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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甲方同意在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以下称“连续担保期间”)向 (以下称“借款人”)提供连续融资担保服务,乙方自愿/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借款人(在方框内打选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以确保甲方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依法实现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1、乙方自愿为借款人在连续担保期间内所形成的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不超过 万
2、元。乙方同意将甲方为借款人已担保的 (合同编号: )项下贷款人全部债权(本金 万元)一并纳入本合同抵押范围。2、在本合同约定的连续担保期间和反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额度内,甲方根据借款人申请并审核同意,分笔为其办理保证担保,无须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每笔主债权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该笔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 反担保抵押物:乙方同意以下表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使用权权属及抵押登记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及抵押财产有效证书(附后)载明,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
3、入为准。抵押物名称权证编号数量评估或甲方认定价值实际抵押价值抵押率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及期限:一、在连续担保期间内,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和费用均纳入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2)反担保主债权对应的委托保证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及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等;(3)反担保主债权对应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担保费及甲方向借款人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4)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二、抵押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连续担保期间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最后一笔主债权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四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就抵押物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实。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由乙方取得后立即交付甲方占有、保管,全部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本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五条 乙方的保证及陈述:一、乙方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能独立履行
5、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二、乙方承诺自己完全了解借款人的每笔借款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实际使用用途,为借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乙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附后)。三、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四、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任何瑕疵(如:出租,共有,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监管,已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抵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五、甲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
6、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抵押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随时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
7、乙方应予以合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应补充新的抵押物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作为反担保。(二)抵押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三)抵押反担保期间,乙方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降低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在7日内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值相当的反担保抵押物,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四)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公证的费
8、用及其他支出。(五)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该通知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自签收之日起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六)乙方有下列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为法人单位的,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超过抵押价值10%的诉讼、仲裁;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4、乙方为法人单位的,被
9、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6、乙方为法人单位的,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1项以情形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3日内通知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内,如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行使抵押权和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抵押反担保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二)乙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将转让所得提前向甲
10、方偿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款项;超过部分归乙方所有。(三)抵押反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乙方应当以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提前向甲方偿还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款项。(四)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其在连续担保期间内与甲方签订的任一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2、乙方为法人单位的,其经营停滞或无力为继情况;3、乙方为法人单位的,其解散、被申请破产、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4、乙方明确表示或客观情况表明其已无法继续履行经乙方反担保的债务;5、借款人在乙方
11、反担保的任意一笔主债权到期之前,明确表示或客观情况表明其无法继续履行该笔主债权的偿还欠款义务;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第八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抵押物实际抵押价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甲方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任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连续担保期间甲方与借款人陆续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而陆续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对应的由借款人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签署合同/协议,是本合同的主合同。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附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借款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