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梦想照进现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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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梦想照进现实 梦想照进现实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梦想照进现实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梦想照进现实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曾有学者对中国当下法学研究的困境做过简单梳理,谈到对策法学的盛行及其对此的反思。他认为学者的最大使命在于提供知,提供解释,至于如何行则是政治家的活动。相对的,也有部分学者坚持对策研究并积极借此推进立法。这两种立场并未概括当下法学研究模式的全部

2、,但却代表了两种主要的态度:一种坚持学术应以解释为主,学术目标在于创建理论、实现知识增量,担当立法者的顾问实不可取;另一种则以提供对策为核心,尤其在部门法学的研究中,力图借立法将自己的成果和理念予以固定,进而影响社会生活。我认为,学者将学术生命局限在充当立法者的顾问,的确很可惜。但若只是静坐书斋,充当社会现实的看客和纯理论的思考者,也未充分发挥其学术能量。如果将解释型研究喻作知,对策供给型喻作行,这两者之间并无矛盾,相反,知行合一方是最高境界。法学研究如果摒弃这种类似二元对立的划分,既关注理论,努力实现知识增量,更重视实践,让实践来检验研究成果并吸收其中对现时有益的部分,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3、,必然更为有效。首先,作为一门科学,法学需要论证其在实践中的价值以及该价值如何实现,只有法学价值是经验性的,可验证或者说可证伪的,法学本身才可称之为是科学的。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需要源于实践,更需要接受实践检验。一种直接且有效的途径是法学专家与政府或司法实务部门就重大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实践检验研究成果。其次,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深刻地嵌入国家整个治理体系,尤其在中国。所以,像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那样,对法律持一种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的理解,让法学在理论之外具备更多的实用价值,对于现实制度的改良更有建设意义。事实上,无论立足哪种态度,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已意识到法学研究,

4、尤其是部门法研究必需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并分析问题,进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因此,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始被引入法学之中,实证研究逐渐被广泛采用。坚持第一种态度的学者们更多地关注法律实践尤其司法实践,从中挖掘问题和素材,其分析更立足本土也更深刻,但其理论价值仍难以渗入实践之中;坚持后一态度的学者们也进一步加强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期待其对策具备更多现实土壤,但过于关注对策却又令他们容易陷入主观。因此,我们应让源于实践的理论再次回到实践之中,这需要一种态度的转变或融合,即坚持一种兼具学术理想和现实主义的研究态度。态度转化势必影响法学学者在司法改革中的作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将更紧密地结合,从而探索

5、新的研究路径以及司法改革模式。例如,通过试点推进改革。从法学研究的角度,通过试点推进改革是一种实证研究模式,通过与责任明确且切实了解问题的司法部门合作,以法律实务为中心,更深入地了解问题以及规则背后的各项因素,为研究提供全面且动态发展的经验材料,同时还可通过试点检验和修正理论。从制度改革的角度,它则是一种由下而上,由点及面,立足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改革模式。中国现在通用的司法改革模式,是一种偏重于理论研究,由上而下、整体性、系统性的大规模改革,改革的针对性不十分精确,而涉及的范围和人员又比较广泛。因此,推行的成本高、阻力大、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还面临缺乏实质民主,缺乏实践验证等批评。而通过试点推

6、进改革,如本组笔谈中详细介绍的那样,正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重心,由下而上的、小切口、小范围的改革模式。其问题针对性更强,技术运用更精细,项目设计更注重可行,而且小范围的试点也使改革的实施阻力和试错成本降到最低。而关于改革应该由上而下还是相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遵循了由上而下的改革模式。虽然该制度在名义上是试点,实施以来也有所调整,但在实际运作中它更像是被执行而不是被检验和修正。制度遭遇了很多批评和难题,甚至停滞不前。当然,在个别地方,该制度得到了一些改善,例如四川广安的体制外试点,江苏泰州等市县的实践创新。但这种改善正好证明了改革的智慧

7、更多来自基层而非上层的决策者,只有制度的真正实施者,通常即基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最准确地体验制度的不足、发现问题并探索可行对策。因此,即使对司法改革应采用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的方式不能做绝对判断,那至少在主要依靠基层实施的制度中,后者更为合适。当然,通过试点推进改革需要制度实践者更大的勇气和魄力,研究者更多的问题意识和务实精神,更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外部环境,不过分压制也不禁锢创新。而我们法律学人现时可为即转换法学研究态度,摸索法学研究和制度改革共生共进的有效路径,以期形成可重复的、法学学者和实务人员协力推进的司法改革模式。就此,通过试点推进改革,即使不是唯一,也是一个较优选择。其他参

8、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

9、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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