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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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毕业设计(论文)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制二O 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评议意见书专业电子政务姓 名李思睿题目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指导教师评阅意见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答辩组意见 答辩组负责人: 年 月 日备注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毕业设计(论文)内容 本文从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法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当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具体问题与现状,比较国外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情况,提出解决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策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了分析法与比较法,通过分析阐述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本文主要结

2、论是:在解决电子政务法律问题时,绝对不能仅以填补相应空白了事。因为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往往有更为深刻的背景,如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的偏差,法制环境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考虑和解决的 。当我们过分强调法律空白的时候,这些方面的原因往往会被忽视,得不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二、基本要求1:论文题目的选定,论证资料的筹备;2:围绕题目展开论述,对论文结构进行整理;3:按规定格式修改论文格式,完成论文。三、重点研究的问题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电子政务隐私权的法律问题,电子签章的法律问题,电子政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政务主体及归责原则,电子政务诉讼中的新问题,电子政务当今现状及不足。四、主要技

3、术指标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下达任务日期: 年 月 日要求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开题报告题目:关于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根据信息法学有关理论,电子政务信息环境是存在。相关法律规范是意识,两者关系辩证统一,互相作用。彼此影响,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政务进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政府行政管理,企业运作,人际交往方式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改变,引发原有法律难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这些新问题有赖于法律解决。电子政务的运行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必须基于信息法律保障之上,电子政务的实施有利于建设法制社会。 二、研究的重点内容当

4、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现状以及解决问题相关策略三、进度计划 预计用10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1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2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3-4周:根据论文题目和老师意见进一步查找材料; 第5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6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7周:完成论文二稿交老师批阅; 第8周:完成论文三稿再交老师批阅; 第9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10周:最后修整,定稿打印。四、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年 月 日 中 文 摘 要 电子政务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产生。电子政务的

5、法律问题日显突出。电子政务的运行必须在法律监督之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必须基于信息法律的保障实施有利于建设法制社会,发达国家电子政务法律比较完备。我国重视信息法学工作。但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必须进一步加快其进程。完善电子政务法制环境,保障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日益普及和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信息社会的到来促使行政管理的理念发生深刻变革.顺应理念变革的需要,行政管理与最现代的科学技术相结合产生了新的行政管理方式。高效的电子政务成为必由之路。本文在分析我国电子政务面临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将围绕电子政务现状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法律对策。伴随政府上网工程的推进,人们对于电子

6、政务的需求已经不只停留在浏览政府网页,知道一些政府法规的状态,而是希望可以通过政务平台可以进行交流。这时电子政务法规的不健全对于电子政务的制约就逐步显现出来。 事实上,电子政务法规的建设问题确实是信息时代的新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出现也存在一定原因。一方面由于未来形势发展存在大量不确定信息,所以政府决策需要缓冲期和灵活度,要求电子政务的立法要有一定弹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技术变化迅速,而电子政务受技术影响很大,涉及了人员观念、业务整合、设备资金投入等等系统环节,电子政务系统每一次升级后都需要有一段稳定期,以“阶段应用、交叉更新、逐渐升级”的方式才可实现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的最佳组合。 环顾世界电子政

7、务法规建设现状,世界各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目前处于均处于无统一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我国目前建立相关的法规确实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电子政务法规的制定不同于传统法律法规,并非对于电子政务的事事都要有个说法,应该抓住重点逐步完善。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信息公开程度方面做出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是目前电子政务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核心问题本文从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法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当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具体问题与现状,比较国外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情况,提出解决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策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了分析法与比较法,通过分析阐述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本文主要结论是:在解决

8、电子政务法律问题时,绝对不能仅以填补相应空白了事。因为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往往有更为深刻的背景,如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的偏差,法制环境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考虑和解决的 。当我们过分强调法律空白的时候,这些方面的原因往往会被忽视,得不到有效,彻底的解决。 Research on the situation of E-Government Laws【Abstract】 E-Government influences on every part of human social lives, causes many new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al relatio

9、ns, and the problems of E-Government laws present more and more. The operating of E-Government must be under law supervision , the development of E-Government relies on the insurance of mformation laws .the effectuation of E-Government favors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 society. The system of l

10、aws of E-Government developed countries is nearly perfect. In china , the legislation of information law is appreciated.but the legislation of E-Government laws lags far behind, its process must be speeded. To consummate the constitution environment of E-Government, and ins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11、of E-Government.【Keywords】law E-Government目 录第一部分 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法的一般理论2一 电子政务定义2二 电子政务法的概念及内容体系3第二部分 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概况5第三部分 当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与现状7一 电子政务隐私权的法律问题7二 电子签章的法律问题8三 电子政务合同的法律效力9四 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9五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101 确立科学的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理念102 构建完备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113 强化超前的信息安全法律效率12六 电子政务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12七 电子政务诉讼中的新问题13八 电子政务当今现状

12、及其不足14一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历程15二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16三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18四 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的不足19第四部分 解决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难点及策略21一 法制观念的偏离22二 违法行为的普片性与多样性22三 动态性的法制环境所带来的难题23三 新形势下的法律对策26结 语32参 考 文 献33附 录34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伴随政府上网工程的推进,人们对于电子政务的需求已经不只停留在浏览政府网页,知道一些政府法规的状态,而是希望可以通过政务平台可以进行交流。这时电子政务法规的不健全对于电子政务的制约就逐步显现出来。如电子邮件是否具备法律效率,电子签名是否合法等。

13、 事实上,电子政务法规的建设问题确实是信息时代的新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出现也存在一定原因。一方面由于未来形势发展存在大量不确定信息,所以政府决策需要缓冲期和灵活度,要求电子政务的立法要有一定弹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信息技术变化迅速,而电子政务受技术影响很大,涉及了人员观念、业务整合、设备资金投入等等系统环节,电子政务系统每一次升级后都需要有一段稳定期,以“阶段应用、交叉更新、逐渐升级”的方式才可实现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的最佳组合。 环顾世界电子政务法规建设现状,世界各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目前处于均处于无统一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我国目前建立相关的法规确实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电子政务法规的制定不同于传

14、统法律法规,并非对于电子政务的事事都要有个说法,应该抓住重点逐步完善。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信息公开程度方面做出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是目前电子政务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核心问题本文从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法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当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具体问题与现状,比较国外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情况,提出解决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策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了分析法与比较法,通过分析阐述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本文主要结论是:在解决电子政务法律问题时,绝对不能仅以填补相应空白了事。因为这些法律问题的产生往往有更为深刻的背景,如法制观念,法制意识的偏差,法制环境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认

15、真加以考虑和解决的 。当我们过分强调法律空白的时候,这些方面的原因往往会被忽视,得不到有效,彻底的解决。第一部分 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法的一般理论一 电子政务定义“政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关于政治方面的事务,也指国家的管理工作”。那么“电子政务”简单地来讲就是指运用电子化手段所实施的国家管理工作。具体来说,电子政务指各级政府机构的政务处理电子化,包括内部核心政务电子化、信息公布与发布电子化、信息传递与交换电子化、公众服务电子化等。电子政务,实质上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网络上实现政论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

16、制,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二 电子政务法的概念及内容体系电子政务法是专门调整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的范围,条件,方式,地位,和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按照学界公认的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分类方法,电子政务法也可以分为一般和部门两个层面。一般电子政务法由下列部分组成:1. 电子政府法。这是电子政务的组织法,主要调整两个事项:一是电子政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二是电子政府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从实践来看,我国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分管办公室,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子政

17、务的规划和标准制定、政务信息收集和整理、各行政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协调、信息工程软件采购审批以及实施评估等事项。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和韩国的经验,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置首席信息官(CIO) ,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办改为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以确保电子政务建设的专业化和电子政务法实施的统一化。电子政府是与有形政府并行的一种特殊行政组织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统一的电子政务法必须明确电子政府的适用范围及其效果归属,即哪些事务可以由虚拟化的电子行政机构处理,哪些事务只能由有形的行政机关处理;电子行政机构按照自动程序做出的处理在何种条件下具有与有

18、形行政机关相同的效力,并且其效果归属于有形行政机关。2. 电子政务技术法。主要规范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产生的技术性法律问题,按照内容可以分为: (1) 电子政务数据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收集和处理数据的范围、程序和手段,以及政府数据保密和公开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问题。(2) 电子政务标准法,主要调整电子政务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等事项。(3) 电子政务安全法,主要调整有关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的事项。(4) 电子政务签章法,主要调整电子签名或者签章的认证、使用、效力、加密等事项。3. 电子政务基金法。这是电子政务的财政法,主要调整电子政务财政资金的来源、预算、使用及其监督等事项。我国

19、这方面的现行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软件采购的行政规章。笔者认为,美国电子政府法规定在财政部下设立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做法值得借鉴。4. 电子行政行为法,简称电子行政法。主要调整电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效力,确立电子行政行为的特殊法律规则,包括: (1) 电子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种类、法律效力以及与书面、口头等行政行为方式之间的并列、替代或者衔接关系等事项。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均可以采取自动化或者电子方式,但有适用范围的限制。(2) 电子行政行为的方式。具体包括公民提出申请的电子表格、电子行政行为文本格式的制定、电子文件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等事项。5. 电子政务监督法。主要调

20、整三类事项:一是有关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电子政务的事项,例如软件采购中的法律监督、电子政务实施效果的调查和评价;二是信息技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事项,例如网络复议、网上作证等;三是公民的信息权和隐私权等受到侵害时的复议、诉讼等救济事项第二部分 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概况电子政务立法与计算机犯罪法规密切相关。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可归为三类:一是单列一章增加在原刑法典中,如法国;二是将其分布在原刑法各章之中,或对刑法典中原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如德国;三是制定单行的“计算机犯罪刑事法规”,如美国。从实践效果来看,第三种类型最优。除计算机犯罪法规外,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电子政务相关专门法律,特别是电

21、子签章法。所谓“电子签章”,是指以电子形式依附在电子文件上,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将手写签名以及数字化技术结合,维持传统书写方式,在特别设计的感应板上用笔手写输入亲笔签名,完成签署及证明行为。所以电子签名身份识别问题特别重要美日德意法等20多个国家以及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陆续制定了电子签章法,以法律法规来赋予电子签章与书面签名盖章为相同法律地位。下面就各国情况简单概括介绍:(1) 美国 1994年为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美国制定了政府纸张消除法案,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计算机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并逐步将工作渗透到修改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工作中,政府信息公开法规

22、定,所有政务部门必须在20天内具体回答公民索取政府资料的要求和提供有关资料,如需保密,则必须说明和提供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公民可以对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提出起诉。 (2) 日本 日本国会于2000年3月通过电子签证认证法案。日本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与我国传统一样习惯使用印章,其电子签章及电子认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日本政府在规划拟定电子签章及电子认证制度时,由各省厅从各自角度出发研究。针对电子签章及电子认证制度攒述体例严谨的报告书;再参与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的意见与法案,提出符合日本法制现状的本土化法案。(3) 英国 2000年5月通过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

23、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实施扫清障碍。第三部分 当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问题与现状一 电子政务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隐私权保护在电子政务时代显得更加困难,因为国家透明度的提高往往造成公民透明度的提高。行政机关拥有获取公民信息的各种权力手段和技术手段,而许多行政过程并没有公开,因此造成了所谓的“信息国家透明公民”的危险格局。除了采取密匙等技术上的加密措施之外,在法律上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 确立公民的隐私确认自主权。界定隐私权的关键问题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即谁可以确认个人信息为隐私? 从上文所述的信息自主权法理来看,公民是确认隐私范围的第一位主体,凡公民不打算向外公开的一切有

24、关个人的情况都属于隐私。这种宽泛的界定可能导致隐私权的滥用,因为有关公民的必要身份信息、经营活动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是国家必须掌握的。为此,应当在确立公民隐私确认权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公民权益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原则,规定若干例外以排除公民的隐私确认权。这是行政机关在数据收集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界限。(2) 加重政府在收集、存储和传输数据过程中的保密责任,确立公务员基于职务秘密的拒绝作证权。公民隐私被行政机关收集之后,行政机关即负有保密的义务,该义务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即表现为公务员的拒绝作证权。对电子政务中的数据处理而言,保密义务和拒绝作证权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一旦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得到充分保障“,

25、透明国家信息公民”的崭新法律关系格局就会产生。二 电子签章的法律问题电子签章泛指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所陈述事实的内容。一般来说,对电子签章的认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从广义上讲,电子签章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也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记鉴别,指纹识别,以及最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面纹识别等。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由此造成相应权利和义务也无法落实,从而就失去了法律规

26、范的基础。而电子签章的意义,也明确了主体身份,以使法律实施有明确合法主体。我国在2004年8月28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合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通行证。三 电子政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是指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意,按照意思自治的“合意原则”成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平台的出现让合同能更好的服务社会,带来经济与便利的同时,也要将其不利因素考虑进去。比如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时间,地点如何确定。从目前我国合同法来看,合同的生效已签字盖章或者承诺时生效为要件。以数据电文订立的电子政务合同在

27、电子签章技术的辅助下,其成立和生效时间只能是承诺时生效。而合同生效的地点决定了日后产生纠纷的法院管辖地。四 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是指一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合清理所有信息。政府信息资源往往蕴含着无法估量的价值,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与利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步骤。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将其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条件,程序,方式,时间通过适当的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使用公开信息的制度模式。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治化,一方面

28、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避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样就增加了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它促成了公民守法,公民通过法律程序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必再通过人情关系以及贿买官员等非正式渠道获取,这样有利于树立信息公开法的权威。同时,政府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公共福利。 相对于西方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发展历程,我国的步伐则滞后了许多。简单地说,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主要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1)信息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的主体,范围,内容等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2)政府的信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 五

29、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已颁布相当数量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但立法层次不高,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大多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规定之间不统一;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相对滞后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应当做到: 1 确立科学的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理念为了使国家的政策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存在的现实和需求,需要确立起法制建设要保障和促进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法制建设为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全面服务的指导思想,修正传统的立法理念,从彻底改革国家传统的经济体制和保障机制入手,改变落后的调整方法,把信息安全法制保障的重点从单纯的“规范”,“控制”转移到

30、首先为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扫清障碍”上来,以规范发展达到保障发展,由保障发展实现促进发展,构筑促进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适于信息网络安全实际需要的法治文化。2 构建完备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信息化的社会秩序主要由三个基础层面的内容所构成,即信息社会活动的公共需求,信息社会生活的基本支柱和信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关系。信息社会活动的公共需求往往以政府意志的形式代为表现的社会公众的共同意愿,其主要包括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发展纲领,建设规划,行动策略,工作计划等等,是指导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公共需求:信息社会生活的基本支柱是由信息化的技术属性所决定的,国家信息化建设赖

31、以萌芽,生成和发展的信息技术及其应用,包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安全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等,它是信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支柱:信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关系是指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由于其信息化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将表现为相应的法律关系,其中主要包括信息民事法律关系,信息刑事法律关系,信息经济法律关系,信息行政法律关系,信息科技法律关系以及信息社会所特有的各种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所应有的政策法律环境也就必然是由对应的知道政策,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等三项内容所共同构建的三位一体的且能够发挥促进,激励和规范作用的有机的体系。3 强化超前的信息

32、安全法律效率 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安全政策,法律的促进作用不应仅仅是被动适应滞后,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更多地还应表现为对技术的主动规范性和前瞻性。信息安全政策法律必须促进信息技术的进步,因此要强化超前的信息安全政策法律的效率。在制定政策和创设法律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关于“技术中立”的主流思想,注意政策和法律符合技术的特殊要求,同时为技术的发展和完善预留空间,排除可能窒息技术发展的可能性,提高法律自身对信息社会的适应性。在具体做法上,则可以吸取外国的“明示式”和“开放式”立法模式中有益的成分,参照准则式的立法模式解决技术和法律之间的矛盾,鼓励技术创新,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加强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

33、完善,提高国家信息法律规范的效率。六 电子政务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我们来探讨一下电子政务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问题,参照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定,电子政务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公众。其运行流程图为:政府部门网络公众网络政府部门。即公众获取信息后形成个体信息,通过网络反馈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接受处理,完成整个信息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各主体承担责任的几种可能情况分别是:政府部门发了错误的信息,未及时正确的处理发聩回来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政府部门发布者的信息及公众反馈的信息发送错误;公众由于自己的过失反馈错误信息等等。 众所周知,在电子政务中,三主体不像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那样处于平等

34、地位,而是互不对等的,按照由强到弱的次序排列应该是:政府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公众,政府部门以政府做后盾,处于最强势,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是企业法人,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有网络技术优势,处于次强势,惟有行政相对人,相对弱小,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价值之一就是追求公平,平等。注重保护弱者,法律在两个价值“平等对待主体”及“使主体平等”之间,两者兼顾但更注重后者,所以,在确定责任归责时应该充分的体现这一点,对政府部门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则应偏向保护,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七 电子政务诉讼中的新问题电子政务行政方式同传统行政方式一样,纠纷不可避免,有纠

35、纷就有救济,行政诉讼是普遍选择的救济方式,诉讼就要讲究证据,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但目前,我国对电子文件效力问题的规定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诉讼证据的需要,退一步讲,即使有了明确的规定,电子证据的搜集又是困扰我们的问题。如通知,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合法与否的重要条件,在电子政务中,行政机关通常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行政决定通知相对人,这种方式即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交付,也不符合口头通知形式,况且,怎样才算相对人收到通知呢?如果相对人没有及时打开自己的电子邮箱浏览行政决定,或者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打开行政机关发送的电子邮件等,就无法得知行政决定的内容,再如签字,签章问题,

36、传统行政方式中,签字,签章是身份辨识与责任归属的基础,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更是行政行为生效与合法的重要条件,而电子政务中,如果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书,相对人就不能不怀疑其真伪与效力。当然,电子签章在实际功能上可以满足一般的签字,盖章之功能,但在没明确其法律地位之前,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就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总的来说,在电子政务引发的诉讼中,电子签章的效力,通知,送达及反馈信息等的时间的确定,由此引发时效,赔偿问题等等。所以,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惟一的途径就是加紧立法,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八 电子政务当今现状及其不足 自我国于20 世纪末开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

37、来,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层次越来越高。一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历程 (一)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阶段 中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国家大力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始,电子政务的发展经历了下面四个阶段:办公自动化阶段(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1993年)、“三金工程”阶段(启动阶段1993年3月1997年4月)、“政府上网工程”阶段(展开阶段1997年4月2000年10月)、“三网一库”阶段(发展阶段2000年10月至今)。 (二)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特征 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基本上是与我国的信息化发展历程同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38、.我国电子政务起点比较低。这是因为我国总体上的信息化水平不高,因此,我国的电子政务的发展是从办公自动化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才刚刚起步;而西方国家政府机关的办公自动化早在20世纪的6070年代就完成了。 2.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我国的电子政务在发展过程中,则是在中央政府的“推动”和需求的“拉动”下从一些行业管理部门开始的。 3.我国电子政务的目标和出发点更具多样性。由于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要进行彻底的改变,这些变化,必然影响到政府政务的活动,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目标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促进政务活动

39、的变革。 二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 2003年底,联合国发布了对成员国电子政务的测评结果。结果显示,中国在191个成员国中排名第74位。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现状作简要叙述: (一)电子政务基础建设现状: 1.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受到热切和广泛地关注。 2.旅游、经济开发区等重要城市网站点击率明显高于一般地区。 3.东西差距明显,欠发达地区政府上网工程进展缓慢,群众关注率不高。 (二)电子政务市场商机无限,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 电子政务领域可谓商机无限,在中国向全面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电子政务领域尤其如此。权威人士分析,未来几年内,我国各级政府投

40、资电子政务的总金额预计将达到2000至2500亿元人民币。另外,在第三届中国电子政务技术与应用大会上,业界专家认为当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资金应该在400亿元左右,这将吸引众多的IT企业群雄争霸。因此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内,我国电子政务市场将继续保持上升势头。 (三)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在摸索中前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业务水平不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尤其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更是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现状严重脱节。2001年8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

41、法阶段。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和公开发布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一个全新的整体规划、发展阶段,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该法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下一步,我国在近期内将会陆续推出包括电子政务法、电子交易法、电子签章法、电子投票法等相关法律,以构筑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框架。 (四)地区建设蓬勃发展 北京、广东等一些发达省市继续加大电子政务建设投入并积极开展电子政务技术培训,从人员上保证了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内蒙古、青海等省也加快了前进步伐,他们在积极借鉴发达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经验的基

42、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自身拥有的稀缺资源换取资金来源,与广大企业开展公私合作以及吸收民间投资等途径解决自身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和技术等困难,不断探索出适合自己发展的新路子。 三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 未来几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信息安全得到加强 从政府层面来看,电子政务安全体系框架正在研究制定,电子签名法已经推出,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前期研究工作也在进行当中;从用户层面来看,电子政务建设的用户从规划、实施等方面都已对信息安全进行了充分考虑,并且信息安全方面的费用在整个信息化建设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从厂商层面来看,国内外安全厂商在整个IT行业中发展速度较快,

43、厂商数量和厂商规模都在迅速增长。可以预计,未来几年信息安全市场将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将会更加完善。 (二)信息中心转型步伐进一步加快 未来几年,多数信息中心将不再具体承担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而转向政府信息化规划、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方面。因此,未来的电子政务建设市场将进一步的透明,并且由于信息中心的转型,使专门从事电子政务系统集成、方案开发的厂商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 (三)标准规范将不断完善 2002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部分,与之相关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网络建设、信息共享、支撑技术、信息安全等方

44、面的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定在2003年已完成。2004年,从事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厂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有法可依。 (四)国内厂商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中央号召电子政务先行,以政府信息化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不仅找到了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切入点,而且还能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步伐,更重要的是,电子政务以财政投资为主,既要实现政府信息化的目标,还要担当起带动民族产业的责任。因此,电子政务建设使国内IT厂商具备了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具备了跻身世界IT厂商的条件四 我国电子政务存在的不足 2002年出台了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直接推动了我国新一轮的政府信息化热潮, 对我

45、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发挥了较大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该意见是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起步阶段出台的, 其重点是规范一些重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而忽视了处于重要地位的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性, 这不能不说是它的不足。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同样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从某种意义上说, 它是最早站在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予以认可的规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推行电子政务, 在行政机关的网

46、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 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提高办事效率。 但我们也要看到, 行政许可法对电子政务的规定过于原则, 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2005年4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 它首次肯定了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的同等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但是, 电子签名法仅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对于政务活动, 已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2007年4月24日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属于行政法规, 其立法意义却是无庸置疑的。但同样也因为它是行政法规, 从而不具有要求人大、法院、检察院提供信息公开的义务, 也就是说,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有限度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也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其中后者更是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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