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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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霆盗取银行自动取款机案一、案由: 许霆盗取银行自动取款机案二、案件焦点:1、对被告许霆、郭安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被告许霆、郭安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三、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许霆、郭安山秘密提取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对许霆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情节:一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本案中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

2、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本案中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

3、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盗窃地点属金融机构。本案中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现金。盗窃地点是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符合该条的规定。三是盗窃形态为既遂。在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界定上,应当贯彻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换言之,应当以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置于自己占有之下,或者说是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占有即是犯罪人实际非法获得他人财物并且犯罪人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并当作自己的财物进行实际

4、处分或使用的可能。本案中许霆、郭安山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钱款后,各携赃款潜逃。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银行对财物的占有,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故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许霆、郭安山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许霆的行为应定性为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罪。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公开合法地取款,不存在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同时,应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不当得利。刑法是迫不得已采用的,如果案件可以用民事解决的话,刑法不用干预,因为公诉和立案侦查是国家资源,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使用。最后,如果是普通的人,出现天上掉馅饼的情况,很多人都会作出“恶意取款”的事情,这

5、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这些都不符合盗窃罪的够成要件,故许霆、郭安山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四、结论我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刑事案件,对于被告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进行审判。(一)依据法学理论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对于被告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进行审判。凡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属刑事案件。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内的钱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都属于某银行,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

6、就是某银行财物的所有权。2、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有形的东西。本案中的钱款被许霆、郭安山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本案中某银行的钱款是有经济价值的。(3)能够被移动。本案中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内的钱款是可以移动的,被许霆、郭安山取走。(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本案中许霆、郭安山取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内的钱款属于银行而不是许霆、郭安山本人的财务。(二)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对于被告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进行审判。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7、,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本案中被告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之后许霆又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取款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符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件。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故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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