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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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系 : 职教部行政管理系 专 业: 书记官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1-06-20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说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配偶权,贞操权,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等。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今年来的热点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应为民事

2、主体因其人身权或特定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精神创伤和精神损失,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使被害人利益达到最小并以安抚其精神损害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许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的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符,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某些方面做一下补充和探讨。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原则AbstractSay to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h

3、ould make clear wha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our country for many years, through academia unremitting discuss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though in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eory research, make progress in judicial practice also accumulated a certain amount of experience, but at prese

4、nt the institu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of mature enough perfect, still a lot of work to do, for exampl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spouse right, chastity rights, criminal case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etc. The judicial practice on this question

5、 therefore also appear on the processing differenc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blem in civil law, also is this year to a hot issu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defined for its civil main body by specific property rights or unlawful infringement leads

6、to mental trauma and spiritual loss and demanded by property compensation mode infringer of its relief and protect the victims benefit minimum and mental damage to soothe the civil law system. Due to a lack of clear legal basis makes many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oblem failed to properly solv

7、e, this and our country social legal system,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xtreme discrepancy paper summarized based on the former research, through analyzing the function and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pointed out that our country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insufficient,

8、th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o perfect our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author attempts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in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ome ways do a supplement and discussed.Key words:Spiritual damage;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Applicable scope;Compensation princ

9、iple 目录前言1一、概念2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范围3(一)对人身权的保护31.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32.对于贞操权的被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对于侵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4.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4(二)应将对死者人格权、人身权的保护提高到立法的层次上5(三)在特殊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犯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5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原则6(一)抚慰为主原则6(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6(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7结语8参考文献 9致谢 10前言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

10、是古代法的萌芽时期、近代法的形成时期和现代法的完备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开始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至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才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运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将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对侵害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确定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立法上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11、,予以死亡补偿费的救济,开创了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尝试。此后,立法机关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二十世纪末,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尚不完备,但是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一、概念(一)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

12、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13、(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

14、偿问题。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在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涵义。法律学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

15、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1、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诸如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忧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的

16、概括。侵权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自然界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经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不良情绪,造成精神痛苦。 2、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自然人、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的活动受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首先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

17、不同,而是自然人、法人均可造成这种损害;其次,由于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不同,损害的范围也不同,如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贞操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法人并不享有,因此法人不可能造成这些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但法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利和荣誉等身份权利,法人由此可能造成这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范围(一) 对人身权的保护 1、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1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

18、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扩大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是仅作这些规定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实践中许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我认为应扩大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对我国目前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如贞操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给与特定保护。2、对于贞操权的被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

19、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2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与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与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侵犯贞操权的受害人礼所应当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当今我国民法中没有对贞操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贞操权为由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法院在审理时却应将贞操权归为身体

20、权、名誉权、健康权的范畴之内。至于赔偿额,并不是给贞操权明码标价,它应有抚慰、制裁、警示作用,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当地生活水平、被告人的执行能力等自由裁量。3、对于侵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通过与人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者谋杀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侵犯了对方的婚姻权力,即对方的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性质来考虑,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3其损害主要表现在配偶人格

21、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给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填补受害方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试行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1)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与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

22、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定都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明确了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分救济。众所周知,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济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与物质抚慰,对精神利益的减损进行填补。(2)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法律责任竞合适用的重要特征。4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

23、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私法责任;如果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国家运用刑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的公法责任。但是不是行为人已经承担了公法责任就可以免除其私法责任呢?笔者认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适用,相互补充。(二)应将对死者人格权、人身权的保护提高到立法的层次上。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保护死者的

24、名誉权、确认死者家属和近亲属享有诉讼权的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公开性较之法律都有许多不足,所以应从立法上加以确认。死者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与死者的人身权该不该受到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公民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就消失,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无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利用死者的姓名行骗,利用死者的肖像做商业广告,揭露死者生前隐私,毁损死者名誉的。诸如此类的行径不仅仅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而且给死者的近亲属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不论是从保护死者及其近亲

25、属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都应对死者的人身权进行保护。既然对死者的人身权必须进行保护,那么就必然要对由于侵害死者人身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一般认为,“死者近亲属得请求两种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代死者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权行为本身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三)在特殊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犯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对特殊物品的玷污毁损,物主除有权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外,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都是物主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的,它除具备同类物的一般特征外,还蕴含着特别的意义。如祖传家宝、结婚纪念物、手工作品等。这些作品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不易恢复原状,二是抽

26、象价值难以估量。物主保存这些物品实际上是在保存某种珍贵的精神财富,对这些物品进行玷污毁损实际上是破坏了物主保存的特定的精神财富,给物主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物主有权请求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抚慰为主原则首先,要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加害人的侵害,是对受害人无理索取和野蛮的践踏,其自身并没有陷入与受害人相近似的困境中。法庭以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罚,不以其侵权获得的利益和快感来衡量,也就体味不到自身错误的轻重。在这种情感体验下,加害人会无限制重复其行为,以寻求同样的快感和更大的利益。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

27、数额的罚金,可使受害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的转移回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其次,5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损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

28、上的痛苦通过加害人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处于内外交困的弱势,仅通过其自身的努力或侵害人的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很难摆脱困境。而精神损害赔偿让受害人获得金钱,意在给予弱者一种补偿的快意和满足,对冲掉部分不良情绪。并以赔偿的金钱为支付手段,向医疗机构、商业部门寻求服务(如去医院治疗生理或心理上的病痛),在更广、更深的层面上进一步消减精神痛苦、宣泄压力、抚慰心灵。精神损害赔偿通过这种改善外部环境的办法,帮助受害人克服不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平和其心境,尽早的步入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轨道。抚慰个人既是稳定社会。但这种抚慰的效果

29、,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才能得以发挥。(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抚慰受害人,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这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6国外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不乏存在,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目前,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是很发达,公民的经济收入仍属偏低。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加以限制,一味满足受害人的要求,是脱离实际,而且

30、难以执行。与此相反,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和求治费用都不能弥补。赔偿过少,也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对其行为的肯定。因此,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只能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去考虑,要在对受害人有效抚慰、对致害人有力惩戒和双方实际生活水平中考量,划定一个合理的区间,从中选择一个平衡点。(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我们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客观上的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个体差异的存在

31、,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比较典型。统一确定赔偿数额没有科学依据,个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规范下,在个案当中具体考察斟酌、平衡确定方能实现。另一方面,7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不适宜在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土上建立统一的硬性规范。综上考虑,最好由法律赋予法官和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裁量的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由法官根基不同案情,从受害人现实感受出发,完成一段与受害人相近似的心路历程,感受并衡量其心痛轻重,以法官公正之心,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 结语通过这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32、毕业论文写作,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写论文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从最初写论文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模糊不清到最后对该问题有深刻的认识,要我体验到实践对于学习的重要性,这次通过写论文要我真正明白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让我懂得了大学给了我们更多的展示自己的空间和时间,只是以前我们都把它忽略了,虽然我的论文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做论文是要真真正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通过这次写论文我知深刻体会到要做好一个完整的事情需要有系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待要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要善于运用已有的资源来充实自己。同时我也深刻的认识到,在对待一个新事物时,一定要从整体考虑,完成一步之后再作下一步,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去做好没一件事。使我们进步的更快,终身受益。参考文献1胡泽卿:英美国家关于精神损伤的评估,第4页2杨立新:民商法评论,2003年6月3日,第6页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第719页4胡洪耀:刑事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2000年10月19日,第2页5吴建依:论精神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2页6江梦榕: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探讨,第4页7罗豪才:行政北京大学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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