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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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101施行的减刑假释思维导图及表格版(针对减刑部分,第1条到第22条)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 何西文法律新规层出不穷,法律人学无止境。唯有不断汲取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熟知新律新规,才能成长、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7年规定)对假释、减刑进行了新规定。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事关其羁押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刑法第78-86条分别对减刑、假释进行了规定。17年规定最后一条提到“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就涉及到之前有哪些规定以及之前的哪些具体规

2、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关于之前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主要是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2年规定),故笔者通过对两者间的比较学习,以思维导图以及表格版的形式对减刑部分予以整理、归纳,以便快速掌握。为了思维导图和表格表述方便,规定以下简称。A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B型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毒品再犯

3、,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C1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C2型罪犯是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D型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18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B型的罪犯。E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并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一、第1条到第5条思维导图版(清晰图片在附件中)二、第6条到第21条表格版主要有三个表格,一个是起始时间表、一个是减刑幅

4、度表、一个是减刑间隔时间表。注: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适用于第6条到22条多有条文。起始时间表所判刑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有期徒刑不满5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第6条)对B型罪犯,十年以下有期,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第7条)5-10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第6条)10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第6条)对B+C1型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罪犯,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第7条)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第8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执行3年以

5、上方可减刑。(第9条)死缓死缓减为无期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第10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死缓减为无期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第11条)限制减刑的死缓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第13条)无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满减为无期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第15条)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第16条)无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第18条第1款)无D型罪犯可以适当放宽,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

6、、时间的三分之一。(第19条)无E型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幅度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第20条)无判处有期、无期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判处有期的,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第21条)新罪判处无期的,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第21条)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后,五年内不予减刑判处死缓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被判处有期、无期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规定处理。无减刑幅度时间表所判刑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有期徒刑悔改或者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第6条)对B型罪犯1

7、0年以下有期,以及对B+C1型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第7条)悔改并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第6条)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第6条)悔改并由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第6条)对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17条第1款)无期徒刑悔改或者立功,可以减为22年有期(第8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减为有期在减刑时,一次不得超过1年。(第9条)悔改并立功,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第8条)重大立功,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第8

8、条)悔改并由重大立功,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第8条)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17条第2款)死缓悔改或者立功,可以减为25年有期(第10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死缓减为无期后,执行三年有期,符合减刑条件,一般减为25年有期(第11条)悔改并立功,可以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第10条)重大立功,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第10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死缓减为无期后,执行三年有期,符合减刑条件,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无期减为

9、有期后,有期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第11条)悔改并重大立功,可以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第10条)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间包括在内。死缓执行在缓期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第12条)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17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幅度与特殊类型的死缓相同无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有期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第14条)无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有期再减刑时,有重大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第14

10、条)无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16条)无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并宣告缓刑的罪犯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减刑,依法所见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2个月,有期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1年。(第18条第2款)无E型罪犯减刑幅度时间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幅度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第20条)无减刑间隔时间表所判刑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有期徒刑不满10年有期,两次减刑不得少于1年(第6条)对B型罪犯,十年以下有期,两次减刑应当间隔1年以上。(第7条)10年以上有期,两次减刑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

11、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第6条)对B+C1型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罪犯,两次减刑应当间隔1年6个月。(第7条)无期徒刑无减为有期在减刑时,两次减刑间隔应当2年以上。(第9条)死缓比照无期规定(第10条)对B+C2型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死缓减为无期后,有期再减刑时,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第11条)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间隔时间与特殊类型的死缓相同(第14条)无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有期再减刑时,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第14条)无D型罪犯可以适当放宽,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第19条)无E型罪犯减刑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幅度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第20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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