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法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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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2ABSTRACT31 引言42 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42.1 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简要分析42.2 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53 民法典的起草53.1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53.2 中国民法典草案63.3 借鉴64 法典的制定过程个人的影响74.1 拿破仑的影响74.2 借鉴75 民法典的立法风格85.1 法国民法典85.2 中国民法典草案95.2 借鉴96 民法典内容的借鉴106.1 人格权106.2 物权127 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对我们的启示148长治久安的法国民法典给我们提供的历史借鉴15参考文献17 摘 要民法为诸法之源,民法典为仅次于一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法典,它以调整平等民

2、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人、法人权利为己任。民法法典化(Codification)已是今天我国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在中国领导人的推动下,民法典的制定已列入立法规划,然而人们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推崇德国民法典,却忽略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过程、立法风格、体例等等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都不无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拿破仑的作用及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入手,试图得出一些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益的东西。关键词:拿破仑,立法思想,借鉴ABSTRACTCivil law is alw

3、ays being regarded as the second most important law because it is the origin of all laws, saves for Constitution law.Civil law aims to the harmony of property relationship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to the standardization of our common life, and t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person

4、s rights and persons rights. Nowadays,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law is becoming a hotspot in views of the Chinese legal professors. And Chinese leader has put the codification as a legislation plan with great favorable support. However, many professors prefer the as the principle reference beca

5、use of its legislative technique. They seldom think of the when drawing up the Code of Chinese Civil law. As to me, we shall study and think the merits in the , for example the procedure of drawing up, the style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structure.This essay mainly analyses Napoleons influence and

6、 the legislation value of the . It concludes some merits for our reference to draw up a better Chinese Civil law.Keyword: Napoleon, legislative ideology, reference法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1 引言民法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人、法人权利为己任。2 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法国民法典前的旧法,其主要表现特征是杂乱性。伏尔泰曾以它为靶子,发出了利箭般的尖锐抨击。他有一句名言:在法国,一

7、个人每到一地就要变换一种法律,就像驿马每跑过三十里就得换一匹。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得到了更好的调整,纵观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商讨民法典的制定计划时曾有学者提出是否有必要依靠制定民法典来完善中国现行立法体系的疑问。2.1 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简要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

8、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2.2 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分析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民法。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中

9、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中国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一旦商品经济关系遭到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便夭折。因此,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发展史所揭示的共同规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保障人

10、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民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宗旨,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因此,可以说,没有民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在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民法被否定或不被重视时,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即私权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建国已有五十多年,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而言,没有民法典不能不是个大问题,鉴于对法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社会法制状况分析,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中国制定民法典是十分必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

11、现。3 民法典的起草3.1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3月21日。雾月政变之后,作为第一执政的波拿巴立即任命了一个由四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负责准备民法典草案。其中两名法学家来自习惯法地区:他们是特龙歇(Tronchet),原为巴黎巴利门律师,曾是路易十六的辩护人;以及比戈杜普里亚梅诺 (Bigot du Preamenau),原为巴黎巴利门律师, 立法议会议员,撤销法院 法国中期法时期(指从大革命开始起到法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的一段时期),革命派的立法者对司法权力的不信任促使他们彻底否决判例的价值,拒绝赋予法院任何创设法的权力,设立了撤销法院。其目的在于加强监督,防止司法权侵越

12、立法权。的政府专员。另外两名成员来自成文法地区:一位是包塔利斯 (Portalis),原为艾克斯巴利门律师,后成为捕获法院的政府专员。包塔利斯是民法典四位起草人中名望最高的一位。另一位是马勒维 (Maleville),原波尔多巴利门律师,撤销法院法官。委员会成员的如此选任反映出了波拿巴的意图,那就是:要编纂一部实用的法典所有委员会成员都是精通旧法的法律实务者;要体现大革命的精神四位起草人都曾参与过大革命的代表机构;同时要兼顾习惯法和成文法的传统。3.2 中国民法典草案相较于此,中国民法典草案的诸多弊病,缘由可以追溯到其起草小组的构成上:问题一,籍贯构成不合理:众所周知,9名起草委员都是北京市民

13、。这是在我国没有迁徙自由的现体制条件下,以及起草经费短少情况下做出的不合理和不得已安排。由于没有迁徙自由,不能容易地把外地学者迁到北京参与民法典起草;由于经费短少,不能承担外地学者到北京起草民法典而发生的差旅、居留等费用,由此做出一个“北京人代理全国”的安排。问题二,职业构成不合理:我国本次民法典起草考虑到了避免起草委员职业单一问题,实行教授、法官、立法官员的三结合制,三者的比例是6:1:2,力图实现学界、司法界与立法界的沟通。这种大思路是正确的,但在细节上仍有可完善之处。具体来说是:在人员构成比例上教授过多,法官太少,律师和公证人没有。大体上可以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成果是一部教授们的作品。

14、3.3 借鉴中国民法典制定实践知识短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民法是实践性、本土性最强的法律。在此,法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4 法典的制定过程个人的影响4.1 拿破仑的影响从历史上看,个人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总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国民法典虽非拿破仑起草,但如果没有他的主持,很难想象会有这样一部民法典问世。波拿巴对民法典的起草极为重视。他把民法典看作是实现他的根本政治目的之一,即巩固大革命成果的一种手段。波拿巴在国家参事院的讨论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参政员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的87次会议中,他参加并主持了35次。会议开始前他总要特龙歇给他解释一下问题,因为他没有受过任何法学教育。这使

15、他得以进行恰如其分的干预。委员会的草案只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就准备就绪了。草案完成后,被送交撤销法院和诸上诉法院以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参政院和立法议会审议。在最后立法议会审议时,草案遭到占其多数的老革命派的强烈反对,波拿巴撤回了草案的全部,为达其目的,对该委员会进行了清洗,改变了立法程序。终于在共和国十二年风月3日(1804年3月21日)的颁布法律中,所有内容被合并到了一部2281条的法典之中,同时其相关领域的旧法全部废止。毫无疑问,是他积极的意愿促成了草案的拟定。拿破仑,这位法兰西皇帝被英国人囚禁在孤悬南大西洋的圣赫勒纳岛上时,对自己历史功绩如此自评:“我真正的荣耀,不是曾经赢得过40场战役:滑铁

16、卢最终把所有这些胜利一笔勾销。那真正不能被从记忆中擦去的、将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 De Montholon拿破仑皇帝被囚记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法国民法典最早被称为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这恰如其分地说明了拿破仑波拿巴对法国民法典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4.2 借鉴当前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制定民法典,但中国立法界缺乏一个能总揽全局起草一部民法典的人才。5 民法典的立法风格5.1 法国民法典鉴于封建时代的法律过多、过于复杂化、容易为专业人士所控制,法国的理性主义者设想,人类应该以理性为基础制定明确清晰、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的法典,每个公民通过法典就能预知自己和他人

17、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版立法者们吸取了革命前司法机关随意解释法律、干预立法从而引发司法擅断和暴政的教训,坚决否定司法机关的立法权,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理案件,“法官的作用仅限于根据条文的内容,选择可适用的法典规定,并阐明其确切的含义。” 美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知识出版社1984版为了使法官不至于借口法律不清晰或者不完善而不得不解释法律或者创制法律,就要求法典必须尽可能地明确、清晰和逻辑严密,并且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语言来表述,用普通人都能理解的结构来编排。因此,立法者为法国民法典设计的结构

18、,并非完全以法学家对私法关系的理解来安排,而是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私法关系为视角进行编排的。民法典没有总则,除了一个关于法律的颁布、效力和适用的序编(前6条)外,全部法典条文被划分为3卷,分别规定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个结构当然不够严密,尤其是其第3卷几乎成了一个大杂烩,既有债,有继承,有夫妻财产制,还有担保物权、时效等规定,几乎所有无法归入前两卷的内容统统被纳入了第3卷。这简直像一个杂物间,里面堆着一大串规则,没有严格的条理。假如是在一本教材或是专著中,这样的混乱无序会让人很恼火。但在一部法典当中,这一缺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19、内在的逻辑严密性,这一点在民法典而言是无可辩驳的。 J. Ray论法国民法典之逻辑结构巴黎文学博士论文而最重要的是,这个结构无疑是贴近生活的,是方便普通人查阅和使用的。此外,它的表现风格在于其教科书式的体例及其浅显而又优美的文字表达,其风格是出色的法律风格,朴实而细致。 Becquart法国民法中的一词多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司汤达曾建议每天晚上读几条民法典的条文以完善自己的风格。它当之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这体现了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立法的追求:“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

20、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当然也体现了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冈巴塞莱斯的追求。拿破仑曾经设想它的民法典将像圣经一样摆在家家户户的餐桌上,而冈巴塞莱斯则希望民法典是“一座结构简单的大厦,它的壮观在于它的匀称;它的雄伟在于它的简练。它坚如磐石因为它不是建立在流动的沙滩上,它将屹立在坚实的自然法世界,共和国纯洁的土壤上。”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2 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国对于上述人性的民法精神,不仅在封建社会时期没有这一切,在二十几年前也没有这一切。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

21、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要在我国制定一部与在宪法统领下与刑法并立的民法典,就是要在我国把“民法”(私法)这个旗帜高举起来,使“民法”深入到人民的生活中,使民法思想、民法精神(私法思想、私法精神)在我国不仅树立起来,而且要牢固地发扬下去。要做到这一点,只是有一部分分散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是不够的,做不到的。5.3 借鉴法国民法典树立起自由、平等的旗帜,在民法典规定,所有的法国人都

22、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人”的价值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以彰显。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以“人”命名,正是体现了民法把人当作人对待的精神。今天我们要提倡私法思想,主张通过民法典来树立我们的私法精神,正是要通过民法典来使每一个人知道: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赖以建立的法律中,除了宪法、刑法,还有一个民法。6 民法典内容的借鉴6.1 人格权6.1.1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非常重视人的自身价值的,其第一编就是人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对人的关注,为世人所称道,这就是关注人的本身,关注人的地位,关注人的权利。法国民法典对人的关注,关注的是人的主体地位,人的身份关系,虽然在最初的立法中,为对其自身的人

23、格权利给予太多的重视,其主要的还是历史的局限,因为在那时候,人们对人格权的研究还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在个人主义激增的十九世纪的法国人看来,人格与生俱来,先于法律,不能作为法律或然规定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作为法律中当然的权利而存在。因此,人格权是为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彰示的一种自然权利,无须在民法典中规定。而法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规定“任何行为使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2条),将法定权利以及法定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囊括于侵权损害赔偿之中,其表明,法国民法虽非以权利的观念看待人格,但从更高的自然地位

24、看待人格,其虽不在法定权利意义上规定人格权,但比保护法定权利还更高地维护人格。在法国民法典编撰时代,人格权是被作为一种“天赋权利”(自然权利)而非一种法定权利,更非一种法定私权(民事权利)而存在。这是该部法典中不曾出现“人格”以及“人格权”用语的根本原因。6.1.2中国现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1986年,我国制订了民法通则。其当然不是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法律的第五章即民事权利一章,却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其第四节规定“人身权”。对于人身权,民法通则是作为单独的一节规定的,具体内容上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体

25、例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将人格权与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给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但是,归结其司法实践经验起来,仍有不足,如在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方面,民法通则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确认其一般人格权的地位,而是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中,使人们认为人格尊严是名誉权的具体内容。这是一个重大错误。 后来,立法进行了补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即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起到了很好的补救作用,对于认识一般人格权

26、的性质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规定存在局限性,就是适用的领域过窄。 司法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扩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凡是侵害人格尊严的,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司法保护,不必类推适用这些单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判决。所以,在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时候,我们应将根据司法实践相应调整和扩大人格权的界定,但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做法是成功的,我们应当继续坚持下去,不能轻易否定这样的主张。6.1.3借鉴制订中国民法典究竟是采纳“物文主义”还是“人文主义”,是一个极大的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编制基础,可以说,基本上体现了人文主义的思想,但是仍嫌不够。学者主张

27、民法典制订中要坚持人文主义的立场,进一步突出人的价值和人的地位,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思路。因此,我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的时候,贯彻体现人文主义思想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的最高地位,突出人的价值,突出人格的价值,以人作为最高价值选择基准。在那些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突出人格的价值,突出人的价值,把人和人格的价值作为最高的价值。 关于其表现形式, 法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人法编”,当然,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的法典编纂体系是传承于法学阶梯的思想,对于中国已采纳德国法五编制的编纂体系而言,我们不应做太大的变动,但至少,对于人格权的立法,应当坚持单独成编的主张,这是适应我国人权观念的发展和人权保护

28、的现实,以及加强人格权立法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必要措施。6.2 物权在我国民法立法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究竟是应当采纳财产权而不是物权的概念,还是应当采纳德国民法典的模式,依旧使用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法国法与德国法,就财产法这个分支来讲,都来源于古罗马法。作为古拉丁语,罗马法中的“res既有“物”(或“事物”)的含义,又有“财产”的含义。它在法国民法中发展为“财产权”,在德国民法中发展成“物权”,是不足怪的。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展开过争论,但各国立法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以外,都没有对物权概念在法律上作出

29、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学者一般认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物权。然而,究竟什么是物权,民法通则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于法国民法典中财产权的概念,我认为主要应该借鉴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非借鉴“财产权”概念。6.2.1 物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是“财产权”的概念而非物权。物权的概念本身强调了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但物权概念的使用并不会导致物权关系被理解为只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使物权法陷入“见物不见人”的状况。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解释物权的概念。尽管17、18世纪罗马注释法学家解释物权概念的时候,曾经认为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从而逐渐形成了“从物主义

30、”的理论。但由于此种理论单纯强调物权是主体对客体(物)、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不符合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至19世纪,这一理论受到了挑战。一些大陆法系民法学者认为物权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所谓“从人主义”理论。法国著名民法学家普兰尼奥尔(Planiol)便对此种理论极为推崇。在德国,该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有温得夏特(Windscheid),他们认为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实际上都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该理论在20世纪初为大多数民法学者所接受。我国旧中国著名民法学者刘志扬等人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主张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

31、系。对世权中表述的是一种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人享有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而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本质区别,即物权人所享有的是对抗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而债权只是特定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 事实上,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都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孤立的个人不可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表现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而物只能在它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人与人的关

32、系相联系时,才能表现为权利客体。所以认为物权立法采纳了物权的概念就将使物权关系变为人对物的关系是不妥当的。6.2.2 法国民法典的借鉴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最早见于法国民法典第544条。依该条规定,所有权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法国民法典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结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定了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大原则,反映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为发展市场经济在法律上开辟了道路。对包含了这一原则的法典被恩格斯赞誉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不过,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及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1929年

33、的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没有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作如此强烈的规定。这些法典虽然也对财产所有权予以绝对保护,但并没有使用“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 在中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73条即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由此规定引发的问题是,国家财产既然“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人民的私有财产难道就可以任意侵犯吗?所以,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保障人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特别是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对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十分淡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可以由人民拥有所有权的

34、财产为数不多。往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人民通过自己的劳动积攒起了大量的私有财产。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应当怎样规定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可否使用“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应当予以斟酌、权衡。我们应看到法国民法典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后给法国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加以借鉴。7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对我们的启示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它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民法典体现了对大革命成果的巩固,同时又缓和了某些过激的做法。但从总体

35、上讲,大革命的思想自由、平等和政教分离原则得到了维持。民法典是自由个人主义的胜利。法国民法典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它的本质品格在于高度的自由主义和解放精神,革命思想在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例如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6、 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8 长治久安的法国民法典给我们提供的历史借鉴民法典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成果。首先因为它虽然后来经过了一些较大的修改,却仍是法国民事立法的核心;其次,民法典在全世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至少在整个十九世纪都是这样。它曾是大

37、革命思想的传播工具,同时也是第一次具有如此规模和质量的法典化活动。 它的影响范围包括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兼并了北海沿岸低地国家(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大部,在这些地方推行法国民法典。此外,该法典还在一些保护国中采用;这种情况发生在尚未并入法国版图的波兰和德国的一些邦。这些国家在恢复独立以后,并没有随即摈除法国民法典,尽管它是外来征服者强加的法律,这些国家曾经在它的管辖之下弄得羸弱不堪。相反,他们似乎已认识到了该法典本身的价值,从而认定它比他们原先的法律制度更先进,因此就把它作为他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保留下来。 法国民法典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

38、革命思想的体现。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 如果法国民法典始终保持1804年的样子,任凭世事变迁而岿然不动,那它早就成为一件文物而进入博物馆了。一部法典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除了制定时要尽可能地考虑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需求,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法国民法典能够历经两百年而不衰,靠的就是这种与时代同步发展、不断更新修正的时代精神。200年来,该法典已经过百余次的修改,

39、其精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据初步统计,至1999年,已全部或者部分修改条文855条,占全部条文的37.5 %;已全部或部分废除的条文184条,占全部条文的8.06 %;新增条文456条,占全部条文的20%。 条文修改的数据系笔者对比三个中译本统计得出。法国民法典的修改一般不改变条文的编号和数量,已经废除和修改的条文都保留原来的编号,新增的条文则附在最接近的条文后面,作为分条编号,如第21-1条、第21-2条。但1975年7月9日的修改增加了2条,使条文总数由2281条增加到2283条。从整体上看,变化最大的是人法。其次是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债法的变化较小,而继承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

40、条文也大都重写了。变化最小的则是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法国民法典实施至今已经200多年了。关于这部法典的解释、评论、褒扬以及批评都从未间断过,尽管大家都试图使自己的结论尽可能地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然而,“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重新回到法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也永远无法了解法典起草人的全部思想,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法典本身。” 傅静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没有表露过什么,就推定它不存在。不错,立法者是没有明确总结过法典的所谓三大支柱或者原则,也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按照自由主义思想或者革命原则来制定法典的。然而,我们分明从法典的条文里看到

41、了这些原则和思想的痕迹,也从法典的运用和发展过程中、从它与其他民法典的对比中看到了它们。当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法典与传统私法之间的血肉联系,并且看到它是怎样随着时代的脚步前进的。正因为如此,它成为全世界最长寿的民法典,也成为世界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民法典之一。 参考文献1De Montholon拿破仑皇帝被囚记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2法雅克.盖斯法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拿破仑法典商务出版社1995年版4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版 6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7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8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 9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指定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10梁慧星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1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11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12孙宪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法学2003年第1期13孙宪忠物权法制定的现状及三点重大争议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14魏振瀛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15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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