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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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 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有三种主要学说,即继承人地位回复说、遗产回复请求权说和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本文赞第三种学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兼具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遗产回复双重性质的权利。

2、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物上返还请求权;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91319 源于罗马法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现代各国继承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继承权保护的不力。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其焦点主要集中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上。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之争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继承人地位回复说(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确定合法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财产的回复请求权。通过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使表见继承人的资格溯及既往地消灭,而使请求权人的继承资格溯及既往地恢复效力。 一旦该请求权因时效(除斥期间)消灭,继承人的继承权

3、则丧失。罗马法上的继承回复诉权就持这种观点。现代的法国民法判例也采纳此观点,但其民法典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日本民法典对此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明治维新以前的判例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然而形成权说单纯地强调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形成权性质。以此推理,则法院即使判决原告的形成权成立,也不过是消灭了非真正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恢复了真正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原告最为关心的遗产返还问题,仍不能一并获得解决。 二、遗产回复请求权说(请求权说) 此说着重于请求遗产的返还,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遗产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使遗产从非法占有人处返还至继承人。此说为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所采。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即个别的请求权

4、集合说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 (一)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 此说从继承的性质出发,论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对继承财产的各种请求权的集合,因而在理论上本来就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性质。此种学说继受于日本学者柚木馨的个别请求权集合说。个别的请求权集合说(集合权利说)为当今日本的通说。 然而此说既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个别的物权请求权的集合,那么又为何另设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短期诉讼时效?这实在令人费解。而且,集合权利说将继承回复请求权理解为个别的物权请求权的集合,实有混淆概念之虞。因为自罗马法以来,继承回复诉讼就与所有物返还诉讼有别。前者是以继承资格的确认与继承财产的返还为目

5、的,而后者则在于所有权归属的确认与所有物的返还。近代各国立法例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予以区分。 (二)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说(独立权利说) 此说为史尚宽先生所倡,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系基于继承人之继承权,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 该说从目的和争议两个角度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进行了区分。具体言之,继承权是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的地位,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以回复此地位为目的的请求权;此请求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由法律所承认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而不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权利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的集合。 但此说也存在着难以服众之处,如果将构成继承财产的各个权利义务关系,从

6、继承权的概念分离出来,则继承权的概念是否尚能发现其他实质的具体内容,不无疑问。如果从继承权概念中剔除各个权利义务,继承权即无其他实质的具体内容的,则无异已证明继承权之意义,实质上等于因继承所取得财产权的集合。 三、继承资格确认兼遗产回复请求权说(折衷说) 鉴于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的不足,学者结合前两种观点提出了折衷说。该说认为, 继承回复请求权既包括确认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的请求权,也包括返还遗产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不但是针对相对人提出确认其在法律上地位的请求,而且更在于基于此地位请求继承标的之回复。故此项请求权虽属单一,实有人的请求权与物的请求权之混合性质。即对于相对人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之点

7、,为人的请求权;对于相对人请求回复其继承财产之点,为物的请求权。 这种学说现已成为台湾理论界的通说。 此说也被台湾地区的判例所接受。台湾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台上字第730号判决谓继承回复请求权,原系包括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标的之一切权利。1964年台上字第1928号判决谓:继承回复请求权,系指正当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标的权利而言。 此后,台湾大法官会议1997年释字第437号解释虽未直接触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却明确表示,继承权是否被侵害,应以继承人有无被他人否认其继承资格并排除其对继承财产之占有、管理或处分为断。4据此,不难推论出台湾最高法院的解释也采用了折衷

8、说。 我国大陆学者大都赞同此观点,认为此观点比较符合实际。 二、本文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观点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为一种兼具确认继承资格和回复继承财产的请求权。其理由有二: 首先,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真正继承人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往往需要以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进行确认为前提,从而遗产归属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继承人继承资格的认定;另一方面,继承回复请求权为遗产回复请求权,而非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回复请求权。继承人不提起继承回复之诉而仅提起继承无效的确认之诉,则会因为欠缺诉讼利益而遭到驳回。5虽然在这一过程中,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没有发生失而复得的过程,但是必须承

9、认在继承回复之诉中必然牵涉到对继承权的确认问题。另外必须指出的是,虽然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财产的双重性质,但不等于说二者并重,对继承权的确认仅是遗产回复的前提,对遗产的回复才是其最终目的。 其次,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各有其片面性。形成权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只能确认或回复继承人的资格而不能使继承财产转归继承人,这样继承人如若希望继承财产回转还必须再提起一次诉讼,从而必然增加诉讼成本。而请求权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仅是一种给付请求权,提起的诉讼仅为给付之诉。但是在尚未确定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前,谁为真正的继承人,谁享有给付之诉的请求权都无法确定,诉讼也就无法进行下去。而形成权兼请求

10、权说则兼顾了继承回复请求权两方面的特点,它首先看到继承回复请求权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继承财产的回复;同时它也看到此最终目的实现,是以当事人间争执继承资格为前提,即非先确认继承权的存在,则无以请求回复继承财产。因而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概括的请求权,具有确认继承资格及回复继承财产的双重性质。 对比出真知,本文将通过与相关权利的比较进一步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研究。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继承权的关系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除了包括取得继承财产的权利、放弃承认继承权的权能外,还包

11、括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基础,没有继承权就当然没有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消极权能,是维护继承权圆满状态所必需的,也是继承人从法律上享有遗产权利到事实上享有遗产权利的过渡性权利。因为,在采用当然继承原则的情况下可,继承人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取得各种财产权利, 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

12、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此时,就无法与已有的权利(主要是物权)的变动相衔接。继承回复请求权正是为了保证继承人顺利完成从法律上享有遗产权利到事实上享有遗产权利的过渡,而由法律赋予继承人的一项过渡性权利。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从回复继承权的本意看,继承回复请求权类似于物上请求权,二者存在着诸多一致之处。 这些相同之处使得理论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十分关注,甚至有学者基于此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没有设定的必要。因此,要确立继承回复请求权,就必须理清它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 一般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

13、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行使的要件不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继承权不予争论,原则上则只能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来的物上请求权。反之,如果对继承人的资格有争论则优先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 其次,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在德国法中,继承回复请求权(遗产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致,因此时效届至,继承法上的遗产回复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都消灭。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等规定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要短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且在这些国家对继承资格进行确认的确认之诉无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物请求返还则受时效的限制。 第三,继承人的举证责任不同。在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时,真正继承人而只需证

14、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和遗产范围内的各项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占有,即可完成举证责任。而如果继承人主张物上请求权,则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对遗产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的权源。 最后,行使的时间不同。继承人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有继承权被侵害的事实存在。倘若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发生已为继承人所占有的继承财产被他人侵占的情况的,此时被侵害的是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此时,继承人不能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1964年台上字第592号判例),而只能适用物上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方式。 综上所说,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兼具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遗产回复双重性质的权利,继承回

15、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消极权能,其与继承权的关系就如同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是并存于民法上的两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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