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现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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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现状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个人资料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所遭遇巨大困境:移动互联的广泛普及和网络对生活的深度嵌入,已经让个人资料隐私权无时无刻不面临被侵害的威胁。当今我国立法涉及隐私权以及侵权规制的立法,仅仅有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而并未就目前时代发展的现状作出契合实际的考量,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本文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基本形式、侵权行为的新兴特点等方面,对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现状展开立体全方位的研究分析,为完善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规制提出建议性意见。论文关键词 个人资料隐私权 侵权行为 现状在这样一个智能终端设备普及的时代,轻而易

2、举即可大规模获取海量个人资料,脸谱创办人兼CEO马克·扎克伯格甚至曾公开宣称“隐私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番话自然引起轩然大波,但必须承认,它充分说明了当下个人资料隐私权被侵犯的普遍现象。2012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最新报告个人数据问题之反思:加强信任中着重指出,由于许多备受瞩目的数据安全泄漏事件和猖獗的身份资料失窃案件的发生,以及利用个人数据谋利的行为通常缺乏透明度、全球对于个人资料与数据使用缺乏协调一致的政策等种种原因,导致信任缺失现象日益严峻。据估计,到 2016年,二十国集团的互联网经济规模有望达到4.2万亿美元。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缺乏信任,可能破

3、坏此类重要资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一、侵犯个人资料隐私权的重要主体(一)商业机构随着网络科技迅猛发展,个人资料与网络分享的深入融合,网络服务商、应用软件开发运营商等商业机构作为数据经济时代的主要参与者、技术支持者,侵害个人资料隐私权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也不断增加。网络服务商是网络平台中信息发布、分享、流转的中枢,海量个人资料数据作为个人隐私的载体经其流转。随着数据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服务商的分类日趋纵深化、专业化。在由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构成的互联网产业链中,网络服务商主要进行基础网络运营、提供网络内容和业务。基本分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两大类。目前随着数据经济的崛起,内容为王已日

4、渐成为广大网络服务商的共识,上述两类之间的分野也日趋模糊。网络服务商从硬件上为网络用户打造网络平台,从软件上进行技术支持,使得广大网络用户能方便快捷地享受网页浏览、网络论坛、搜索引擎、博客主页、QQ、MSN等各种网络服务,推动信息的传播、分享。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迅猛发展,智能设备与互联网络加速融合。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商与运营商如潮水般涌现,大量传统网络服务商亦加入其中,纷纷推出各类即时通讯、便捷生活应用软件,如新浪微博、腾讯微信、大众点评等等。无论是传统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新型的应用软件开发商与运营商,用户只要使用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些商业机构即纷纷打着为用户提供更人性化服务的旗号,

5、在用户开始使用之初以要求填写注册资料的形式大肆收集广大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使用特定技术手段统计用户的网络活动。而且这些商业机构虽然不直接对网络用户经其发布分享的信息进行更改,但却可以经特殊授权决定可以发布或删除部分用户所分享信息。数字化时代,“指间”生活、信息分享即时互动成为主流的生活方式,但广大用户享受各种应用、信息分享所带来的便捷和快乐时,逐渐发现自己越来越被提供这些服务的商业机构隐形绑架,个人资料隐私正被慢慢侵蚀。2002年,雅虎公司(Yahoo)在其新修订的隐私政策中,公开宣布其有权以发送电邮以及电话销售的方式,向该网站注册用户推广包括其自身业务

6、在内的各类广告。该项条款修改的适用对象为该网站所有注册用户,甚至包括在此之前已选择拒绝接受任何广告电邮的用户。美国在线(AOL)在此之前就已经公然将其注册用户个人资料商品化,向第三方租赁其注册用户电子邮箱地址以获取收益,而且还拨打注册用户电话以推销其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著名拍卖网站eBay在制定霸王隐私条款上同样不甘示弱,其也单方面修订了隐私协议,由此有权向任何人、任何公司公开其注册用户个人资料。更有甚者,ebay为规避法律责任降低风险,干脆在其最新用户隐私条款中明确规定:只需在其网页公布通知,无需要征求用户意见即可对隐私条款任意进行修改。无独有偶,2012年3月起,谷歌(google)对隐

7、私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用户今后凡是使用谷歌的邮箱、搜索引擎、视频网站You Tube等谷歌旗下数十项服务,谷歌公司将对用户使用时所显示的个人偏好进行分析整合,从而全面掌握用户偏好。华盛顿邮报描述说,当某个用户登录谷歌邮箱后,又使用谷歌搜索引擎搜索了汽车方面的信息,那么当他下次接到邮件时,邮件最下方便可能出现他所在街区附近的汽车经销商广告。这无疑将提高谷歌公司的收入,因为每当用户点开广告时,谷歌都会从广告客户手中赚取费用。(二)普通民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知情权,但权利均有边界,行使任何权利都须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普通民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不可超越他人的隐私权,突破这一权利边界

8、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网络用户隐私信息被侵权,主要呈现“不当披露——不当传播”,更严重者,甚至引发“人肉搜索”。在个人隐私被披露、传播、流转、人肉搜索的整个流程环节中,相关的行为主体包括最初第一手的信息发布者、大量的信息传播者、对权利人进行人肉搜索并不当披露者……最终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网络时代的信息呈扁平化传播,信息一旦披露广大民众即会对信息进行各种评论,基于不同利益立场、观察角度,往往出现正反两极:或促进事件沿着良好积极的方向发展,或触发网络暴力引起负面效应。一般民众往往听信道听途说而在未进行调查核实时就将之公布于众,大量网民因网络社会中的群体极化效应盲从非理性表达;而网络传播的扁平化更加倍放大消息扩散的速度和范围并使之不断发酵。使得数据经济时代隐私权侵权后果比传统侵权后果更为严重。三、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显著特点(一)主体特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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