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委托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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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转让房产合同甲方(委托方):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华路8号建信大厦乙方(受托方):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小选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2-1-2114号鉴于:1、甲方依法拥有石家庄第一小商品市场第四层1000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以下称标的房产),甲方有意通过拍卖机构将标的房产转让。2、乙方有意受让标的房产,分别于2012年3月12日及2014年4月24日同甲方签订了资产转让意向书及补充合同,并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甲方支付了600万元及200万元履约保证,但没有依约参与竞拍,甲方有权没收上述履约保证金。3、

2、标的房产经公开拍卖,因没有买家参加而流拍。现甲方委托乙方居间联系买家,通过拍卖机构竞拍受让标的房产。就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执行。第一条 标的房产(一)标的房产基本情况1、标的房产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第一小商品市场第四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房屋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字第250000147号。2、标的房产原由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金谷信托)从原开发商石家庄福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抵债而来,并经法院裁定(1998)北京一中执字第400号)办理标的房产所有权证(石房权证东字第250000147

3、号)。2009年,甲方全资单位海南儋州建信酒店有限公司与金谷信托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受让取得标的房产。2010年,海南儋州建信酒店有限公司清算关闭,标的房产转由甲方所有。标的房产产权目前仍登记在金谷信托名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3、标的房产项下土地的使用权原属于开发商股东单位,尚未过户至开发商名下,后被法院查封。甲方尚未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书。4、标的房产目前为闲置状态,未进行内部装修,不具备使用条件,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等任何税费。5、标的房产始建于1994年,后停建至今。标的房产至今未进行规划验收,外立面未进行装修,内部为临水、临电,未做消防工程。已建其他楼层权属不清,部分用于经

4、营,其余为闲置状态。(二)标的房产可能存在的瑕疵1、标的房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2、标的房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3、甲方可能尚未取得对标的房产的实际占有、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标的房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致使甲方无法向受让方转移占有标的房产。4、标的房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水电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5、标的房产可能存

5、在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6、标的房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可能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7、标的房产可能存在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8、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9、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标的房产及项下土地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转让标的及项下土地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10、标的房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

6、同约定;11、标的房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12、标的房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13、标的房产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房产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第二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联系受让方参与标的房产的公开拍卖,进行竞拍,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甲方签订标的房产买卖合同,受让标的房产。第三条 标的房产转让条件(一)受让标的房产基本条件:1、转让价格及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后2日内,受让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购房款1000万元,剩余购

7、房款在拍卖成交后12个月内支付;2、标的房产的交付及过户甲方将标的房产的房产证交付给受让方后,即视为受让方已完成标的房产的交付义务。鉴于标的房产仍登记在金谷信托名下,受让方同意在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负责办理房产证过户,甲方协助。如因标的房产实际情况所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视为甲方违约,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3、交易税费承担如金谷信托同意直接将标的房产办理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承担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家承担的税费。如金谷公司不同意将标的房产直接过户给受让方,则标的房产先过户给甲方,甲方再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应承担金谷公司过户给甲方时,按国家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甲方将标的房

8、产过户给受让方时,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拍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违约责任如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将没收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解除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返还。(二)特别约定受让方竞买成功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受让方应支付的第一笔购房款。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2、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乙方将贰佰万元保证金汇入甲方如下账户:收款人: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海南省建行营业部账号:46

9、0010020360500044363、甲方同意,乙方依据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及补充合同向甲方支付的共8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第五条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个月。第六条 甲方及乙方保证1、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限内不另行委托第三人转让标的房产。2、乙方保证将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向受让方作充分陈述,不隐瞒或虚假陈述;保证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房产的基础上,自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房产。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联系买家参与标的房产的公开拍卖,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房产。4、乙方保证受让方在受让标的房产后,不以标的房产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向

10、甲方提起权利主张。第七条 违约责任1、如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8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2、如乙方未能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事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3、如受让方以标的房产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向甲方提起权利主张,乙方应为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另行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页)甲方: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石家庄汇元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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