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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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事责任对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1.犯罪的特征(多选)1)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3)具有可罚性。2.犯罪的构成(多选)1)犯罪的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3)犯罪的客体;4)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要件)。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也叫

2、基本刑罚,包括:1)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内;2)拘役,16月;3)有期徒刑,6月以上、15年以内;4)无期徒刑;5)死刑。2.附加刑也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也可独立使用。1)罚金(与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款不同);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四、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大纲第1.2.3.4.5.6.9.10条)安全生产法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主要的有:1.第134条规定的重大事故责任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

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135条规定的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

4、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5、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137条建设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材未列,了解即可)4.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材未列,了解即可)5.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6、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材未列,了解即可)6.修正案(6)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瞒报、谎报事故罪(大纲第6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229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大纲第九条重点、教材未列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7、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大纲第5条熟悉、教材未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9.修正案将刑法第24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44条之一(大纲与教材均未要求):“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8、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0.伪造、变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刑事责任(大纲第10条熟悉、教材未列)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五、2007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两院联合发布的对刑法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可以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大纲第7.8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1.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多选)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1)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矿山

10、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2)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35条关于“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而构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

11、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3)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有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4条、第135条规定“情节特别恶劣”。(多选)3)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343

12、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所犯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单选)即: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134条或者第135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13、,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定罪处罚(多选): (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14、不予查处的; 以上3条在安全生产法第77条已有规定。(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 (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7)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有关“瞒报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多选):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

15、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多选):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

16、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9)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10)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上9)、10)两条大纲和教材均未要求,了解即可) 案例:最近,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法院对2007年“3.18”苗匠联办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1人死亡)及其瞒报案件进行了审判,煤矿投资人王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这是近年来煤矿事故责任人所受的最严重的惩罚。该矿矿长、机电兼生产副矿长各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

17、处罚金50万元、100万元。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主任等19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获刑。 2005年以来,由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处结案、公布了35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其中13起为以前发生的),共处理处理875名责任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29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26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5人,地厅级干部35人,县处级干部191人。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对犯有比较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

18、。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多选)1.公正、公开的原则2.处罚法定原则 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三层含义:(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行政责任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执法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5

19、.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责任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用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相对等。6.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赔) 7.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责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等5项权利。三、行政责任的分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重点、多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2条属于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以上2条属于行为罚 )6.行政拘留(人身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违法后果等)五、行政处罚的设定(重

20、点,多选)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证照以外的其它各类行政处罚;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为警告和一定数量(3万元以上报国务院批准)以下的罚款处罚。六、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七、行政处罚的管辖:(多选)1.地域管辖,也称一般管辖、属地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

21、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行政处罚的适用:(多选)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2.未成年人适用: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足18岁的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处罚。3.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特殊适用:精神病人、其他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况不作介绍。5.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2、九、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重点、单选)1.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一般程序除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适用听政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执行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较大数量的罚款)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点、多选)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依法申请上级

23、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大纲-了解)1.法定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1)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大纲未要求):(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委托

24、不得再委托,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意义上讲,受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大纲未要求,教材列出):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3.事后收缴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采取(1)按每日3%收取罚款滞纳金;(2)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等拍卖冲抵罚款;(3)申请法院强

25、制执行等行政处罚措施。思考题1.下列( )属于行政处罚。A.行政拘留B.拘役C.开除公职D.吊销驾驶证E.记过提示:参见教材P92答疑编号500221040201正确答案AD2.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A.法院B.卫生局C.检察院D.水利局E.煤矿安全监察局提示:参见教材P93答疑编号500221040202正确答案BDE3.行政处罚的管辖是(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B.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C.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辖D.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提示:参见教材P94答疑编号500221040203

26、正确答案C4.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是( )。A.警告与罚金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提示:参见教材P92答疑编号500221040204正确答案B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从1995年实施。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生效; 2009年2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修订)。 随着已经开始调研起草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工资条例等多个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将逐渐出台,作为母法的劳动法最终也将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全面修订。一、立法目的(单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

27、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适用范围(大纲和教材未列出,多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关于特殊就业人群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

28、的军人等特殊就业人群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多选)权利8项(教材7项、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4项: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29、标准。“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就业地位、机会、条件的平等。1990年1月18日颁发了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多选)。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大纲未要求)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0、。六、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重点)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七、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熟悉)1.劳动监察(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

31、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有关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3.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八、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了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现行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32、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和行政执法职权。十一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思考题1.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 D.高等学校教师答疑编号500221040301正确答案C2.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A.妇女 B.残疾人C.未成年工 D.少数民族人员E.家庭保姆答疑编号5002

33、21040302正确答案ACE3.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 B.体育单位 C.特种工艺单位 D.兵工厂 E.家政服务单位答疑编号500221040303正确答案ABC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背景知识:中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至少在2500万人以上。目前年平均尘肺病人死亡5000人左右,煤炭行业年诊断尘肺病患者5000人左右,年死亡尘肺病人2500人左右。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紧缺。据17个省市统计,总共只有监管人员6836人。东莞市有各类企业18094

34、家,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有600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约10万人,而该市卫生监管人员只有30余人。随着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发展,职业危害有从境外向境内、从城市向乡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的倾向。大批农村富于劳动力向工业劳动转移、劳动者流动频繁、劳动用工市场不规范,加剧了职业危害的扩散。1957年颁布第一部有关职业病的法规,当时只列出14种职业病;1987年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有9大类99种。2002年5月1日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一、立法目的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1.预防、控制和

35、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4.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权益主要有:1)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

36、的职业;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 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37、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二、职业病范围(重点):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现有法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单选)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38、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射线、射线、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而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三、职业病防治方针(大纲未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大纲未要求)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所谓综合治理,

39、一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分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会组织的督促与协助、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五、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大纲未要求)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知情权);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

40、善工作条件的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六、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重点、单选、多选)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这些措施主要有:(1)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

41、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3)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七、职业病的前期预防(重点、多选)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

42、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劳动者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在评价步骤、方法等方面类似,区别在于前者是对有害因素的评价,后者是对危险因素的评价。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43、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验收评价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与安全评价机构的要求一致)八、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熟悉)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多选)(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

4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1)实行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制度;(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3)重视健康检查和职业禁忌症的确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45、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九、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熟悉)1.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意义职业病的诊断,不仅是确定治疗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这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生产管理责任,预防措施的改进,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劳动能力的鉴定,劳保待遇、工伤保险赔付的确定及财政开支等一系列经济及社会问题。2.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严格掌握,准确可靠,防止误诊,漏诊或冒诊。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取综合分析, 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的办法。(单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综合分析应当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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