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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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2012041106 陈之勤一、事件背景:始于2008年的商标追溯案,王老吉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如今,

2、李益民早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陈鸿道也早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但王老吉商标却由此被贱租给了鸿道集团,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 从2008年开始,就与鸿道集团交涉,未果之下,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彼时王老吉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

3、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至5月10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具体分析:关于两者争执的重点就在于“红罐包装”这一外观,由于其市场占有量大

4、,其背后的经济利益远超过广药集团的“绿罐凉茶”,因此整个大战的焦点就在于红色包装的使用上。这里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5月17日,加多宝向法院提请上诉,申请撤销仲裁决定,被法院受理。5月28日,加多宝和广药分别在北京和广州召开发布会,称其新包装产品上市。而广药集团表示,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授权给其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5月30日、6月2日,加多宝两次向媒体发声明函,称其拥有红罐包装的专利权,并表示考虑对广药侵权提出发诉讼。根据我现在的知识能力,就两方面讨论一下该案例:1.由于原

5、先签订的合同是有贿赂情况的,这样该合同就被作废了对于该事件的仲裁我认为是合理的,王老吉这个品牌的所有权一直由广药公司所持有,当年只是把王老吉这个商标的使用权租给了加多宝公司,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

6、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商标使用许可又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与普通许可三种方式。被许可人在支付对价的同时必须在许可协议。很明显在本案例中加多宝集团签署的是普通许可合同。对于加多宝立志于想要把红罐王老吉打造中国第一饮料品牌单单只签订了普通许可合同是为此次战争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然而原本如此进行也没什么,但是关键是合同出了问题,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贿赂事实成立,那么

7、就符合以上第二条,合同确实可以作废。2.广药收回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以后,加多宝公司能否继续使用红罐包装加多宝方称,红罐包装是其董事长亲自设计的,他们包揽了“王老吉”品牌营销的整个流程,投入之大,显而易见。一般来说,果加多宝集团无法取得“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也无法获得较长的许可期限那么就应该对于商标许可期间的宣传推广责任划分明确。一般来说商标宣传推广的义务都是由商标所有人承担的然后所有人再根据被许可人的销售额等向其收取一定的宣传推广费用。而本案中加多宝集团作为商标的被许可人却承担了最主要的宣传推广义务使加多宝的长远发展存在潜在威胁。但是加多宝公司并没有申请包装专利,因为品牌的使用权不是他们的,

8、专利申请避开所有者是无效的,所以至今为止,纠纷依然存在。这个案例在法律界十分典型,在判定时依然是存在空白的,这里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在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对峙处于下风后,加多宝又提出这样的论点,“加多宝经过17年做大红罐凉茶,就应该拥有红罐的装潢权。”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质上并非因为该包装装潢本身是一项智力成果,而是因为该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或标示产品品质的作用。这有力的回击了加多宝“做大即拥有”的观点。不难看出,在法律上加多宝最后是败给了广药,得出的教训就是租赁商标终非一时之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应该加强。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多宝真的输给广药集团了么,恐怕许多人从心底里还是支持加多宝的吧,这就需要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求在今后处理类似事件上有一个更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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