援民警带回队里或派出所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引发群众围观。2、民警在处置此类案事件时,要切实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并时刻保持与本单位指挥中心的联系。三、工作提示(一)交警总队一线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自我防护提示手册第八条规定交通民警执勤执法时,遇交通违法人酒后开车或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醉酒对象或精神病人在马路上滋事时,应采取“宜缓不宜急”、“宜疏不宜激”的策略,先稳定其情绪,不与其纠缠,及时向上报告,待集警后快速果断处置。(二)针对夏

19、季酒后肇事多的特点,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防范暴力袭警的六项原则和执法经验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增强民警防范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三)对有暴力抗法和袭击民警等违法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武器。友情贴示遇有依法定责后,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无理取闹的,民警怎么办?(一)闹事情节轻微,不足以依法追究责任的,注意发现家属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下称“主角”),并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通过该“主角”去做其

20、他家属的工作。(二)通过“主角”做工作无效的,可以通过所在地镇(乡)、居(村)委和派出所有关领导进行劝阻,平息事态。(三)如果闹事行为发展成殴打民警、殴打围攻另一方当事人,应请及时上报“110”指挥中心,对组织者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过激行为蔓延和事态扩大。【案例 4】一次负面涉警舆情“背后”的故事交警纠处一人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例2008 年 7 月,一位署名为“zyh7836”的网民在互联网天涯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上海交警就这样对待外来的建设者吗?一次违章,五张罚单”的帖子,发泄自己不满的情绪,并造成负面的涉警舆情,引发了公众热评。一、案例经过2008 年 6 月某日,交警支队巡车民警驾车巡逻至

21、路口时,发现道路较为拥堵,便在路口东南角进行疏导管理。此时,一辆小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并不断地从前车右侧方超车。于是民警立即在原地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驾驶员未予理会,沿路由西向南(右转弯)向路行驶而去,民警见状随即驱车尾随。该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又连续从前车右侧方超越多辆汽车,后被赶上的民警拦下。随后,民警分别以“机动车驾驶员不服从交警指挥”、“从前车右侧超车”等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开具了 3 张处罚单,并引发了民警与当事司机的争执。当事人尽管在抄告单上签了字,但表示要进行投诉。事毕,民警和当事人各自驾车驶离现场,民警又发现当事人驾车时拨打手机,于是又要求该当事人出示“二证

22、”接受处罚。该当事人不服,拒绝出示“二证”,认为民警是在故意刁难,并再一次与民警发生了争执。因此,民警以“不配合民警执法”要暂扣其车辆,驾驶员坚决不服并挡在牵引车后,民警则以“阻碍正常执法”通过手持电台呼叫增援力量。待增援警力到场,并通过对该车进行网上比对,发现该车保险已过期。在中队及派出所民警的增援下,将该车暂扣。当事人被带至派出所进行教育。事后,民警又在派出所以“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开具了 2 张处罚单。对此,当事人极为不满,认为该车已交纳保险,民警扣车依据不足,为宣泄不满情绪,在网上以“一次违章,五张抄告”为题发了帖。事后,交警支

23、队主动联络发贴人,一方面耐心倾听诉求,主动吸收他的合理意见,另一方面对他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在核对其事后提供的保险凭证后(由于信息滞后,当时仍显示该车保险过期),支队对其他三起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违法当事人也表示心服口服,并对自己欲逃避处罚,事后扩大和扭曲事实真相,不负责任的网上言论表示歉意,并写下了承诺书。二、案例评析本案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在交通违法后,为了逃避民警的处罚,就想方设法逃避处罚,一旦民警对其进行处罚时,又百般阻拦不予以现场配合。民警在碰到这种情况下往往沉不住气,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一)可取之处民警执勤巡逻工作认真,对拥堵的路段、路口,能及

24、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管理,能及时发现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二)错误教训1、指挥站位不合理。民警未在路口中央进行指挥、疏导管理,且在示意交通违法车辆靠边停车时仍站在路口一角,这可能造成当事人因无法看清民警交通指挥手势而引起交通管理中的一些误会。2、执法程序不规范。民警在纠处违法时,违反执法程序,未指出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3、执法用语不规范。民警未使用首句警务用语,执法用语较为随便,语气生硬,且使用了“嘴巴老、戆大”等工作忌语。4、执法心态未摆正。民警带着“我是管人的、你得听我的”优越感上岗,当违法当事人对民警执法不满引发争议时,该民警未能沉着冷静处理,心

25、态发生变化,并要以“不配合民警执法”为由暂扣其车辆,带有情绪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三)值得改进方面1、民警的执法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在纠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该告知驾驶员其违法行为,履行告知程序。2、遇到违法行为人逃逸,如果被民警拦下来了,民警应该平稳情绪,不能因为其交通违法逃逸而使自己情绪激动,从而转变成为执法情绪化。3、遇到交通违法人说要投诉,民警应该告知其权利。当违法处置完毕后,再次发现其交通违法,应当以教育为主,以防止矛盾激化。三、工作提示(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做到正确使用规范用语。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

26、驶证、行驶证。”(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三)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内容,与交通参与者进行对话,做到不说与执法无关的话,不说不利于执法的话,不说工作忌语和调侃的话,不与违法人发生争执。做到心平气和,以礼待人,以法服人。(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

27、扣留车辆:(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友情贴示如遇有违法当事人指出你的态度不好或没有敬礼等,民警该怎么办?如果确实存在态度不好或其它问题,应立即道歉。如“谢谢你对我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我现在就改正并向你敬礼,表示歉意。”但同时指出交通违法行为

28、必须得到纠正,坚持依法纠违。如果是交通违法当事人故意刁难,正确用语:“对不起,你如果认为我态度不好,可以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到我的上级部门去反映或投诉,我的警号是。”在处理完毕后,如有目击者,要把现场目击者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留下,以便于调查情况。【案例 5】主观臆断不可取事实认定须客观交警错误指控违法行为遭投诉的案例交警小郑在执法中简单地运用习惯性思维,主观臆断,错误认定一起“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例经过某日,交警支队民警小郑在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外地牌照的大货车的轮胎规格存在异样,即拦下检查,以该车不应使用该类

29、型轮胎为由,向当事人指出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相关处罚依据。当事人随即在现场提出:“我的车子是从正规汽车销售公司买来的,买来的时候就是这样,应该没有问题的”,还反复打电话询问销售公司人员。执勤民警自认为对该类型车辆的技术参数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执勤多年也未看到过该车型使用过该类型轮胎,故未采纳驾驶员的申辩,开具了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您对本次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在 60 日内向*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整个执法过程持续了将近 30 分钟,由于是早高峰期间,大货车长时间停靠在路边,造成了该路口的拥

30、堵。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民警均保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因此民警自认为执法过程没有问题,回到中队后也没有向领导汇报此事。事后,该当事人通过咨询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车辆生产厂家,确认其车辆没有任何违法情况。两天后,带着该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合法证件提出了投诉,反映民警执法错误,要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案例评析(一)可取之处1、民警执法过程规范,态度和蔼,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也能够耐心听其申辩,并能细心地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2、民警把握和控制局面的能力较强,在当事人对民警执法有异议,极易造成情绪激动,形成摩擦和对立的情况下,能通过很好的沟通,缓解当

31、事人的情绪,有效控制住了当事人在现场的不稳定情绪。3、民警具有一定的钻研精神。虽然,在本案中,最终经核实民警对该违法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但是也了解到,该类型车辆的轮胎是在 3 个月之前才开始使用的,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另外一种规格类型的轮胎。这说明,该民警平时在执法中能注意观察和善于总结积累经验,这是值得我们民警学习的。(二)错误教训1、民警执法主观臆断,过于依赖执法经验。在以往纠违中,该同志曾多次正确处罚过此类为了提升车辆负载能力,擅自更改车辆轮胎规格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该民警的脑子里形成了“这一类型的车辆,都应使用这种规格类型轮胎”的“经验”,在本案中,民警就是错误运用了这种习惯性思维,主

32、观臆断,认定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重视不够。该案中,当事人当场就对民警的违法指控提出异议,并积极联系汽车销售公司等部门以证明事实,但民警对当事人的申辩缺少重视,心里存在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只是一种程序规定而已的想法,缺少应有的重视。3、民警事后缺少进一步地比对核实,未能及时弥补工作中的过失。如果事后,该民警能通过联系车管所等专业部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的话,也能及时弥补过失,将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4、高峰时间不应以纠违为主。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当时是早高峰时段,路面车流量比较大,民警应以排堵疏导为主,对该类违法行为一般不予纠处。(三)值得改进方面1、民警在纠违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

33、照规定进行比对、查证,要有证据意识,切忌主观臆断、单凭经验做事。2、在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时,应当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不应该只把此权利仅仅告知当事人了事。尤其是在当事人明显有异议时,更要进行认真地思考,仔细查找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错误。3、在早晚高峰期间应当以排堵保畅为主,即使是纠处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指引当事人将车辆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4、执法过程必须严格、规范,遇到有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规范签名并在备注栏内填写好意见。5、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当事人可能投诉、执法活动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向中队领导

34、汇报,以便于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避免被动局面出现。三、工作提示(一)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使用不同规格轮胎”这一行

35、为属于“改变机动车登记参数”范畴,民警可对其进行处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因此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并合理采纳当事人意见,既是必须遵守的执勤规范,又是减少执法错误、避免不必要投诉的有效途径。【案例 6】执法“避重就轻”落圈套投诉“执罚有异”变无理交警纠正一起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执法案例交警老赵在处理一起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由于执法的随意性,造成当事人事后投诉的被动局面。一

36、、案例经过2008 年某日中午时分,机动中队民警老赵巡查至大统路近中兴路时,发现一辆轿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大统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老赵立即上前予以纠正,讲完首句警务用语,告知执法全程录音后,让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示意其将车停靠在路边。驾驶员很配合地将车停在了路边。当时下着暴雨,驾驶员停车后,走到路边一家杂货店门前的雨棚下,等待民警处理。这时,老赵来到驾驶员面前,说:“你好!你刚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你处以 200 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你记 2 分。你有权陈述和申辩。”驾驶员为自己

37、开脱:“我开车进来时没有看到禁令标志。”老赵说:“请你陈述一下刚才的行车路线。”驾驶员说:“我从中华新路左拐弯,进入大统路向南行驶,经过路口,在近路口时,遇红灯停车,等候放行。”老赵问其所说的行车路线是否属实,驾驶员肯定所述无误。于是,老赵告知驾驶员:“路有禁止左转弯进入路的禁令标志,而且有电子监控。你从路左转弯进入路,已经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你开车行驶到路口时,又进入了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路,你再一次违反了禁令标志。换种说法,你从路左拐弯,进入路到路口,已经两次违反禁令标志。其中,第一次违法会由交警总队邮寄电子警察罚单给你,第二次则由我对你作出处罚。”驾驶员解释道:“当时的雨太大,我

38、没有注意路口的禁令标志,再加上我是第一次到广场接人,路线不熟。真没想到,在这 200 米的路程中,我竟然两次违反禁令标志,要罚款 400 元,我实在承受不起。今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这次就从轻处理吧!刚才,我按过喇叭,求求你,就以鸣号为由处罚我 50 元吧!”此时,杂货店的人员也出来帮驾驶员求情。老赵说:“你刚才是否鸣号,我没有听到,因此你关于鸣号的陈述不被采纳。”然而,杂货店人员还是替驾驶员说情:“雨下得这么大,没看清禁令标志是正常的。现在提倡和谐社会,警察处理问题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嘛!你就按违法鸣号处罚吧,让他少罚点钱”于是,老赵以驾驶员鸣号的陈述为依据,又加之杂货店人员的反复求情,于

39、是,老赵开始对驾驶员以违法鸣号的违法行为开抄告单。一周后,交警支队收到该驾驶员的投诉,理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是事实,他对民警以鸣号处罚表示不服。接到投诉后,领导调取老赵当时执法的录音,发现录音笔里没有当时执法的内容。因此,老赵只好收回罚单,退回罚款,并向驾驶员赔礼道歉。二、案例评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提高。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抓住我们民警不按违法事实处罚的软肋,进行投诉。而民警老赵面对此类人员缺乏防范意识,由于当事人和旁人的求情一时心软,听信驾驶员自述,按“鸣号”处罚,事后经查配置的录音笔无记录。此案例,是民警上了违法行为人“鱼钩”的典型案例。(一)可取之

40、处1、民警工作认真,能够在暴雨中纠违执法,并且在巡查中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2、民警在工作中,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分别准确处理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发生的同一类性质的交通违法行为。3、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对当事人解释的执法语言,均符合规范要求。(二)错误教训1、民警执法工作存在随意性。在本案中,民警应当依据事实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而不应随意变更处罚种类和条款,从 200 元减为 50 元,给当事人留下民警执法随心所欲,任意处罚的现象。2、民警缺乏防范意识。本案驾驶员存心提出一起民警没有确认的违法行为,是为今后投诉作铺垫。民警不应咬其“鱼钩”,而对违法行为人确实存在的

41、违法行为不作处罚。3、民警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即便存在违法鸣号的行为,民警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理时,也未告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应处 50元罚款。4、民警未按市局和总队的相关规定全程开启和使用录音笔。民警配置的录音笔,是有效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装备,应时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三)值得改进方面1、民警执法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处罚。民警在日常执法抄告中,应坚持立场,对一些驾驶员的自述或不是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应抄告,从而避免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投诉。2、执法时不应具有随意性。目前,在驾驶员投诉中,反映民警执法

42、随意的情况要占到一定比例。因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3、民警应严格执行执法告知程序。让交通违法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应享有的权利。三、工作提示(一)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规定: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时的规范用语: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你处以 200 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你记 2 分。”(三)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

43、辩;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请你(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认为情节严重,必须处罚款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交通违法处罚程序进行,简易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对违法

44、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友情贴示民警遇有拒不承认自己交通违法行为时怎么办?(一)耐心解释。如:“同志,你开车(骑车)有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了,而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注意发现和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你对我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到我们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寻找见证人。以事实证明其交通违法行为,并制作询问记录,依照程序按章处罚,且在存根上注明情况。(三)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存有争议,且情节轻微的,教育后放行。【案例 7】程序缺失又不规范 重新定责功倍事半一起由于民警对交通事故性质判断不明,处理不规范引发后果的案例交警小江在路段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由于程序运用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全面,并未按规定使用录音笔,造成事故当事人投诉,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被动局面。一、案例经过某晚,交警支队民警小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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