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支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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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支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yjbys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支持的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摘要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缺乏矿产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矿产资源环境监管立法体制不佳,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法条笼统可操作性差、法律制度空白点多等方面。加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矿产资源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强化资源型城市环保立法措施,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

2、展;法律支持     资源型城市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既要求保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又要求自然资源和环境得到永续利用和保护,最终实现环境和发展的协调一致,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既要依靠政府行为、市场机制,还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规制的保障,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依靠法制建设,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近年,我国修订和新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方面法律,也发布了一批资源、环境行政法(行政法论文)规和部门规章,完善了标准,已初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资源型

3、城市可持续发展已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轨道。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坚持立法原则,加强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完善各项法律,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一、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建设状况从制定环境保护法开始至今,我国资源开发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性的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各主要领域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避免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是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防

4、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矿产资源法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以及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煤炭法主要规定了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经营、矿区保护、监督检查及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节约能源法主要规定了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及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我国有关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除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外,只颁布了煤炭法,对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缺乏单项立法。资源型

5、城市多为某一类矿产资源为主,而因单项性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缺乏,造成矿产资源型城市在实施可持续发展中无法可依,这对产业的接续、持续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2.矿产资源环境监管立法缺乏导致体制不顺我国缺乏有关矿产资源环境监管体制的立法,造成了有关的环境监管体制不顺,矿产资源环境管理的职责、责任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资源型城市的环境保护带来困难。因矿产资源环境监管体制不顺,权力配置不合理,监管部门缺乏权威,没有统一监管权,相关主管部门职权重叠或缺失,环境监管多头管理,这造成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合法化,对于严格执法不利,也对矿产资源及其他事务的管理不

6、利。     3.资源型城市环保法律存在的问题(1)环保法欠缺。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了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的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造成困扰。     (2)法条笼统,可操作性差。我国城市环保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多,对违法责任规定不明,对执法主体的权责分工不细,造成了守法主体有法不依,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出现矛盾冲突。他们从部门利益出发,按照法律条文精神做了解释性的规章、而这不是法律本身。这些规章主要从

7、部门、行业利益出发,不能正确体现法律本义,造成法的目标没有充分落实。     (3)法律制度空白点多。缺乏针对资源城市环境问题的专门性法律,虽然对矸石、粉尘,土地塌陷等问题都有相应法条予以规范,但多是部门及地方规章,不能使人们足够重视;同时,明显缺乏环保行政专门立法,资源开采法律制度中环保规定,井下废气的排放没有强制性排放标准、井下环境保护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等。一些执法标准和依据也只能借助行业规章、文件解释来执行,法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和执法1.加强矿产资源的专项立法

8、和地方立法我国针对矿产资源特定矿种的专门立法很少,也没有突出地方和矿种特色。因矿产资源种类不同,开采利用和保护方式也不同,应进行专项立法。资源型城市要针对本地的特色资源和位置、特点进行地方立法,同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资源型城市对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法律关系要及时调整和规范,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     要结合实际情况,提请地方有权机关制定修改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条例等法规。     2.资源型城市环保立法措施  &

9、nbsp;  (1)增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优劣纳入行政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应推动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于行政立法、决策失误、执法不当或决策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公众参与的直接规定。应增加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     (3)完善环境保护

10、法中法律责任。要相应增设各级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只规定原则、程序与方法,以指导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行政处罚规定;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增设暂扣、没收、行政拘留等种类,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效率;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判处重刑;明确复合和共同污染等的民事责任,加大追究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修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要通过立法形式理顺矿产资源型城市的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和权限、职责等。国家要通过

11、立法确立有关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论文)体制,明确省级以下矿产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优化配备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机构,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资源型城市要结合实际,加强对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实现在开发中有效保护,在保护中持续利用。要通过立法赋予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主体以明确的权限、职责,设立合理的行政程序,构建与职责对应的法律责任体系,促使相应的行政主体、依法、合理实施与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相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严厉打击在矿产资源保护、管理中的环境行政不法行为。     4.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12、nbsp;    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制作保障。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法制建设中不仅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还要求能够在现实中更有效地执行法律,保证法律在促进和维护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     当前应按照建立法制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科学决策,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严格执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保护合法采矿者。在执法中要注意搞好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执法与调整矿区产业结构相结合,执法与提高矿业经济质量相结合,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各级执法机构的

13、能力建设。     三、结束语     国家在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中,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立法和执法均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也存在着缺乏矿产资源保护的单项立法,矿产资源环境监管立法体制不顺,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法条笼统可操作性差、法律制度空白点多等问题。加强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采取环保立法措施,修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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