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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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婚的法律分析姓名:牛双学号:X9F150电话:13664173823Q Q:47227881论文按照本稿进行抄写,5月8日前送到教务处D410,格式严格按照本稿的格式进行注意段首和标题空格,用黑色碳素笔写。 摘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爱情和婚姻的潮流,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随着时代的发展,可以发现当前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和社会状况,也能认识到他们的婚恋观念及行为对个人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其关键因素取决于观念、法律、制度、教育、宣传的缺位,同时也造成80后婚姻生活的不和谐,影响到他们个人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社

2、会有必要对闪婚引发的法律问题关注和解决。关键词 闪婚;结婚制度;法律问题 目录引言1一、闪婚现象、原因及利弊1(一)闪婚现象1(二)闪婚原因1(三)闪婚利弊1二、闪婚现象所引发的不良社会问题和纠纷2(一) 不良的社会问题2(二) 闪婚闪离后彩礼钱能否退还2(三) 闪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3(四) 闪婚闪离子女归谁抚养6三、针对闪婚带来的不良社会问题和纠纷提出的法律对策6(一) 观念的转变6(二)借鉴国外一些法律规定的条件7(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7(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7(五)为完善婚姻法法律制度提出个人看法8结束语9参考文献10引言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于千万年之中,时间

3、的无涯的荒野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赶上了,那也没有别的话可说,惟有轻轻地问一句:“噢,原来你也在这里?现在80后对待爱情的看法和老一代人存在很多差异,80后认为爱情就是那么的简单,觉得在一起来电,于是就走进婚礼的殿堂,这种现象是喜还是悲?如果男女双方 “义无反顾”、“不计后果”地选择“闪婚”,那么为使其对社会的负面性降低到最低,法律必须采取相应的事后救济措施。一、闪婚现象、原因(一)闪婚现象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所谓“闪婚”就是指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其形成的过程来看,“闪婚”指的是两人在短暂的相识后,很短的时间里相识相知相爱而确立婚

4、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快”,对于这些“闪婚族”而言,用最迅速的速度来完成从恋爱、产生爱情到结婚的漫长过程,按媒体的描述就是“3秒钟足以爱上一个人;8分钟足以谈一场恋爱,13小时足以确定伴侣结一次婚”,这种情感快餐的“闪婚”成为现代都市一种新兴现象。 (二)闪婚的原因 80后出现了”闪婚”一词,新一代的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对恋爱,婚姻,他们敢作敢为,随心所欲,”即敢爱,敢结,敢离”,快餐式婚姻,闪婚即是典型代表。每个家庭建立的之初都是双方两情相悦的结果。但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和必要的沟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沟通障碍,无法包容的胸怀等等都会致使两个人的矛盾不段激化

5、,而家庭是不需要掩饰的空间和时间里,双方不需要隐藏自己的缺点,矛盾会自然而然的会产生。进而暴露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二、闪婚现象所引发的不良社会问题及纠纷(一)不良社会问题第一、闪婚离婚对孩子成长很不利。现今社会,离婚已成为很正常的一件事,听朋友风趣的说,现在离婚比结婚的多,结婚登记处不用排队,离婚却排了一天,听后真的感觉很无奈。离婚是现在社会发展的产物,人们思想更加开放,幸福就在一起过,不幸福就散,没有谁伤害谁,制约谁,如果没有孩子,也无可厚非,可一旦有了小孩,是否应该谨慎一些呢?不管离婚的方式是怎么样的,都对孩子有一定的伤害。单亲家庭的孩子出现问题的情况比较多,性格孤僻,自闭,胆怯或

6、暴躁,悲观,或过于溺爱,或过于忽视,长大后还常常对恋爱婚姻失去信心,影响正常的生活。第二、自己对自己不负责。结婚不完全是追寻梦想的过程 婚姻其实更多是一种义务或者责任关系,而不只是浪漫。 “80后”不论通过什么渠道挑选自己的恋爱对象,他们中对待婚姻多数是谨慎和认真的,所谓统计数据显示的我觉得不是因为他们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而是因为他们还年轻,这就如同任何人都年轻过一样,婚姻不是儿戏需要慎重对待。第三,“闪婚”影响当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快餐婚姻”是对爱情的一种简化与误读。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情感与经济生活方式的统一体,它是人类繁衍的方式,以它为基础而形成

7、的家庭是人类组成稳定社会肌体的形式。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家庭的稳定。(二)闪婚闪离的彩礼纠纷 司法实践中,闪婚闪离对于男方来说,彩礼钱再要回来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在民俗或者说婚俗中,彩礼钱通常是在订婚时由男方交付给女方作为婚约的保证,在法理上来说这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以婚姻关系最终成立为条件的,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婚姻关系成立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该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彩礼钱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女方所有,没有特殊情况的条件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下列条件下男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双

8、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离婚时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离婚时返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的返还彩礼钱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闪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笔者认为,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

9、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倒签赠与合同书,在对方不认可赠与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书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受赠与方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2、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10、: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11、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按份比例进行分割。4、婚后一方赠与房产份额但未到房管局登记,赠与方反悔如何办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间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2、5、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6、离婚协议

13、或以离婚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两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大额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14、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四)闪婚闪离子女归谁抚养 目前青年男女草率结婚,之后不久迅速离婚而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日益增多。部分闪婚夫妻双方法制观念淡薄,推脱、不负责任,拒绝承担

15、子女抚养义务或争夺抚养权。有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往往以工作繁忙或无力抚养为由,请求把子女判给对方,以求自己少承担或不承担抚养义务;有的离婚夫妻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难以协调。例如北京市顺义区院杨镇法庭就受理一起闪婚闪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夫妻双方为推脱子女抚养义务表示将当庭进行竞价。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三、针对闪婚带来的不良社会问题和纠纷提出的法律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

16、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就连恋爱婚姻的程序也可以变成更简单快捷的方式。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快”,即从认识,相爱到结婚都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行的。由于夫妻双方结婚速度不同于传统,所以才出现了以上一系列因考虑不周而产生的问题。下面笔者对解决上述社会问题及纠纷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一)借鉴国外的结婚制度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男女双方除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外在形式要件上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

17、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 (二)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

18、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 (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 (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 (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 (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 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在中国法院不反对

19、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子女的经济来源; (2) 父母的经济条件; (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 (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 (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 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 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 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

20、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结束语婚姻的成功和稳定,需要感性、理性双轨发展,爱情列车才能行驶得稳定持久。草率行事,是对自己、家人和当事人对方及其家人的不负责人的表现。这就需要现在的年轻人加强与恋爱对象之间的交流,加深双方彼此的了解,在对待婚姻上必须严肃谨慎,不能只要“感觉好”就一切不成问题,应该在新型的社会观念影响下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地思考婚姻的意义,详细地规划婚姻的生活,理智的选择婚姻。婚姻非同儿戏,千万要慎重。婚前要多多了解,否则容易“闪婚、闪离”。 恋爱需要浪漫,但婚姻需要经受现实的一点点折磨;恋爱需要理解,婚更需要宽容。婚姻虽然不是一

21、桩买卖,但也需要像生意一样去经营。但最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崇尚怎样的婚姻观念,如何构建法治的婚姻和人权保障,如何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和谐的婚姻关系,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参考文献1向德平城市社会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2 黄火明 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0期青年“闪婚”现象的社会学探析3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4郑杭生等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2版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73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8黄文明,青年“闪婚”现象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0期(作者:王芳)9:重庆“闪离族”成为离婚大军主力 婚姻之痒推迟2010年05月04日,载新华网10:重庆去年离婚人数5年首回落 80后闪婚闪离多2009-04-27 04,载重庆晚报11 :重庆去年5000对80后“闪婚闪离”2010年03月11日 ,载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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