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媒体公开发表隐私的法律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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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媒体公开发表隐私的法律调整 摘要本文对美国法公开发表隐私的构成要素公开发表和攻击作了解析,对媒体公开发表隐私的辩护理由作了分析,指出我国可借鉴美国法中对公开发表隐私调整的有益做法,以保障传播业的, 关键词公开发表隐私 攻击 辩护 中图分类号G206 标识码A 公开发表隐私问题是美国传播法中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对人的隐私问题的公开发表和公开揭露隐私事实。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二版)作者威廉L普罗斯教授指出公开发表隐私这一侵权行为的要素是:“任何引起公众注意关系到他人隐私生活问题的人要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如果这一问题的公开是属于一种(a)对一个正常人高度的攻击(b)不是正当的公众利益

2、。” 一、公开发表隐私侵权的构成要素 1公开发表 公开发表是构成公开发表隐私行为的第一个要素。在美国,公开揭露隐私事实必须是广泛流传,因为引起公众注意的侵权行为不是简单的传话行为,这有别于诽谤。如果将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仅传达给第三人就可构成诽谤。因此,如媒体记者仅是将令人难堪的事实采访记录,并未公开报道或以其他形式传播,就不是公开发表。同样,媒体工作人员的内部备忘录、单位员工的业务通讯等文件在员工间流传都不能算公开发表。 2攻击 攻击是构成公开发表隐私侵权行为的第二个要素。所谓攻击是指公开发表的事实对正常人具有高度攻击性或日冒犯性。在美国,关于攻击的定义在不同的辖区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攻

3、击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公开发表的事实对正常人而言具有高度攻击性,并不是简单地令人难堪。在诉讼中。这一因素在陪审团审判时常常是陪审团决定的问题,陪审员是作为正常人来推测判定公开发表是否攻击。 二、对攻击的认定 1勃克法的禁止 1987年,美国上诉法院法官勃克正在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审查期时,华盛顿一家小报获得勃克在录像带商店租影片的清单。报纸公开了清单并说明其目的是企图探究“罗伯特勃克内心的想法根据其所租录像带显示。”当时负责审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初步候选人的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得知此事非常愤怒,美国国会在1988年颁布了录像节目隐私权保护法案,通称为“勃克法”。这部法律规定录像带服务提供者不

4、得泄露任何顾客的资料,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虽然颁布了这部法律,但法院当时并没有将公开泄露个人对录像带的喜好认为是攻击,这反映了美国司法承认的隐私范围与立法指导原则有差距。 2认定为攻击的两个典型案件 关于对攻击的认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两个典型的判例。其一是舵手广播公司诉马丁科霍案(1975)。尽管美国大多数州法律禁止对强奸案受害者的姓名公开,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舵手广播公司诉科霍一案的判决中宣布,乔治亚州关于公开和传播遭受强奸或强奸未遂的女受害者姓名或身份要处以轻罪的法律是违宪的。17岁的辛瑟尔科霍被一帮歹徒强奸并被杀害,亚特兰大WSBTV的记者从起诉书中获知了被害人的姓名并在晚间

5、新闻中公开了科霍的名字。科霍的父亲对电视台提起诉讼,主张他的隐私权因他死去女儿的名字被泄露而遭到侵犯。乔治亚州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科霍的父亲。在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的合宪性高度重视,推翻了乔治亚州法院的判决,认定媒体公开发表从公共记录中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是一个合宪性特权,司法机关起诉书记录的信息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法定信息。媒体报道真实的公共记录信息有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类似强奸案受害人姓名这类信息本应保护,但这些信息一旦成为公共记录就可以公开发表,应保护媒体免受民事或刑事处罚。当然,这项公开记录特许权并不仅限于法院记录,它包括了政府所有部门公开程序中的语言、事件及记录

6、在档案中的信息。 在科霉案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另一件认定攻击的案件。在佛罗里达之星诉B.J.F(1989)案中受害者姓名被意外公开且不在法院记录中。这是与前案的区别。案中受害者B.J.F向警署报案告之其被一名男子抢劫并遭性侵犯,警署依据她提供的信息作出报告后与例行犯罪报告一样放在开放的警署印刷室。周报佛罗里达之星一位实习记者采用报告信息给周报的“警务栏目”写出新闻报道,公开了受害者全名。和美国大多数报纸一样,佛罗里达之星有内部规定,禁止公开性犯罪受害者的姓名。受害者同时对佛罗里达之星和警署以过失罪起诉,法院通过审前庭外和解,警署向B.J.F支付了赔偿金。佛罗里达之星提起上诉,美国联邦最高

7、法院判决支持了佛罗里达之星。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还是不能令媒体完全满意,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媒体真实发表的支持应有限制,并非媒体传播真实事实便自动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免予受到民事起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然认为媒体公开个人隐私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国家依然惩罚对遭受性犯罪受害者姓名的公开发表行为。在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之星的支持仅表现为认定媒体公开发表经合法取得的真实信息可以免于受罚,理由是如法律只片面强加媒体过重的责任,确保国家利益的目的也会受阻。 其实美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甚明确。如果性侵犯受害者要对其姓名保密,那么其他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同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犯罪的报道是新闻的热门话

8、题。在美国,除了性犯罪,其他犯罪受害人常常被指名报道。美国大多数报纸常常刊登警务记录和日志,这些栏目都是被读者广泛阅读的。 三、认定攻击的其它情况 1对死者的攻击 美国路易斯维尔向导日报发表了一张谋杀案被害人死后的照片。照片没有说明被害人是谁,但足以使人确定地认出死者。受害者家人以侵犯隐私和故意施加精神伤害提出控告。报社也认为照片可能使受害者家属和朋友受到不良影响,但照片能真实反映袭击性武器的危害,没有生动的照片就达不到警示的效果。报纸需要告诉读者枪击暴力事件的危险性,使公众能有效防范。美国肯塔基地方法院判定驳回起诉,认为照片具有新闻价值。根据肯塔基州的法律,死人没有隐私权(除了盗用),照片的

9、公开发表没有构成极端或过度的行为来故意施加精神伤害。此案上诉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复审。 2对有犯罪记录人的攻击 布利斯科诉读者文摘(1971)案典型地表现了媒体对曾有犯罪记录的人身份披露的困惑。布利斯科因劫持卡车被判有罪。11年后,读者文摘公开发表报道描述了当年案件发生情形但未指明案件发生时间。布利斯科控告杂志故意和恶意侵犯隐私,他指出杂志公开已经改造罪犯姓名是不道德的。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曾有罪的布利斯科经惩罚和改造后已变成默默无闻的守法公民,其从未同意公开自己的过去。在大多数美国人眼中,泄露一个人的过去是一种高度的攻击。法院认为,对于改过自新的人,法院应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但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如果读者文摘在报道中指明了布利斯科犯罪的时间,其所受伤害的程度是否会减轻进而改变法院的判决?罪犯从监狱刑满释放后,媒体对罪犯过去的罪行及姓名根本不能公开还是需要限定时间公开,如限定时间是多长?公开时间是否按犯罪种类或服刑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罪犯服刑后是否就不会威胁社会,因而为保护其隐私可以压制媒体的报道?公众利益是否应优先于曾服刑罪犯过去隐私的利益?这些问题在当布利斯科一案被发回初审法院又被移送到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法院做出了支持杂志的判决,认为披露布利斯科的信息具有新闻价值,杂志的公开发表没有恶意,没有侵犯隐私,因此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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