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企业法律顾问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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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一、考试题型题量分布:从历年考试来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有三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单选题共30道,每题1分;多选题共计30道题,每题2分;案例分析题共计25道,每题2分;共计140分。1.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2.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3.案例分析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二、复习备考中需要考生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1.如何正确处理好课件、讲义与辅导教材的关系2.重点章节与非重点章节的关系2009年企业

2、法律顾问实务教材内容如下: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第二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新增);第四章合同实务;第五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第六章办理企业破产事务;第七章办理民事诉讼事务;第八章办理民商事仲裁事务;第九章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实务(新增);第十一章外聘律师管理。(1)重点章节:第3、4、5、6、7、8章(2)非重点章节:第1、2、9、10、11章复习备考需要激情,但更需要耐得住寂寞,它是一场持久的战斗。三、辅导总思路:1.点击知识点、结合具体例题讲解,揭示考试的重点内容、出题思路;2.找出“题眼”即常考点;3.结合考试实战

3、、做应试答题技巧、方法点拨。教学宗旨:掌握书本理论知识、紧扣考试主旋律。第十一章外聘律师管理一、外聘律师的性质外聘律师,是企业在处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时,为弥补企业法务力量的不足,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聘请的依法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外聘律师的特点:1.外聘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2.外聘律师是企业从外部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3.外聘律师一般是处理企业特定法律事务的人员。提示: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但是两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聘律师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有偿性特点。二、外聘律师选择(一)外聘律师的自身优势1.外聘

4、律师可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2.外聘律师可以调剂企业法律服务人才的阶段性需要;3.外聘律师可以提高企业法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4.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需要办理法律事务;5.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律师办理的企业法律事务。(二)选择外聘律师的途径1.请律师主管机关推荐,如可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了解情况,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请他们推荐合适的律师人选;2.请本行业协会或同类企业推荐;3.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聘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三、外聘律师管理企业管理外聘律师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内外有别2.兼顾全局与局部3.在分工上各有侧重4.明确工作要求 对外聘律师的工

5、作要求一般应包括:(1)及时通报工作情况;(2)重大法律问题及时沟通;(3)保守公司秘密。5.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制约机制第 一 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前言一、串讲辅导总思路:结合教材直击知识点,找出“题眼”(即常考点)。二、考试题型题量分布:从历年考试来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有三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单选题共30道,每题1分;多选题共计30道题,每题2分;案例分析题共计25道,每题2分;共计140分。1.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2.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

6、5分) 3.案例分析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三、案例分析题型主要分布情况: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新增);第四章合同实务;第五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第六章办理企业破产事务;第七章办理民事诉讼事务;第八章办理民商事仲裁事务。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1.1955年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P1)。2.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设

7、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P3)。3.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他们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P3)。4.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置时间是1882年。这项制度自产生至今已历经100多年的发展过程(P5)。5.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

8、理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P8)提示: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27日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6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在行政法规中再次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含义(P11)1.规范对象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2.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

9、分;3.是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P12)1.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需要;2.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3.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内容(P13) 1.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和解聘、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备案管理、培训和教育、激励和约束等具体内容。2.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应包括主管机构、协会管理、法

10、律事务机构设置、总法律顾问和责任制等内容。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应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保障和工作评议等。(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P14)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2.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P16)(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3.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简介(P20)(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称ACC;

11、国际律师协会,简称IBA),ACC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2)ACC的组织结构ACC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对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负责。ACC在华盛顿的总部有38名工作人员。主要由5个部门组成:教育部; 资源部;维权部;会员部;网络部。2004年年会时ACC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三、企业法律顾问(一)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P21)1.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2.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P22)1.形式要件:具有企业法

12、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并经过注册备案。这个形式要件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2)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要由企业聘任。(3)必须经过注册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备案。2.实质要件: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三)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P23) (1)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直接任务;(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

13、问的根本任务。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P24)(1)依法执业原则;(2)为本企业服务原则;(3)以管理为主原则。提示: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原则。(四)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P28)1.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相当于正高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相当于副高级)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相当于中级),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助理。2.2008年4月29日,国资委制定并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国有企业法律顾

14、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法律依据。(五)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关系1.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的联系(P30)(1)二者同属于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组成部分;(2)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3)实行执业准入制度。2.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区别(1)管理体制不同;(2)身份不同;(3)工作对象不同;(4)执业条件不同;(5)承办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概念和特征(P31)1.是由企业依法自主设置的内部机构,不是社会法律服务机构。2.是企业内部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3.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提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

15、的职能部门。(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原则(P32)1.依法设置的原则;2.企业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原则;公司法第46、第1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从严约束国有企业原则。(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P35)1.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2.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3.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4.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等。五、企业总法律顾问(一)企业总法律

16、顾问概念(P36)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P37)1.层次高;2.要求严;3.职权重;4.责任大。(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P38)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P39)(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2)公开招聘产生。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P39)

17、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P40)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协

18、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能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P40)1.集中模式;2.分散模式;3.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双道命令系统。第 二 章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重要经济活动概述(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内容(P43)1.资本经营决策,如投资、融

19、资、发行股票、债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并购、参股,组建集团,资产重组等。2.产品经营决策,如产品的改进改型与更新换代、新产品的科研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产品生产组织、生产线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质量保证体系等。3.财务经营决策,如经济效益和利税发展目标的确定、内部核算及经营责任制、成本控制等。4.市场营销决策,如市场预测、产品价格、市场开发,市场营销体系和销售网络,营销策略和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产品的广告宣传等。(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构成要素和特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一般由决策主体、决策对象、决策目标、备选方案、决策结果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有如下特点:1针

20、对性;2.预测性;3.系统性;4.选择性;5.可行性(P44)。(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原则1.信息准确全面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4.可行性原则;5.跟踪监控原则。(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类型1.按决策主体不同,分为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2.按决策的重要程度和影响长远的不同,可分为战略性决策、战术性决策和业务性决策;3按决策目标的不同,分为单一目标决策与多目标决策;4.按决策依据和方法程序不同,分为确定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或风险型决策;5.按决策对象的不同,分为资本经营决策和产品经营决策等。(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基本程序1.分析问题,确定目标。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3.

21、拟定方案,实现决策目标。4.分析评价。5.优选确定。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其制度保证(一)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依据(重点)(P47)1.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2002年7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3.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二)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作用(P48)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可行性,为决策提供可靠的

22、法律保障。(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方式与制度保证(P49)企业与此有关的制度主要有:1.会议制度;2.文件审签制度;3.专项规章制度;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1.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最重要和最佳的方式。2.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是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最直接的方式,也是较常见的方式。3.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这种方式虽然带有间接性,但却是几种方式中运用最普遍、最多的方式。4.办理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

23、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事务;5.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促请领导做出决策。这种方式是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最高形式,标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企业决策体系,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体现。四、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1.了解经营决策事项和经济活动的有关背景2.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了解对方诚实信用和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提示:了解资信情况的方法:(1)要求对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2)向有关部门查询或调查;(3)向银行和对方的客户了解其信用情况。3.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协调好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与有关业务部门充

24、分协调,交换意见,取得共识,争取形成一致意见。5.为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提示:企业法律顾问为决策提出的意见和方案,其要求是:做到准确、严谨、有较强的说服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五、法律审核意见表1.“法律意见审核表”一般应由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企业总法律顾问几级共同签字。2.这样做目的,一是确保意见和建议的系统、准确,避免错漏,几级审核签字体现了法律顾问工作的严谨;二是表明几级企业法律顾问都要对所提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增加严肃性,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三是有书面文字,并且几级法律顾问共同签字有利于高层领导了解和采纳企业法律顾问意见。同时,书面的“意见

25、表”便于存档备查,有助于企业法律顾问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P60-61)。六、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P62-67) (一)公司制改造(二)股份合作制改造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职工自愿入股,不吸收企业外部股份。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带走股份,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购买权。3.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明确产权关系,正确界定产权。(三)企业分立(四)债权转股权1.目前一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债权,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现债权转

26、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2.企业法律顾问应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债权转股权协议,特别注意不能约定股权固定汇报、设立监管帐户、原企业回购或担保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等。(五)国有产权转让1.在转让价款支付上,原上应当一次付清。2.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

27、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示: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不受侵犯。(六)企业兼并(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1.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28、过。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2.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四、企业改制的有关环节1.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

29、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3.管理层收购;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4.规范职工持股(09新增)。(1)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持股或投资。对于放开搞

30、活国家出资的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家出资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2)规范人股资金来源。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职丁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3)规范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

31、务的企业。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在一定时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1/3。七、企业重组上市(一)对重组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

32、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发行人运行规范(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没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发行人没有下列情形:

33、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四)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34、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募集资金运用符合要求1.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六)信息披露包括:1.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

35、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3)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认定(P83):(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36、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特定交易事项的披露(P85)(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lO%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lO%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37、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

38、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对上市公司运营和提高质量的要求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2.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

39、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关于上市公司收购(P89)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提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40、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股票暂停交易条件(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3年连续亏损。5.股票终止交易条件(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41、件;(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本章系2009年教材新增内容,预计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015分。一、公司章程特征1.公司章程的要式性,公司章程的要式性,是指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2.公司章程的法定性;3.公司章程的自治性;4.公司章程的公开性。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是以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为前提。提示:公司法第72条。二、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2.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

42、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并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4.公司章程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二、公司章程的内容(重点)根据我国公司法,可以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有关条款 1. 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

43、他事项。提示:前7项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8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2.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提示:前11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2项是任意记载事项。(二

44、)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关条款公司章程法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法某些条款中有所体现,如:1.关于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包括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情形。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2.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关于董事任期。董事实行任期制。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4.关于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45、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1)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公司的投资者限于发起人,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固定,所以,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2)对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46、司,由于除了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认购公司的股份才能设立公司,所以,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要经由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等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惯例,公司章程修改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股东或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提案。2.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必须作为所召集股东会的议程之一,才能进行表决。3.在对修改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后,投票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议案需要作为特别决议予以表决。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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