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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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泉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一、 行政审批(共7项) (一)渔业捕捞许可 (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四)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核发 (五)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 (六)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渔业船舶检验二、 行政处罚(共45项) (一)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四)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五)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

2、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六)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七)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八)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九)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十)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

3、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十一)转让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十二)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十三)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

4、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十四)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十五)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十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十七)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十九)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

5、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二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二十一)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二十二)未及时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农产品的处罚 (二十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6、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二十四)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违反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置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二十五)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二十六)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二十七)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二十八)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标签的

7、处罚 (二十九)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的处罚(三十)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三十一)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三十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三十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三十四)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后,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

8、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三十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三十六)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三十七)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三十八)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三十九)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资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四十)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四十一)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四十二)使用未经检验

9、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四十三)撤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四十四)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四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三、行政征收 (共0项)四、行政给付 (共0项)五、行政奖励 (共0项)六、行政强制 (共3项) (一)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10、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二)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三)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七、行政确认 (共7项)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三)渔船登记(四)渔船船员证核发(五)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六)土地流转登记(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八、行政裁决 (共1 项) (一)项目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九、行政规划 (共0项)十、其他 ( 共9项) (一)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二)渔业水域滩涂养殖水面使用证的

11、审核 (三)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审核 (四)补充耕地质量评定 (五)特许捕捉许可初审(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六)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八)植物疫区封锁 (九)安徽省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一、 行政审批 共7项 (一)项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

12、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2)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13、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1)到公海作业的;(2)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4)跨海区界线作业的;(5)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6)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

14、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

1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3、实施对象:申请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承办机构:临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委员会窗口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16、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

18、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实施对象:水产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委员会窗口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

19、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20、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子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21、部门核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

22、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农业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

23、、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

24、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3、实施对象: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的生产企业。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委员会窗口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25、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

26、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核发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

27、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

28、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3、实施对象: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植保植检站 6、收费标准和依据:(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29、门制定。(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1、附件2。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五)项目名称: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3)植物检疫

32、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实施对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植保植检站 6、收费标准和依据:(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1、附件2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3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

34、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六)项目名称: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第

35、二十一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2)第二十八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3)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

36、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3、实施对象: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单位。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委员会窗口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

37、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38、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七)项目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3、实施对象:渔业船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临泉县水产管理局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

39、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

40、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事后监管责任: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 、行政处罚 共45项 (一)项目名称: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

41、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临泉县种子管理站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

42、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

43、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

44、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6)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5、;(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调查责任:对违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反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执法人员少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3)审查责任: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擅自设立

46、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告知责任: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或者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5)决定责任: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依法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6)送达责任: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的;(7)执行责任: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临泉县种子管理站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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