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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正文)申请人名称: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国琥珀伽藤汉德沃克街8号 邮编153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汉斯职务: 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湖南一定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永州芝山区百万庄37号大院1栋2单元5楼右评审请求: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二、审定并公告10501586号商标注册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决定不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贵委员会提
2、出复审请求。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下列商品:1、衬衫;2、服装;3、裤子;4、裙子;5、T恤衫;6、童装;7、鞋(脚上的穿着物); 8、靴;9、运动鞋;10、帽子(头戴)。(截止)上申请注册如下标识的商标:以上申请获得商标局的受理,受理的申请号为:10501586。2012年10月24日,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驳回;具体理由详细叙述如下:1、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发文编号为ZC10501586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引证商标是1940236,注册人是: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受申请人委托,我们曾联系“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打算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通过联系注册人的代理公司,无法联系到对方,任何网络搜索也无法找到注册人,显而易见,注册人在注册1940236商标后,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因此申请人: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但此案至今未能进行裁定,因
4、而影响了克林顿批发有限公司的正常申请,导致被驳回。2、如果引证商标1940236的注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卫营设计工作室”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情况下,望商标局作出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同时能够核准审定并公告10501586号商标注册申请。以上理由敬请采纳!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12 年 11月15 日 2012 年 11月15 日说明:1、 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2、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3、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4、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5、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