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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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精讲班第一章民法通则往年重要考点一、企业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合伙人入伙、退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单务法律行为 六、表见代理七、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几项基本原则7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公序良俗;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民

2、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例题: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C、接受赠与 D、将自己的钢笔赠与他人答案:BC解析

3、:小张是年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BC项正确。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二)法人法人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主体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的要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示1:法人名称具有唯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排他性,在同

4、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可转让性。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提示2: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民法理论上法人的分类 一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二是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2)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我

5、国法律、行政法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几类。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实现方式由法人的机

6、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承担4、法人的分立和合并(1)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2)法人和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他从事民事活动时,一般不需要另外接受,其职务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责任。6、法人的终止与清算(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2)在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7、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和有关人员成立组织,负责清算工作。(3)清算组织负责结束法人终止前开展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保管、处理法人的财产,并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涉及被清算法人利益的诉讼。但是,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一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

8、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D、采取书面形式答案:ABC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具体类型1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财产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以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情况单务法律

9、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4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还是需要交付实物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物行为)5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6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7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提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3)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三)民事

10、法律行为的形式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2、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提示:如法律规定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四)无效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因处于危险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注意:以上三种

11、情况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

12、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1)延缓

13、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解释: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四、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1)适用

14、于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2)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即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还适用于财产行为以外的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他人进行房产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3、诉讼行为诉讼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如代理诉讼当事人起诉、应诉。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凡是依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三)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

15、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2、代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3、代理权限行使的限制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对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五)复代理1、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

16、人行使的行为。2、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解释: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六)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

17、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

18、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1、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的情形构成有效代理的无权代理(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无效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1)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2)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2、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1)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9、(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

20、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物权(第二章里面详细讲述)六、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1、债权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

21、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2、债权的特征区别物权债权主要功能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财产关系的静态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的动态形式性质支配权(直接的、排他性的)请求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本身并不包含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能)义务人的确定对世权对人权是否需要他人配合绝对权(权利行使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相对权法律事实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可因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2)非合同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

22、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当事人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获得利益,而他方当事人因此而受损所生的债。例如,赵先生持有某银行的借记卡,存款有1500元。某日,赵先生在查询余额时,发现无故多出500元,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对于多出的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张先生返还。这笔钱对于张先生来说,就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无因管理之债,即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但为了使他人的利益避免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行为所生的债。受益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而与管理人形成的债。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以债的双方主体人数为标准而作的划分。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

23、,根据债的一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债的分类。(1)按份之债,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履行义务或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即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提示:按份之债对内对外都是按份的;连带之债则是对外连带而对内按份。4、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内容是否含有选择权作为区分标准作的划分。(1)在选择之债中,有权选择的一方一旦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选择,双方均须依选择结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择权

24、的行使是确定全部权利义务和履行债务的前提条件。债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均可由当事人约定为选择对象。(2)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即不可选择之债)。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为区分标准划分。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债权人一般仍可请求实际履行。(三)债的履行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1)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履行或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代替债的履行;(2)是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

25、行。实际履行原则是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约方只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不再实际履行的。债的实际履行客观上以不可能。实际履行对于对方而言已无必要,或对方只要求当事人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实际履行非常困难,如果履行责显失公平或将造成经济上的极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再实际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及时向对方通报债的履行的有关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和尽量减少损失,否则就自己本可以避免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对方赔偿。3、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以外,还要

26、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进行履行。(四)债的消灭(债的终止)1、履行。债的履行是债的消灭的最普遍、最理想的原因。2、解除。解除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须受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经济核算制度的约束。3、提存。债权人有权向接受提存物的机关提取标的物,但该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属于债权人。提存必须具备的条件:(1)提存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2)提存一般应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3)在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提存。4、抵消抵销也称充抵,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时互相充抵,

27、充抵的两部分债务均告消灭。 抵销需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是同一性质,即双方的债务是同一种类且依其性质能够抵消。(3)双方债务均倒了履行期。提示:抵消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向对方做出抵消的意思表示,抵消即可生效,另一方不同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5、混同最常见的事例是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6、免除(1)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免除一经合法做出,不得反悔、撤销。(2)免除可以部分免除、也可以全部免除。免除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8、7、其他原因包括法人破产、法律直接规定等。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债,如扶养等,因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死亡而告消灭。七、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与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不可分离;(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定型化的法律形态,除企业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外,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人身权又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企业法人的商号转让,可以获得相应的对价等。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二)人身权的类型及其法律保护1、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类型及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

29、身份权两大类。(1)人格权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类型。(2)身份权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等。提示: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专有使用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受害人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侵权人利用他人肖像取得的非法受益应予罚没。为了公务的需要和肖像权人的利益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无需本人的同意。解释:荣誉与名誉都是对公民的评价,它们之间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评价的来源不同,对名誉的评价来源

30、于社会舆论或个人,对荣誉的评价来源于特定组织;二是评价的内容不同,对名誉的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对荣誉的评价只能是积极的。2、法人的人身权类型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八、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从责任的性质看,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以财产性的经济补偿为主,而以非财产性的排除措施为辅。2、从处理纠纷的原则看,民事责任因为是补偿性的,所以一般都是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只能等于而不能

31、高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3、从财产的归属看,民事责任的经济赔偿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补偿金一般归属于受害人。4、从强制的程度看,民事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往往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可以自行协商,或减或免,国家一般不干预。提示: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类型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带有财产性质划分。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属于财产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都属于非财产责任。2、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根据责任是由一方还是由各方承担标准划分。3、单独责任

32、与共同责任;根据单方民事责任是一人独立承担还是多人共同承担标准划分。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只有一个人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单独承担责任。如果责任方为多方,承担的是共同责任,例如共同侵权民事责任。4、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分标准: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责任,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等。5、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标准。6、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标准划分。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侵权

33、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解释: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其一承担。(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提示:赔偿损失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式。(四)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任何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这四项法律要件,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提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原则(双方都

34、无过错)。2、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抗辩事由必须是对抗性的客观事实。在我国,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提示:意外事件的抗辩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不可抗力的抗辩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2)因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只有一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故意。

35、(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

36、适当减轻)。4、侵权损害的赔偿(1)侵害财产的赔偿。(2)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3)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4)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5)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两人以上的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双方都有过错和双方都无过错时的责任分担。受害人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按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7)行为人为公共利

37、益或他人利益而受到损失的赔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于适当的经济补偿。(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共有十种,它们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这十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应当注意责任方式之间的内在逻辑。除以上十种方式之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或非法所得等等。这几项民

38、事处罚措施是对上述民事责任形式的补充。九、诉讼时效与期限(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一般的诉讼时效和特殊的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2)特殊的诉讼时效。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2、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1)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不明显

39、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提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3、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主张权利。权利人既可以向义务人直接主张,也可以向义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提出要求。(3)承诺履行。义务人承诺履行,既可以是对权利人权利主张的回应,也可以使义务人主动为履行义务的承诺行为。4

40、、诉讼中止、中断的区别表(二)期间根据期间的产生原因,其间分为法定期间、制定期间合约定期间三类。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30日,一年为365日。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由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3、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至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第二章 物权法考情分析本章在学

41、习中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识点比较多,历年考试平均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应当注意担保物权可以与其他章节结合在一起考案例分析题,比如合同法,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从而考察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往年重要考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地役权相关内容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4、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5、权利质权 6、留置权的效力7、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8、用益物权的分类一、物权法总论(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物权的特征:(1)以特定物

42、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解释: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解释: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的是()。A、以特定物作为客体B、是支配权C、是绝对权D、是排他的权利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概念的特征。物权的特征包括: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对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的权利;其中以特定物作为客体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2、物权的客体(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

43、和不动产。(2)物权客体的扩张至财产权利(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3、物权的效力(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举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时间标准。其标准是: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2)物权

44、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如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提示: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学习。(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

45、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例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国物权法总则(二)中国物权法总则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

46、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2)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物权意思的对世性;一物一权;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3)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物必须已经存在,这是贯彻物权特定原则的前提条件物必须特定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如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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