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网上形成性考核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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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 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 x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 X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

2、、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 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x X省x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力涉嫌强奸罪,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均认为被告人为初犯,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X x省x X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关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X 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

3、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同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赵X力涉嫌强奸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判处

4、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X力经过镇政府门口时,看见女青年韩X英在街 上走过,心生歹意,即尾随其后直至韩家门外。当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携带尖刀,窜至韩x英家,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闯入室内,用尖刀对韩x英进行威胁,令其不准开灯和叫喊,对韩X英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晚10时许,被告人赵X力再次窜到韩X英家时,被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获并扭送当地X x派出所。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韩X英的丈夫胡X仁及邻居张X X、李x x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扭送X X派出所时的陈述笔录和被害人韩X英的陈述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收缴被告

5、人赵X力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4、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情节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X力在羁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x x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 立,对被告人赵x力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和 辩护人关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初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6、决如下:X X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以被告人赵X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

7、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

8、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民事起诉状原告: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被告: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事实与原因: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

9、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

10、。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贵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证据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证据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李芬XX年XX月XX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二份。 市振华中学与该市福星家具厂订有加工定做学生课桌500张的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于2001年8月15日交货,每张加工费80元,木料费100元,并要求每张桌面加贴塑料贴面。塑料贴面由学校供应。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即:“在合同执

11、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福星家具厂因故晚供货三周,影响了学校安排新生使用的工作。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学校要求福星厂赔偿违约金(加工费的3),福星厂以学校提供的塑料贴面迟到5天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振华中学决定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书一份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市振华中学 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温,校长。 被申请人:市福星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刘,厂长。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市振华中学 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温,校长。被申请人:市福星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刘,厂长。请

12、求事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向贵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有加工定做学生订桌500张的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于2001年8月15日交货,每张加工费80元,木料费100元,并要求每张桌面加贴塑料贴面。塑料贴面由申请人供应。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晚供货三周,影响了学校安排新生使用的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违约金(加工费的3),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塑料贴面迟到5天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致市仲裁委员

13、会 申请人:市振华中学XX年X月X日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王X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申请XX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遗嘱原文如下:王X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本市XX区XX小区5号楼808号,原为XX大学离休教师。本人有现在居住的单元楼房一套,共三室一厅,100平米。另有存款15万元。医学书籍约两万册。另有部分室内家俱及家用电器。本人妻子已然去世多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单过。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间不致为遗产发生争执,现立下遗嘱如次:三室一厅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可按当时的市价评估后变卖,价款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买者出资购买,将卖款分给不买房的子女。存款

14、可分为三份:一份为7万元,分给对我本人照顾较多的女儿王云,另两份各为4万元,由二子王刚、王良平分。医学书籍无偿捐赠给我所在的学校图书馆。家俱已使用多年、价值不多,也可留给女儿。该遗嘱于本人过世后由XX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王X文(签名并盖章)二OO二年十月五日附:被继承人王X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原为XX医科大学教授,住本市XX区XX小区5号楼808号。 继承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为XX贸易公司副经理。 继承人王良,男,43岁,北京市人,汉族,XX大学讲师。继承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XX中学教师。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本市XX区XX小区5号楼808号,原为XX大学离休教师。关系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为XX贸易公司副经理。关系人王良,男,43岁,北京市人,汉族,XX大学讲师。关系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XX中学教师。兹证明王文,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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