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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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

2、状列明。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但保险人已经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二、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只有部分受害第三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受害第三者参加诉讼。三、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四、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承担强制保险赔付责任

3、,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的,对保险人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五、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六、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怠于或者拒绝提供强制保险理赔资料,导致受害第三者无法直接从保险人获得赔偿,受害第三者请求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付责任的,应予支持。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损害为两辆或者两辆以上的机动车,且均投保了交强险的,如机动车各方之间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第三者请求保

4、险人之间也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八、强制保险中部分赔偿分项实际数额超过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但其余赔偿分项实际数额尚未达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赔偿责任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九、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均请求保险人支付强制保险赔偿金,受害第三者请求优先支付的,应予支持。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强制保险赔偿金后,在受害第三者未获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以该保险赔偿金实现其债权的,不予支持。十一、人民法院对保险赔偿金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其数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应当赔付的保险责任限额。十二、未发生强制保险合同争议的情况下,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或者人民法院将保险人追加为第三人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主题词:民事审判 交通事故 强制保险 指导意见 通知抄送:最高法院民一庭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本院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共印220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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