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研究(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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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研究 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导论.选题的确定及意义.国内外研究概述.本文的创新点?.本文的研究方法.学科交叉研究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概述?.股东出资理论界定.股东出资的含义及意义?.股东出资的性质?.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简述?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典型形式法律制度分析.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现金出资情况下,未规定用贷款获得现金能否作为出资问题.贷款出资的原因?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贷款出资效力的不同观点?.未明确规定股东能否用股权作为出资问题.股权的

2、概念及性质.学术界对股权出资的争议.禁止劳务出资问题?.劳务的含义.我国禁止劳务出资的原因.学术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国外对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国外对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立法规定?.国外关于股权出资的立法经验.国外对劳务出资的立法经验我国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贷款出资问题: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针对股权出资问题:明确立法并完善股权出资的配套机制.通过立法明确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完善股权出资的配套机制.针对劳务出资问题:有限度地允许劳务出资结 语?参考文献?致 谢?程志田:股东山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中文摘要 中又于两要在公司法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股东出资制度是其最基本的制

3、度和核心内容,股东出资的完成与否直接决定着公司是否能够成立和股东资格的能否获得。在股东出资整个法律制度中,其又包含出资财产的形式、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出资瑕疵时的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主要从出资财产的具体形式这一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财产形式法律制度的内容,对出资财产的具体形式做一个更加清晰、全面的认识。年公司法的修改,对股东出资形式做出了重大的改变,大大放宽了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并概括的规定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本文结合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对我国现实情况中股东出资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建议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和有

4、限度的允许劳务等一些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并完善出资的相关配套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出资形式这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股东出资;财产形式;贷款;股权;劳务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 . . ,. ,. . ? .;:;群志田:股东山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导论.选题的确定及意义作为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股东出资财产的具体形式也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作出了相应的改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年修改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作出了重大的改变,不仅允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股东出资实

5、质要件的改变,扩大了股东出资财产的范围,给予了股东更加广泛的自由选择权。根据该法中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股东出资的实质要件,结合股东在出资实践中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对出资财产形式作进一步的研究,对一些典型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标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简要分析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这一法律制度规定中所存在的缺陷。我将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作为论文的选题,以期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扩大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同时,也给立法者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提供一点参考。.国内外研究概述在写作之前,笔者就已经对

6、这方面的资料加以搜索和收集,发现已有不少专著和论文对这方面的问题加以了专门探讨。在专著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内方面有冯果的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该书在第三章对公司资本的形成、股东的部分出资形式和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冯果的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该书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上对股东出资的方式、构成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蔡立东的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其在对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背景和理论逻辑方面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公司自治的主体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人力资本出资者取得公司自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分析了股东以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标的这一问题;范健、王建文

7、的公司法法律出版社年版,该书也是在公司的资本制度这一框架之下来阐述股东出资制度,并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做出了扩展,丰富了股东出资财产形式的内容。同时,也扬州火学硕十学位论文一有关于股东出资的专门著作,如左传卫的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其对出资形式和出资责任进行了研究;再如,薄燕娜的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该书主要针对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标的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当今理论界热点讨论的无形资产能否作为出资标的法律属性进行了阐述。在国外,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 ,.,该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具体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制

8、度形成的原因、经过以及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它为我们研究公司制度理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来源,对我们研究公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缺点在于,它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环境,因而对我国公司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给予有效的帮助。还有同本学者志村治美的现物出资研究于敏译,法律出版社年版,该书具体论述了股东的出资问题,是我国学者研究股东出资制度的基础和参考,它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之间在现物出资的法律性质、出资评估和股东出资后债务的逃避等方面的不同,在股东出资的形式这一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论文方面,涉及到股东出资问题的有傅穹的重思公司资本制原

9、理?以公司资本形成与维持规则为中心,任泰山的人力资本出资研究,新疆财经学院级硕士研究生雷雪梅的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出资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级专业硕士生郑希的股东出资制度探析?以股东瑕疵出资为视角,这些论文都对股东出资的标的、法律属性和违约出资时的股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然而,对于以上的专著和论文,笔者通过阅读之后发现,它们其中绝大多数的写作时间或者出版时间都是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这就导致许多以前存在的问题由于公司法的修改而不复存在;对于那些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所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它们在内容上也没有与新法保持很好的同步性,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表现出了其滞后性。另一方面,许多学者过于依附法律

10、条款,他们的想法被牢牢地局限在法律条款的框架之下,没有做出大胆而谨慎的创新,不能弥补法律条款的保守性这一缺陷。基于此,笔者形成自己的写作思路,对股东出资法律程志田:股东山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 三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对股东出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创新。.本文的创新点关于这个选题,笔者已查看了一定数量的相关资料,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设立人在设立公司之前,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出资问题。由于我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它要求股东的出资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就给一些资金不够充裕的股东设立了一个较高的

11、门槛,将一些想成立公司但是资金缺乏的股东排除在该制度之外,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相比国外,多数国家都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即使没有取消该制度的国家它们对最低资本的限额也规定的比较低,给公司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公司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为了能使我国的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我们要向其它先进国家学习,借鉴它们好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建议立法取消该制度,从而使我国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合理。第二,建议有限制地允许劳务等一些新型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公司要想得到很好的运营,绝不仅仅依靠拥有足够的财产就可以解决问题,它还需要人力、技术

12、等多方面的资源。在当代社会背景下,人力资源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我国公司法却将劳务等人力资源排除在出资范围之外,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制度设计上的一大弊端,经过修改之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合伙人将劳务进行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一个榜样。虽然合伙人和股东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但是,只要对劳务出资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加以完善,并合理限制其在出资时所占的出资总额的比例,仍然能够很好的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并不会导致“空壳公司”的出现,同时还能够很好的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学科交叉研究方法公司法最

13、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立法来规制公司的运营,使公司在一个符合社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鱼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坏境下,通过公司内部各人员之问的相互合作来促使公司不断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此意义上来讲,公司制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它们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都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因而,在研究公司制度时难免会涉及到经济学的知识,通过学科交叉研究,将经济学中的一些研究成果引入法学领域,能够将两者更好地联系起来,起到很好的效果。.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是法律实践和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解释的视角和尺度的不同,

14、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以下三类: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和字面解释。在解释方式上,其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在本文中,笔者通过不同的解释方法对股东出资形式制度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作了法律解释方面的分析,以期对文章的论述和研究有所帮助。.比较研究方法由于公司制度起源于国外,我国是在其他国家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引进而来,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西方国家的色彩。所以在论述我国股东出资形式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将我国与西方的一些国家联系起来,将我国公司上的一些制度与西方国家一些先进的制度进行对比,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来完善自己。因此,比较研究方法在研究股东

15、出资形式法律制度问题时有着深刻的意义,通过此种方法,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法律。程志田: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概述.股东出资理论界定.股东出资的含义及意义对于整个公司法理论体系而言,出资的含义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其通常是指资本不分等额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公司成立前对公司资本所做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的资本份额。从这早可以看出,对于出资这个概念,可以从名词意义上的出资和动词意义上的出资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加以理解。名词意义上的出资是指股东因投资于公司而在公司资本中形成的投资份额,在同本法律文献中称之为“持份”;动词

16、意义上的出资是指股东或出资人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了解了出资的概念,那么,股东出资就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份额,是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公司的行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关于股东出资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的任何资本都来源于股东的集体出资;另一方面,它也是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对公司产生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股东出资的性质从以上对股东出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股东出资是股东基于其对该公司的股东地位,为了使公司能够有效的运行,出于公司的目的而承担的一种对公司进行给付的义务。在理论界中,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曾进

17、行过激烈的讨论,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其进行过界定,其中比较普遍的两种学说是认购协议说和法律义务说。第一,认购协议说。该学说认为,由于股东出资的义务来源于股东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就取决于股东认购股份行为的性质。根据现代契约理论,投资者对股份的认购行为,是一种表示其愿意购买一个公司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行为,公司准许认购人的认购股份行为而给予配股,这种配股行为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认股行为所作出的承诺史际春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火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冯果著: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负。刘黎明:公司资本制度的信用息义及其影响?授权资本制

18、,从自信走向信用的一个选择,中国私法网年月日。扬州人学硕学位论文行为。也就是说,认股人的股份认购行为要约与公司的配股行为承诺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契约关系。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契约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就可以比照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来对其进行处理。第二,法律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将股东的出资义务仅以契约之债来对其进行定位,有其不妥之处。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形成以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等。圆.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简述在股东出资整个过程中,股东出资形式是其

19、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规定了哪些标的物可以作为出资,哪些标的物不可以作为出资,哪些标的物作为出资时股东所要完成的手续,哪些标的物作为出资所要满足的限制比例等情况,这就直接决定着股东出资的有效与否和出资财产的最大份额。从各国的公司法理论和社会实践来看,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对出资者的出资形式都有一定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现出不同的差异来。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性质来分,出资可以分为财产出资和非财产出资两种形式。其中,财产出资是指投资者以特定形式的、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而非财产出资是指以财产之外的其他形式出资,如劳务、信用、人力资本等。在我国,根据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人形

20、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对其规定的比较宽松,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出资形式,投资者可用于出资的形式也相对比较宽泛,他们既可以以财产出资,也可以以财产之外的形式如劳务、信用等出资。而对于公司企业,由于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仅仅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因而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又根据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平的原则,因而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通常都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不允许股东以非财产形式的劳务和信用出资,只允许股东以特定形式的财产出资,并对一些特殊财产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在公司和股东面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傅

21、穹: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版社年版,第页。雷雪梅: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出资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疆财经学院硕十研究生学位论文,年,第页。程忐田:股尔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竺也为了保证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公司能够在一个良性的经济环境和诚信的社会背景下健康发展。在财产出资的情况下,又可以根据财产的不同形式而将其分为以现金出资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即现金出资和现物出资。现金出资是股东最重要的出资形式,也是当日仃情况下最理想、最完善的出资形式,由于它出资简便、易行、价值明确,因而现金出资历来为各国立法所允许和提倡。但是对于现物出资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现物出资在出资方式、价值评估、物权变动

22、和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于不同形式的非现金财产,哪些可以用于出资,哪些在出资过程中还需要履行特殊手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我国,对于何种形式的非现金财产可以用作出资,或者说作为合格出资标的现物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许多法律条款的规定都没有结合现实社会的需求,使得法律不能很好地为社会实践服务。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典型形式法律制度分析在股东出资形式这一问题上,各国公司法大多采取的是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原则,它们普遍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

23、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作价出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还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公司法实行的也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除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外不允许出资人对出资形式做另外的约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要想成为股东出资的合法财产,则该财产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对其进行估价,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对于这种财产价值还必须能够做到对其进行货币估价。因为只有对出

24、资财产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才能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保证公司资本总额真实、确定;可以进行转让。一方面,公司的资本是公司保持运营和存续的基础,另一方面,其更是公司债务的担保,因此,出资财产不仅可以由出资人交付给公司供公司经营使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还必须可以依法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进行有效利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关于股东出资的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作为出资的财产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该财产就不能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结合上面的理论分析和我国的实践经验,我国现行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即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定出资形式,即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

25、出资。.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是任何国家公司法中都明确允许的出资形式,因为任何公司的设立和运转都要依靠货币。股东用货币出资,一方面由于货币价值明确,无需作价评估,便于准确的计算出各股东的出资额;另一方面,由于货币简便易行的特点,可以直接用来使用,公司的设立人可以直接使用货币来购置公司的必须用品,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郑显芳、陈云霞、倪弘著: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人学;版社年版,第页。科忐田: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 旦鉴于此,为了保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和设立之后能够拥有充足的现金来经营使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货币可以进行出资,并对货币出资所占的最低份

26、额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允许公司股东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物出资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出资人对其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享有专属权;实物的价值必须经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核通过;作为出资的实物财产,应当是能够直接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必须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关联性,即必须是能够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动产和不动产,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核准;山实物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

27、移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智力成果在公司经营运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现有的实物财产出资的形式,因而,无形资产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财产形式就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是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许多公司尤其是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甚至具有超过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出资的价值,越来越受到现代公司的青睐。关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但现在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项权利。这样“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就比较广泛

28、,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充分发挥投资者的智力才能。.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和资产,也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它是指非土地所有郑显芳、陈云霞、倪弘著: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人学版社年版,第页。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 里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依法占有的土地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土地使用权由出资人转让给公司,公司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出

29、资人获得与该土地使用权价值相等的公司股份。蒋进著:公司法新论,吉林火学版社年版第负。程志田:股东山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对其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除了允许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一些典型财产可以用于出资外,还给其他形式的财产作为出资留下了法律上的空间,废除了以往机械性、固定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说是一大进步,符合时代的需求。现行公司法在关于股东出资财产形式上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能够起到使社会各种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能够使公司得到可持续的经营发展。但是任何再完美的东西都

30、有其瑕疵的一面,股东出资形式这一法律制度也一样,随着公司法颁布适用年数的积累,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它的一些缺陷,这主要体现在贷款出资、股权出资和劳务出资这几个问题上,下面笔者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分别对其加以论述。.在现金出资情况下,未规定用贷款获得的现金能否作为出资问题.贷款出资的原因?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有权从公司股东中所筹集到的全部资本。最低注册资本额是公司法中规定的成立公司时所必须要达到的法律规定的该种公司的最低资本。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均规定了一定限度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如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31、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

32、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范健主编:商法,北京人学: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 旦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对于一人公司, 公司法同样对其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力.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都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它要求发起人如果要想成立一个公司,那么他必须要满足公司

33、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否则公司将不能成立。因而在这种硬性规定的情况下,一些资金并不充足的发起人,为了达到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支持,从而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贷款出资效力的不同观点对于股东能否用贷款出资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与该问题相关的规定则主要见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中,该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贷款出资的效力就在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在司法实务中仅具有参考适

34、用的价值,不能据此部门规章而认定贷款出资的无效性;否定说则认为,该规定是禁止性规范,在我国法律还未明确规定贷款出资效力的情况下,违反该规定的出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出资的效力一般也是持否定的态度,贷款出资往往会被法官认定为构成虚假出资。同样,就其他国家而言,各国公司法对该问题也未做出规定,他们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一般是通过判例和学说,并且多数国家也是持否定的态度。如在韩国,当发起人从他人处借入金钱,进行设立登记后,再从银行取出偿还,称为“见金设立”。通说认为,此种缴纳仅为形式上的缴纳,而无实际上的资本构成,应认定缴纳行为无效。但法院在司法判决时却认为“见金设立”是发生实

35、际金钱移动的现实缴纳,因而该缴纳行为是有效的。在本,学者称“见金行为”是银行外虚假借款,对此种缴纳的效力,多数学者主张其为无效行为。此学说还认为在范健、二:建文著:公司法,法律版社年版,第页。韩李哲松:公法,吴焕译,中困政法人学?版社年版,第页。程志田: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考察有无虚假缴纳时,还要看公司成立后的实际还债期限的长短、取出的金钱是否作为公司资金运用、借入金的偿还是否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关系等因素加以具体判断。、”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贷款出资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因为从整个公司的运营情况来讲,该

36、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限制了一部分民众想要进行创业的机会。公司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它是一些小资产者用于创业经营的绝好方式,对于设立者而言,想要成立公司的绝大多数是资本实力不是非常雄厚的人,如果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这无疑是将一些想成立公司但经济实力不够的民众排除在通过公司形式进行创业的大门之外,这并不符合我国商事法律所提倡的公平竞争的精神原则。第二,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当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时,与之相伴随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本登记制度,由于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公司的登记管理部门在公司设立人申请设立公司时,要对申请人的财产进

37、行严格的审查,调查申请人的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这就无形中给公司登记机关增加了审批的程序,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另外,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对于民众来说也存在着不利的因素。.未明确规定股东能否用股权作为出资问题.股权的概念及性质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即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如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五股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类型的公司股东都普遍享有,关于股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以下几种学说: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的本质属性是所有权,在公司中一般并存着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并将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债

38、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的本质属性是债权,因为,当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时,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即归该成立的公司所有,股东旧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版,第页。肖海军著:企业法原论,湖南人学:版社年版,第页。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火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表现在股东对公司利润的收益上面,即股东从公司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社员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为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作为社团成员在社团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总称。独立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在公司法中,股权并不是具体的权利,而是因为股东拥有股份或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从而在公

39、司取得的、并将成为各种其他权利基础的一种法律地位,基于该法律地位所发生的权利即股权。附属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但是从股权的性质上来说,股权是附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而存在的,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本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财产权,因为股权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就具有经济利益方面,这主要体现为股权的风险性、流动性和人格化。.学术界对股权出资的争议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由于它出现的时问较晚,因此对股权的性质和内容等各方面的研究还不完善,许多学者对股权的用途还是持保守的态度,这就造成了在股权能否用作出资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不一致性,关于股权

40、能否作为出资,一直存在着否定论和肯定论两派学者之问的争论。否定论学者们认为: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按照我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我国目前规定的法定出资形式仅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些财产。二、从股权自身的法律属性来看,股权作为出资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即股权是因为股东对公司进行了出资而从公司所获得的权利,其客体不是具体的、固定的有形财产,而是抽象的、量化的价值形态。三、根据股权的性质可以看到,股权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可以重复多次对外进行投资,这样就会导致公司在设立时,出现仅仅由股权、股票形式这样一种抽象、量化的价值形态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形,使公司

41、的正常经营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针对以上所列举的股权出资的种种弊端,否定论者认为,当当事人以股权出资时,应先将股权这一抽象的量化的价值形态转化为具体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中囝法学,年第期。储育明:论股权的性质及其对我国企业产权理论的影响,经济法制,年第期。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年第期。漆多俊:论股权,现代法学年第期。程合红著:国有股权研究,中国政法人学?版礼年版,第?页。群忐田: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价值形态,再作为投资方式进行出资。肯定论者则认为: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投资方式,但也没有法律对其明确加以禁止,股权投资在本质

42、上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方式,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给股权用作出资留下了适当的空问。二、从股权自身的法律属性来看,股权的法律属性是通过有形资产权益性证券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应当属于有形资产,因此,应当承认股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的合理性。三、从现实意义上来说,股权作为注册资本也有其合理性,将股权作为出资,这样就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形成企业集团,做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笔者认为,股权是在公司制度下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它既不同于传统的所有权、债权,也不同于社员权的其他权利,它是一项新的权利,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独立的民事

43、权利,是股东因出资而获得,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的可以获得收益和依法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因而,股权具有财产的性质,满足出资财产所需的各种条件,法律应该承认股权出资的有效性,使股权成为一种适格的出资财产形式。.禁止劳务出资问题.劳务的含义劳务,是服务种类的一种,其通常的含义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在法学领域内,关于劳务的含义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劳务就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行为的一种,不属于民法中的有体物或财产权利。另有学者认为,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

44、活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务表现为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结果通常是有形的、可视的、便于评价的。还有学者认为,劳务是劳动力使用的结果,它的范畴广泛,既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脑力劳动,还包括技术性、管理性强的劳动,作为出资标的的劳务,无论具体表左传:著:股东“资法律问题研究,中围法制?版社年版,第?页。卞耀武主编:合伙企业法,中国财政?版社年版,第页。蒋火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立法政策”,法学年第期。扬州人学硕十学位论文 坚现为何种形式,都必须能够创作出特殊的价值。对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公司法上所讨论的劳务,其不仅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

45、理性的工作。因而,在这种意义上,劳务出资,其含义就是指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股东的出资,其中,劳动或工作的范围就既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脑力劳动,还包括技术性、管理性强的劳动。.我国禁止劳务出资的原因对于我国公司法限制劳务出资的原因,笔者通过归纳整理,总结出大概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劳务的价值难以确定。劳务与有形财产相比,由于它不是以实物的形态出现,而是表现为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而,出资人在用劳务进行出资的时候,它的价值难以确定,其他股东也难以对劳务的实际价值做出有效、准确的判断,这就容易造成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而且,在公司刚设立时,禁止劳务出资,可以防止公司成立时资本不实的危险,不会造成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第二,劳务价值的人身专属性。劳务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其价值的体现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且具有不可转让性,这就决定其不能直接用于债务清偿,同时由于它的人身专属性,还会在兑现和清算、强制执行时,造成一定的障碍。正如有学者所说,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因在评估上所具有的较大随意性而丧失确定性,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它又难以变现,所以如果允许劳务出资,必然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故现代公司法大都明确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学术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对股东用于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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