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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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一) 重新审定初任法官任职资格,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1 重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组织机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组织机构应由全国人大设立并下辖。组成人员抽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高等法律院校的相关专家、教授、学者等组成,司法考试机构实施办法由此专门机构提交议案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设立的专门机构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组织资源优势,既可避免司法部主导实施司法考试所产生的行政化模式,又可提高其组织机构的权威性。2 提高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和条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

2、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获得进入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等四大行业的“入场券”,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参加考试,世界各国规定殊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从高等法律院校毕业,具有一定年限的出庭律师中选拔,从这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考试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只要求是法律院校毕业的职业出庭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这方面的要求就严格的多。例如:法国要求必须在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四年法律课程方可考试;德国要求受到3年半至5年的正规法学教育,才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总的来看我国对这一资格限制比较低,从当今中国国情来看,高等正规法律院校、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部分理工院校均设有法学院或者法律系,每年有

3、相当数量的法学生涌向社会,可以说我国司法后备储蓄资源并不缺乏,甚至相对过剩,每年有大批法学生找不到工作就是明证。可是为什么我国司法考试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呢?这值得我国相关机构反思。随着中国的入世,司法改革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这时候统一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就显得非常必要。我认为要想与世界接轨,加快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就要修改我国法官法,除了前五条政治性条款外,第六条应该加以严格限定,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者方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3  严格规范司法考试范围。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司法考试的重点仍应偏重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并且应该有相当的难度而不应降格以求,将考试内

4、容变成一种四不像的杂烩拼盘。”1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它是法律职业者的入门考试,考察的是参考者是否具有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修养,同时也是检测参考者是否具有职业审判经验,毕竟法官是一个专业化相当强的特殊群体。我认为依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可以尝试地借鉴德国的司法考试模式。即正规法学教育结束后,应试者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成为助理法官,然后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地点一律选在基层法院,助理法官可在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以及其它庭里实习。实习期间,助理法官可以领取薪水,以保证其生活。两年实习期满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可通过法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第一次司

5、法考试应该是笔试,以专业理论知识、法条、法律职业道德为重点,以客观题为主;而第二次考试应该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以主观题为主,并重点考查应试者的职业审判经验和司法判案能力,当然对应(www.L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试者的职业道德考查也必不可少。(二)建立不同于公务员考试方式的法官考核和晋升制度,严格规范法官任命程序。1  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我的初步设想是:该机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下辖独立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法官提名审查或选举机构推荐法官候选人。该机构分为中央法官选任委员会和省级、市级法官选任委员会,并且垂直领导。它可以由现任的各级资深法官、检察

6、官、优秀律师代表、高等院校法学教授、学者组成。由他们对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候选人的专业素养、人品、职业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议、考核,并提出差额候选人名单,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的选任机关进行任命。我认为这样做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同时还取消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广泛提名权,防止司法、行政权力集于一人的局面出现。从而有利于吸收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到司法审判系统中来,更有利于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为培养职业化、精英化法律人才打下坚实基础。2  严格规范法官任命程序。现行法官任命程序是同级党组织部门或法院院长提名,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再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这种任命同样的危害是司法的地

7、方化、行政化。人大任命法官缺乏前置考核程序,任命流于形式,削弱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我认为严格规范法官任命程序就应该提高法官的任命机构。如果随便哪个地方机构均可以任命法官,那么法官就无崇高地位之说,也无司法权威之说,法官更与其他职业无异。具体做法是由全国各级法官选任委员会对通过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助理法官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助理法官的专业理论修养、人品、职业能力等,然后提名或选举机构推荐法官候选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始终领导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法官选任委员会推荐的法官候选人必须要经过同级党委审查,通过者方可经过法定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这里我的设想是省级以下地方

8、法官任命权统一收归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地级市、州法官选任委员会负责本市、州及下辖县、区法官的提名推荐工作,然后经过省级党委部门审查,最终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法官。我认为这样做的最大优势是提高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权威性,有效遏制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三)建立、健全法官任前培训制度。我国法官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培训,可见立法机构已经意识到法官任前培训及法官继续教育对于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官培训制度,加强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法官晋级前培训至关重要。本人对此有一些不成熟建议。1  建立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是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录取,干上最多3年的书记员或是法官助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了。众所周知,即便是检察官、助理法官在两三年时间内也恐怕难以形成法官独特审判案件的个性,因此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必须。对初任法官上岗前培训以“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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