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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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徽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孙秀平签字日期:2008 年 4 月 22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安徽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安徽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

2、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孙秀平签字日期: 2008 年 4 月 22 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导师签名:吕斌签字日期:2008 年 4 月 22 日电话:邮编:目录摘要 . I英文摘要 . III引言 .1一、尸体的法律属性 .1(一)尸体相关概念 .1(二)有关尸体外延的争议 .2(三)尸体的法律属性 .4二、尸体的权利归属及行使 .9(一)权利主体的认定 .10(二)对尸体享有的权利内容 .13(三)尸体权利行使的限制 .15三、尸体侵权行为的构成 .17(一)尸体侵权行为

3、及具体表现形式 .18(二)尸体侵权的损害后果 .22(三)尸体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3(四)尸体侵权行为人的过错 .25(五)尸体侵权行为的免则事由 .29四、尸体侵权的法律救济 .33(一)侵害尸体的法律责任 .33(二)对尸体法律保护方法的完善 .37结语 .41参考文献 .42致谢 .46摘要虽然对尸体的性质及法律属性一直未有定论,但对尸体的保护古今中外早已有之。时至今日,对尸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不仅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也在立法层面取得了不容忽视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尸体的纠纷仍屡屡发生,在实践中究竟应当怎样进行保护适用何种规则处理这种纠纷,不无疑问。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我国其他法律对此也未明确规定,由此引起的问题则是对尸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及保护方法根本不完善。由此可见,虽然对尸体的法律保护取得进步,但无庸讳言,这种进步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对尸体的侵害案件不断发生,对侵害死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急需完善。本论文即是对有关尸体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尸体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民事法

5、律关系上的客体。法律上的物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就人的尸体来看,人死后,其人格亦随之消灭而成为尸体。尸体在一定程度上能为人们所控制、支配,并且尸体具有经济价值及精神价值。尸体符合物的三个基本条件。尸体为物,就必然发生所有权。对有主尸体,死者本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但公民生前可以对其死后的尸体享有处分权。死者的近亲属,由于与死者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及情感,所以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是最为合适的。无人认领的尸体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无主尸体的近亲属,但对于无主尸体,国家应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及时妥善的处理无主尸体,国家此时应享有对

6、无主尸体的处分权。尸体为物,有关权利主体对尸体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尸体近亲属对死者的尸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而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死者近亲属取得的这种所有权更多的是对死者身份关系的I承继和对死者感情的保留。因此,体现的是身份利益。这种所有权不能像亲属承死者的遗产那样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其所有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是绝对的。非法侵害尸体的纠纷经常发生。判断尸体侵权行为的标准以及认定尸体侵权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以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为依据,即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尸体的行为、尸体受到侵害、侵害行为与尸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侵权行为人主

7、观方面存在过错。尸体侵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而且违背了善良的社会风俗,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也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有关尸体权利的保护,目前在我国民法、刑法及行政法领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相关立法仍有许多不够完善不够具体之处,还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关键词:尸体;尸体侵权行为;法律保护IIAbstractAlthough the nature and the body of law has been no conclusion attributes, but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

8、ient and modern body there have long been.Today, On thebody of legal protection not only caused great concern to the academic field, but alsothe level of legislation made progress that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The SupremePeoples Court also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pirit of tort liability on the

9、 Internet,provided in the illegal use of body damage, and remains, or to violate the publicinterest, public morality against other forms of body remains the deceaseds closerelatives suffer mental suffering to the peoples courts to request compensation formoral damage, the peoples courts should be ha

10、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ut in real life, the body still, there have been frequent disputes, and on the bodies ofwhat is the legal property, in practice how to protect what should be the applicablerules to deal with such disputes, not without doubt. Apart from the above judicialinterpretat

11、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hinas other laws have also notspecified, the resulting problem is the body legal protec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theoretical foundation simply imperfect. Clearly, though the bodies of the legalprotection of progress, but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is progres

12、s is limited, and farfrom being 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real life. In recent years the body of the ongoingcase against the deceased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the much-needed legal protectionperfect. The paper is about the body.Body of the legal sens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law on the ob

13、ject. Thelaw of civil rights is the main can actually control or domination of a certaineconomic value of the property. On the bodies of people, who after his death, hispersonality will also become the eradication of the bodies. Body to a certain extent,people can control, dominate and the bodies of

14、 an economic value and spiritual values.The body contains three basic conditions.For the bodies ,there is the inevitable title. To have the main body of thedeceased I do not enjoy the title, but his citizens can enjoy their bodies after deathIIIpowers. The deceaseds close relatives, and because of t

15、he deceased have a specialrelationship and emotional, so the bodies of ownership by the near relatives of thedeceased is entitled to the most appropriate. Unclaimed bodies of the title still belongsto the main body of no close relatives, but without the main body, the country shouldfulfil its social

16、 management functions, where not contrary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customs, under the premise of timely and proper treatment without the main body,States should have the right at this time without the main body of powers.For the bodies of the right of the main body of ownership. Ownership of theconte

17、nts of the possession, use, income and punishment. Near the bodies of deceasedrelatives the bodies of the ownership is not enjoyed by the full ownership, but subjectto restrictions on ownership. the title this is more of the identity of the deceasedrelations between the inheritance of the deceased a

18、nd the feelings of the reservation.Therefore, reflected the identity of interests. This ownership can not be like therelatives of the deceaseds estate inheritance, as have full ownership of its ownershipof the exercise also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not absolute.Bodies of violations, not only

19、 violated the spirit of close relativesinterests, and contrary to good social customs, a vio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protect public order, it may also violated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suchcircumstances, people must also act Criminal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and civ

20、il liability.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body, currently in Chinas civil law, criminal lawand administrative law hav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f the field. However, therelevant legislation is still not perfect enough not specific enough in many areas alsoneed to be improved.Key words:Body;Bodie

21、s violations;legal protectionIV引引言言“生如春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泰戈尔在飞鸟集里用诗句渗透生命的玄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后人对死者的态度是孝顺或忤逆的表现,也构成了社会公众对其进行评价的重要方面。对尸体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和伦理道德要求,因为这样可使人们更加尊敬他人,更加尊重生命,体现了人的价值,可以发扬光大传统的伦理道德精神。自然人死亡后,尸体作为丧失生命的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法律上应表现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既涉及死者的人身利益,又与死者近亲属的人身利益息息相关,还涉及到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以及这三种利益之间的正当关系。不能想象,一个

22、人在其死后,其尸体还遗留他身前的形象,却被人随意损毁、侮辱、抛弃而法律不管不问。将尸体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对于维护人的尊严、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然人的生命、身体以及财产各项权利都给予极高的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但是,对人们死后的尸体的处理,在实践中出现了法律真空,尤其是对无主尸体的处理,更急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效的保护尸体成为我们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理论上,尸体是否为民法上的物,国内外学者们对此多有争论,笔者认为将尸体界定为物,并不贬低人的人格尊严,而且也能够更好的运用民法上关于物的理论更好的保

23、护尸体,维护尸体权利人的权益。但毕竟尸体不是一般的物,在其上承载了特殊的精神利益,因而对尸体的保护应有特殊的规则。一、尸体的法律属性(一)尸体相关概念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任何问题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对于尸体的法律问题研究,同样也需要从它的概念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对比中去把握它的内涵和外延。1尸体的法律问题研究1、尸体。尸体是指“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是丧失生命的生物体的质形式。在本论文中所指的“尸体”笔者将其限定为自然人的尸体,将动物的尸体排除在外。对尸体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在我国刑法中争议比较大。对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论述。2、身体。身体是指“一个人或者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

24、即人和动物的躯体。躯体则是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躯体和身体的含义相同。3、人体。人体指人的身体,从语义上来看,它对身体的含义进行了限制,舍弃了动物而仅指人的身体。在英语中,body 专指人的身体,与动物的躯体想区别,指人的不是精神的而是肉体的,是人的肉体的整个结构或附属与身体的所有部分。4、遗体。遗体是指失去生命指标的死后的人体,是“所尊敬的人的尸体”而尸体是指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对这两个词语的意思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遗体仅仅用于人。而尸体则包括了动物在内。遗体包含了尊敬的感情,尸体则没有承载任何的感情。笔者认为,一定范围内,遗体和尸体可以等同,但是本论文中论述的尸体的范围比通常意义上

25、的遗体的范围大。5、遗骨是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习俗所予以保留的或者应当保存的死者骨骸。它不同于遗体。遗体一般指人死之后所保留的比较完整的生理组织的整体。遗骨是人的遗体的一部分,仅指骨骼,是遗体变化后的一种状态。6、骨灰。骨灰是由遗体遗骨火化后的遗留物。(二)有关尸体外延的争议法律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所指的对象范围。一般情况下,概念的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尽相同。法律上的概念由于对规范性的要求较之生活中的概念而言更高,应而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更应谨慎,使之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概念即要受立法者主观上的影响,又要受其所处的客观环境的制约,所以“法律自制定公

26、布之日起,即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 1136 页。学生万用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664 页。学生万用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68 页。2一、尸体的法律属性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对同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在不同时期甚至在同一时期,不同学者之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有些不同。对于尸体的概念,学者们并无太大的争议,但对其外延的界定却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尤其在刑法领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以下简称我国刑法)第 203 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对该罪名中尸体范围的认定上就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何秉松教授认为,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

27、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经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的尸体。张明揩教授则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在肖扬主编的中国新刑法学一书中则认为,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还包括殓物等。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是否包括遗骨、骨灰成为矛盾的焦点。笔者认为,在该罪中的尸体应该包括尸骨、遗骨或骨灰。因为,

28、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现行刑法设立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立法宗旨不单是为了保护人们死亡后的尚未腐烂的躯体,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形成的丧葬风俗。如果仅将尸体范围确定为人死后腐烂以前的躯体,而不打击盗窃、侮辱尸骨、骨灰的行为,显然不能保护人们正常的丧葬祭祀活动,不能维护公共秩序,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激化社会矛盾,这就违反了立法的本意。因此,应将尸骨、骨灰等纳入尸体的保护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观点。台湾地区刑法第247 条规定“损坏、遗弃、污辱或窃取尸体者,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害、遗弃或盗窃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骨灰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29、。”此外,从世界范围上看,在刑法领域中对尸体、尸骨、骨灰等予以保护的国家也为数不少。南朝鲜刑法第 161 条第 1 款规定“将尸体、遗骨、遗发或放置于棺木内之物品予以损坏、遗弃、藏匿或取得者,处 7 年以下劳役。”原西德刑法第 168 条第 1 款规定“无权盗取有权利人保管之尸体、尸体之部分或死者之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47 页。刘家深: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50 页。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82 页。3尸体的法律问题研究骨灰,或对尸体或其埋葬场所施以粗暴侮辱之行为或破坏、损毁埋葬场

30、所的,处3 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奥地利刑法第 190 条第 1 款也规定“自有处分权人之处侵夺尸体或尸体之一部分或死者之遗骨或死者自埋葬之场所或辞灵之场所搬走尸体或尸体之一部分或死者之遗骨以及将尸体为不法之处理,处 6 个月以下自由刑或 360 额以下罚金。”意大利刑法第 411 条第 1 款规定“破坏、除去、夺取、散乱遗骨者,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徒刑。”因此,我国在今后的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该明确规定“尸体”不仅包括人们死亡后尚未腐烂的躯体,还应包括能够代表死者的人体遗留物,如尸骨、骨灰、遗发等物。同样,在我国民事理论中,笔者亦认为对尸体的保护范围也不应仅仅限于整个遗体,还应包

31、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也可以包括骨灰、殓物。(三)尸体的法律属性尸体以及尸体的变化物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法律上的物?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关尸体法律属性的学说及评议(1)德国学者的观点-非物说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无论如何,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尸体本身不是物。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以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为限。按照他的观点,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物,尸体仍具有人格因素,不能成为物。德国在 1934

32、 年 5 月 15 日制定的火葬法丧主无所有权,惟有依习惯法为管理及葬仪之权利及义务。因此,尸体非物,不得为继承人所继承,应以法律或习惯以定其处置。这种观点不承认尸体为物。如果把尸体作为权利客体,作为物,则继承人可以使用、收益并可以抛弃,是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2)日本学者的观点-可继承物说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6 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288 页。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17 页。4也采取了这样的立场,做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对尸体一、尸

33、体的法律属性日本一些学者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死亡后,由其所有的身体变成尸体,其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进而由其继承人所有。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尸体,即侵害了继承人的尸体所有权。按照日本民法典第 897 条的规定,应由应为死者祭祀者继承尸体之所有权。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这种观点认为尸体是物,且是继承人享有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所有权的客体即尸体毕竟是特殊之物,而不是一般的物。(3)美国学者的观点-非所有权客体说美国有的学者认为,尸体是物。但尸体与其他的物是不一样的,

34、它是一种特殊的物,也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也不能把尸体的处分权确定为所有权。否则会导致尸体的商品化。这是因为对人们长期潜移默化的传统的所有权观念以已经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和了解,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流通已成为一种常识,包括买卖、租赁、抵押等。所以对尸体处分权确认为所有权将对人们产生错误。但是,在美国一些州的判例中,却将尸体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准财产的性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的判例就认为:尸体是财产权的标的。在Larsonv.chase 一案的判决中,法官阐述了一个人拥有一具尸体的权利。这是他在 最 广 义 上 的 财 产 权 和 财 产 权 的 最 普 通 意 义 。

35、 在 Bogertv.city ofIndianapolis 一案中,判决阐述,提出建议死者的尸体属于其活者的亲属作为财产继承。一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把传统习俗置之度外。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的做法实际是表达美国人的实际意图和描述法庭关于这个问题的趋势。美国通过法院的判例认为,遗体的埋葬义务是作为的法律义务。但是除了义务之外也有权利。这一获得明确的和广泛的认识。死者的遗体处置应属于亲属(以在没有遗嘱处分的情况下),在如此的范围上是属于活着的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这个权利是源于对死者的情感和感情,基于宗教信仰上是未来生命的形式。因此,这已是较早地由教会法庭认知的问题。但是,因为有它起始的感情与宗教龙

36、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书局,1984 年版,第 59 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17 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年版(第三版),第 453 页。5尸体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情感,它不久被当作一个严格的法律权利,然而亲属不具有完全财产意义上的拥有死者的尸体,而是有尸体保护的财产权和尸体被侵犯时有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因此,涉及的权利是尸体被损害将要获得赔偿的权利。那不是一般意义上被认可的在财产上的直接财产权。然而,尸体的埋葬是人类情感利益的标的远远大于实际财产的事情。有普遍人类意义的情感的义务是由某人管理尸体,一个义务(也可以说是权利)是保护它不受侵犯,因此可以认为是准财产权。2、国内有关尸体法律属性的学说尸体是人体失去生命后的继续存在的表现形式,是人丧失生命后遗留下来的物质实体。对尸体的法律属性,总结国内个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身体所有权说该说主张尸体是身体所有权的客体,认为身体权本身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公民死亡后,尸体当然也是物,只是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所有权应由继承人继承。这种学说认为身体具有物的属性,在自然人死亡后,尸体当然也是物,只是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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