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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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权协议书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代持股基本情况1、甲方在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在 公司的股份;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

2、有该收益。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经 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有权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 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3、如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

3、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2、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等,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或担保,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依法赔偿;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四、代持股份的费用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乙方在代持股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决定。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五、代持股份的转让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

5、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六、保密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 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或者双方约定的 生效;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或者双方约定的 时终止。八、违约责任本协议生

6、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附:相关法律依据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

7、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因此,持股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主要情形有: 1、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持股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持股人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持股人主张权利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持股人订立合同只约束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人民

8、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持股人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股人的主张。 3、当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当持股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不能直接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5、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9、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因此,股权代持存在一定风险,操作的同时应尽量考虑到相当后果。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

10、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咨询律师:张洪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联系邮箱:353116362 电话:15196698764】【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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