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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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高校学生伤害李故的逐渐增多导致因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也成7 各高校、高校师生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问题,本文分析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贵任认定原则和学校法律贵任的分类,从而明晰学校的法律贵任。关键词高校; 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近年来,高校中伤害事故逐渐增多,如震惊全国的云南大学马加爵凶杀案、学生的自杀自残、机动车校内伤人、校外人员闯入校内伤人等. 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保校园平安的同时,对发生在大学里的伤害案件,高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应承

2、担什么责任? 这些问题不仅是被伤害学生家属要求学校回答并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各高校、高校师生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国家教育部于2002 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高校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还有待于具体分析研究。因此,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分析探讨。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和构成条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这个定义看,构成高校学生伤

3、害事故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特定的损害主体。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己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特定的损害地点。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即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以及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此范畴。特定的损害时间范围.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二、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所谓高校学生,是指在高校注册的具有学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

4、研究生。高校是指前述学生就读的国办或民办学校。对发生在高校学生的伤亡事故,人们必然会将其与该高校是否承担责任联系起来,高校与高校学生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高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因此,首先我们应清楚地界定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在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监护关系,将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问题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3 条的规定川。有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学生若为成年人,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主沁由双方当事人经由平等协商自愿结的,这当然是一种合同关系。本人

5、认为高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教育管理关系,即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特殊合同关系,即教育合同关系。但它也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因为高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一定程度上有行政管理关系。学校要履行教育法) 44 条和73 条规定的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另外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而且大学生已普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高校实施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还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那么在教育合同或者协议中就应该以书面形式明文约定高校对

6、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有学生伤亡发生则高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负责,即不以高校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即使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高校的违约责任也不能排除。但是从实际看教育合同中双方对于安全保障的具体情况是无法作出详尽预见的,实践中也是没有约定的。这种教育合同中的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是负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2004 年5 月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在高校与高校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合同关系前提下,学生伤亡

7、事故中学校的责任认定,必须坚持过错责任。三、高校学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根据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根据教育部2002 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 条之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承担的也是过错责任。即:校方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有过错共同致人

8、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按以上原则,高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对于高校法律责任认定,就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那么如何界定高校是否有过错,首先,看高校是否有过错行为,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例如在学校设施或学校工作人员有过错,且这过错是造成学生伤害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学校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学校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的危害结果。第三,高校的过错行为从主观看是否有过失,既高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尽了安全注意义务,即依照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

9、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害结果产生的措施,那么学校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的分类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将高校承担的法律责任认定为以下情形:1. 高校全部责任。即高校未尽法定义务,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事故;学

10、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对这类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高校违约责任。学校未尽约定义务,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对这类事故高校应根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后勤社会化和学生签定的有关协议等。高校部分责任。一种情况是学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教师在实验前未告知有关安全事项,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如,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给以必要的注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过错在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

11、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指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些非学校因素造成的,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 如由于犯罪分子混人学校,逞凶杀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己尽安全管理的义务,学校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 又如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这类伤亡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高校免责。这类情形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没有

12、任何过错或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完全由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包括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完全是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的伤害;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所造成的伤害等事故3。由于大学生普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由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在学生本人,学校不承担责任。二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或其它意外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则可以免责。如台风到来之前,学校己向学生发出安全警告,并

13、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则学校对台风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己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是第三人加害致使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如果学校能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也可免责,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于校内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己尽了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如设置了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等,则不必承担责任,由加害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又如学生在校内遭到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伤害等。四是学校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于其行为属于职务范围以外,因此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加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高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中,无论哪一类事件的发生都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悲剧。除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之外,其他引起伤害事件发生的情况都是可能预见、可以减轻、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因此,高校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切实保证学生安全,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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