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法律知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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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培训法律知识讲义何红乔 (13949660062)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什么是法 人生活在社会中,行为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如交通规则、工作纪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它们时时处处影响相约束着人们的行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规则,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告诉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由此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从理论上讲: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要正确理解法的含义

2、就须明确,法所规定的内容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及历史文化情况,任何法律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因此法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一部具体法律的认识不能脱离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发展情况。(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有明显的不同。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具有社会规范性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但它不是般的规范它是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主要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如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所产生的关系。而平时常见的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并不必然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

3、系。只有出现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时,才会“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时就有必要将某些技术规范规定成法律规范,作为统的标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行为。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规程、操作规范等。 法的社会规范性在形式上还表现为法律规范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一些非规范性的文件,如判决书、公证书等,虽然也是有关机构发布的,但只对特定的人和事发生效力,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2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反映国家意志,表明了国家对某种行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法反映国家意志,体现出统性和权威性、在一国之

4、内,不论法有多少种表现形式,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内各规范间应相互协调,不能互相矛盾。这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其他社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都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普遍约束力表明,法律在一个国家的地域以内生效,而不论是哪个阶层、哪个政党、哪个民族以及国籍、学历等,都一律适用该国的法律。 其他的社会规范却只适用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群,如党纪只适用于党员,长规厂纪只适用于本厂职工,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等。 4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通常人们的行为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

5、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中的员后防线。 法律规范的执行依赖于军队、监狱和法庭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国家强制力也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运用。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贯穿国家强制力,实际上,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强制力的内涵十分丰富,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明显的区别。 5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 通常看到的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法律规范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在形式上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法律的实施必须按

6、一定的程序进行。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内容大多较笼统,只具有一定的原则性。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我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通常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为法的功能,它是法本身历包含的对社会的各种可能的影响。根据一定的标推又可将其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规范可以引导人们这样做或者那样做,要求人们必须这样或者那样做。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具有评判的功能,通过这种功能使法定标推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通过学习法律规

7、范,可以预先知道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得以实施的强大保证。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产生的影响,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警示一般社会成员。或者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和褒奖,对一般社会成员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一方面是指法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存条件、促进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基本的安全秩序和环境、以及教育、文化、科技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在当今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规范已经越来超深入地影响到人们生活

8、的各个方面,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法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由于法律的制定需要定的程序,因此法往往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生活;虽然法的程序性使法律活动很规范,但法律规范不可能规定得毫无破绽、天衣无缝,也不可能在每一件事情上都做到十分公平。因此不能奢望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要求法是完美无缺的,况且正确发挥法的作用,还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因此,既不能认为“法律无用”,也不能认为“法律万能”。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是正确运用法律时应坚持的出发点。二、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及法律体系(一)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表

9、现形式又称为法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依据我国宪法、有关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问题。宪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其他形式的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法律分成基本法律和一般

10、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的,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带根本性问题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等。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11、。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2、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内容十分庞大的部分。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中,有很多的法律规范就屑于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酌人民

13、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

14、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实际上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带有铰强的实用性。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纪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

15、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后生效。 5,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刚也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

16、探工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如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覃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

17、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他们相抵触。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相抵触。6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协议,除我国声明有保留意见的条约外,其他内容经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批淮后,即取得与我国其他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定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

18、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7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三、几种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 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中,通常涉及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19、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

20、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

21、“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解释,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的严重后果”,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如果行为尚未达到这一后果,则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认定。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厂(

22、矿)区内发生的机动车作业期间的伤亡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3)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构成该罪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是否会带来危害后果,在心理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人并不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行为人的违章操作有可能是明知故犯,只是对违章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当然如果行为人违章是为了故意造成危害后果,那就构成了其他的犯罪。 (4)犯罪侵犯了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秩序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此认识和识别该罪,对于理解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自然事故相区别,自

23、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而不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违章造成的。同时也要与故意破坏造成的事故相区别,有些事故表而上看起来是一起安全事故,但实际上是有人故意搞破坏,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有人故意破坏,就应以故意犯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刑法隙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今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劳动安全事故制定了一个新罪

24、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补充。刑法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有时因为查不到“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25、证据,使一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故修正案第二条对原条文作了以下修改:(1)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2)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

26、用;有的不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3)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4)考虑到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都是单位行为(个体经营户仍是个人负责),将原条文中“直接责任人员”修改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27、。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自然人。后者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没有规定判处罚

28、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3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针对因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9、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本条所说“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制定的管理规定。 4、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

30、步扩大。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

31、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本条规定的“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5.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

32、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是: 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有关人员。如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员、运输危险品的司机、生产危险品的工人等。但在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中,任何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如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人携带危险品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 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3、。 首先,行为人有违反有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所谓危险物品如炸药、雷管、汽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砒霜、氰化钾、硫酸、硝酸、镭、钻等。为严格管理危险物品,避免出现重大事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如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为人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就可能导致重大事故。 其次,行为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在其他场合发生的事故,不应适用该罪。 最后,行为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致人重伤、

34、死亡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而末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严重后果。至于对规章制度的违反,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对该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相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35、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人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从犯罪人的行为看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其职权范围,实施了自己无权实施的行为或者不合理地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相职务上的地位,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如强迫命令、弄虚作假等。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表现为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没有认真完成。法律上表现为不作为。如对工作不传达、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或者工作马虎草率等。 从行为人导致的后果看使

36、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通常是指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甚至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 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表现为主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并且明知滥用职权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主观上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顶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37、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犯没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除第七章的内容外,前六章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具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安

38、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区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负组织和领导责任。在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

39、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同时规定了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在特大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40、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该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既有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也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还包括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如消防部门、铁路行政和民航行改管理部门,依据消防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审查、批淮和验收行为提出了要求。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推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4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淮或者验收通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法律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行使以下职权: 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

42、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同时法律也要求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当然,有关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的第六章中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三)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43、机构应当具各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中介机构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主要从事经生产经营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性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由国家机关承扔的一部分职能,转由中介组织承担。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已经成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今后中介组织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法律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法律责任。如果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承坦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社

44、会监督安全生产法对社会公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的监督都做出了规定: 建立了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麦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规定了社区基层组织的监督,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明确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45、、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方面的报道,对改善安全生产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应该包括组织保障、基础保障和管理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方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46、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同时也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投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47、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包含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要求、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 1保证安全投入 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没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人。因此,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规定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了严重后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入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承担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行政责任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2“三同时”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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