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问题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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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目: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问题和对策学 院: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年 级: 指导教师: 二0 1 2 年 五 月学生承诺与声明我郑重承诺并声明如下:本人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严格遵守了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与道德,在本人的毕业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理。学生(签名): 年 月 日指导老师审核意见经审核,本人(同意,不同意)该论文写作定稿,并推荐其参加毕业论文的答辩(打“”)。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日摘 要民以食为

2、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对国家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安全的食品既危害民众的健康,也打击相关行业的发展。近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国食品出口受阻,也影响了国家声誉。众望所归的食品安全法终于于 2009年 6 月开始实施。但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却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质量问题形势日益严峻,假冒伪劣食品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肆虐横行,导致安全事故频频爆发,如地沟油经过回收重新处理后上餐桌、婴幼儿毒奶粉、苏丹红等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尤其不安全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3、及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成为国家及社会的共同职责。关键词: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AbstractFood, food; food safety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s first. Unsafe food not only harm peoples health, but also against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industries. In recent year

4、s, the spate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 the wake-up call for our countrys food security situation, food safety issues led to Chinas food export is blocked, also affected the national reputation. Welcomed by the Food Safety Law and finally in June 2009. But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food safety has not

5、fundamentally improve Chinas food security situation, the situation is increasingly serious quality problems, fake food is especially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is rampant in the market run amok, leading to frequent outbreaks of security incidents, such as waste oil after recovery of re-processing on

6、the table, infant poison milk powder, Sudan Red, etc. of major food safety accidents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consumer confidence, consumers on food safety scare. Especially unsafe food on the health of consumers and the safety of causing great damage and harm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s a w

7、hole.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food safety, food safety issues of common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become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and so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food safety.Key words:food safety;Subject;legal issues目录摘要IABSTRACTII1 引言12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规定的现状12.1 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

8、分段监管体制12.2 民间食品安全主体的多方参与22.2.1 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自律监督的法律现状22.2.2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主体行业协会的法律现状32.2.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现状32.2.4 其他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的现状33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分析43.1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存在问题的分析43.1.1 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交叉,难以进行全程监管43.1.1 食品行业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自律性监督欠缺53.1.3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维权成本高53.1.4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责任的欠缺及分析53.2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63.2.1 食品安全

9、主体法律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63.2.2 利益的驱动是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64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完善及对策64.1 立法上的完善64.1.1 增加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协调机制64.1.2 加快出台行业协会法74.1.3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74.2 执法上的完善74.2.1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食品监管队伍装备水平74.2.2 转变执法理念,树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84.3 司法上的完善84.3.1 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84.3.2 完善食品安全受害者代表人诉讼制度84.3.3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95 结语9参考文献11致谢121 引言“民以食为天,食

10、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2008年的牛奶“三聚氰胺”之伤、2009年“问题奶粉”、 2010年海南毒豇豆席卷全国、2011年双汇“瘦肉精”等等,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缺失。针对目前政府部门分段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协调性的欠缺、权职责不清、法律效率低、食品准入制度门槛底、执法不严及其它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督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自律监督缺失等突出问题。本文着重从食品安全主体角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研究和食品安全

11、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根本从法律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主体不仅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及其它社会团体。而且,食品的安全受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确保食品的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从食品安全主体的视角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在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及完善尽微薄之力。2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规定的现状2.1 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食品行业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食品无论在数

12、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食品的供给基本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然而,食品行业在生产数量、技术装备、科技含量上取得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主体的规定也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爆发而逐步发展完善。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大体经历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的食品卫生法(试行)、1988年的标准化法、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2006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政

13、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也经历了从单一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管到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统领包括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法律主体并存的局面。而且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权责交叉、出现了“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杀猪的”局面。2.2 民间食品安全主体的多方参与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述“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食品安全作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涉及的法律主体不仅包括政府、政府的各个部门,而且包括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基

14、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等主体。这些主体对食品安全自律及监督的参与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有效补充。2.2.1 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自律监督的法律现状企业是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承担着产品生产、供应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任。企业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是食品供应的载体。在食品安全主体制度中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不仅是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充当着食品安全的自律监督及被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其他主体监管、监督的双重角色。我国的食品安全一度强调国家的监管,而企业的自律监督作用长期被忽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致其在企业的利益与食品的安全存在矛

15、盾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将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利益的追求与保证食品安全存在矛盾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将食品的安全放在次要地位。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的自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在食品安全与追求自身利益之间没有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监督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且自律监督缺乏社会公信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的自律监督中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2.2.2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主体行业协会的法律现状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对行业协会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将行业协会定义为“行

16、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第三种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食品领域的行业协会包括食品行业协会、奶制品行业协会、粮油行业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的职责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作为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沟通的桥梁与纽带。食品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社团性、自律性等特点,对食品安全的自律监督具有特殊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但是其发展存在滞后性应有的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尤其在行业中的号召力及影响力不够高,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导致行业协会很

17、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2.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现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并不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除办理本自治组织内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外,还代政府行使着许多权利,诸如收费权、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权利等。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布的范围广、数量多且与民众最接近的主体之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应该收到更显著的法律效果。但是,实际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很少行使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职责,即使有也是对社区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很少主动对食品安全进行

18、监督与管理。2.2.4 其他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的现状我国其他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主要包括食品消费者组织或团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社会舆论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食品消费者组织诸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联盟等他们是专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结成的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一共有七项权能,从该七项权能看,消费者协会仅是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及采取一定行政措施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大大限制了消费者协会对食品安全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社会舆论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报纸、网络等

19、。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表现为事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增强对假冒伪劣食品的鉴别能力及提高食品消费中自我保护的能力;事中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并对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披露;事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披露、曝光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当前社会最流行的宣传工具互联网的普及使食品安全信息更加及时、透明、全面。社会舆论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对保证食品的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消费者既是食品的最终享用者,又是食品安全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切身的利益,发动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消费者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获取信

20、息方面处于劣势,而且缺乏专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发布与共享平台,消费者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上严重滞后及失真、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导致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力不从心。3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分析3.1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存在问题的分析3.1.1 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交叉,难以进行全程监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试图对我国目前的分段监管法律体制进行重新的确定,以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焦虑与恐慌恢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法律体制。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卫生行政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检验检疫部门等多个部

21、门齐抓共管的法律监管体系。表面上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事实上由于各个部门的法律监管职责交叉协调体制欠缺,而且各个部门出于部门本位思想的考虑出现一种有利益争先恐后去监管,无利益都不监管的局面,而且各个法律监管部门横向的分段监管,这种状况容易产生法律监管漏洞与重复监管,政府监管的各个部门协调性差,影响法律监管效率易生法律监管腐败。3.1.1 食品行业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自律性监督欠缺食品的行业组织为从事相同食品业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为实现其组织中每个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

22、食品安全知识。但是,食品行业协会由于受法律环境的制约及自身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业组织导致其法律定位不准、职责不明确、结构不合理,导致目前食品行业协会存在诸多比如食品行业协会设立的过多、过滥没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等弊端导致食品行业协会并不能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监督应有的作用。3.1.3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处于核心地位,食品安全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消费者既是食品安全的逻辑起点又是食品安全的最终落脚点。一个正常健康状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消费者维权成本最低的食品安全法律系。目前,我国消费者在食品事故中的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指消费者

23、在维权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就社会而言指耗费社会及国家付出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高于维护权益后所得到的成本,维权成本就过高反之则低。维权成本过高不仅造成消费者及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很打击消费者的维权信心,使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的侵害时不敢维权甚至不愿维权。3.1.4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责任的欠缺及分析法律责任是法学范畴中重要的内容,也是法制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是对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对利益进行的调整的关键所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是国家、社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过程。“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

24、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责任是否完善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完善关系到食品是否安全的一个重要标准。3.2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3.2.1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我国在成立之初建立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计划在商品经济中占主导作用,各个经济主体处于横向的联系,而且对经济的管理也均是通过政府采取纵向“指令”加以实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权利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特殊条件下,食品的安全由国家统一负责,按照计划指令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

25、法律监管制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分撒在各个行政部门中。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虽然也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分别监管,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即使对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存在冲突与矛盾也可通过集中的国家行政权力来处理各个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冲突。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时代,由于各种经济活动都由国家统一的计划指令调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部门也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领域并没有出现现在的监管局面。3.2.2 利益的驱动是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利益是人类所有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既是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源动

26、力,又是造成社会各种社会危机及矛盾的深层次原因。4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完善及对策4.1 立法上的完善4.1.1 增加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议强化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在食品安全法对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界定的基础上,明确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环节,由于现实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对哪些是生产环节、那些是流通、消费环节并不是区分的很清楚。进而导致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不可以对号入座,并对以往的部委规章及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并对食品安全法中对各个部门协调的内容予以细化。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并对其协调的职责、时间、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以建立各个食品安全

27、法律部门的职责明确、协调到位及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制。之间的协调机制,并对其协调的职责、时间、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以建立各个食品安全法律部门的职责明确、协调到位及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制。4.1.2 加快出台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之所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一部对行业协会调整的基本法律对行业协会的成立、地位、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导致大多数的行业协会附属于政府部门或者成为大企业的附庸及代言人。建议,随着地方性法规立法试点的成功在适当的时候推进行业协会法的制定是一种积极稳妥的立法形式。通过国家层面行业协会的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地位、权限。改变目前行业协会设

28、立的不合理及过于形式化,理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界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加强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建立行业协会在接受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使行业协会财权、人权、事权相独立的行业协会制度,而不是附属于政府机构或企业的代言人。使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其自律法律的目标,确保食品的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4.1.3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规定的不一致,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建议根据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及适应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应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一章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罪名予以规定,并本着适应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增加缺少的罪名、适当提高涉及食品安全罪名

29、的法定刑等以使刑法适应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社会发展的需要。4.2 执法上的完善4.2.1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食品监管队伍装备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食品种类更加多样、构成成分更加复杂。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监管设备及监管技术整体跟不上食品发展的速度。监管水平及监管技术的落后也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加大对食品安全科研、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与监管手段真正的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装备适应食品种类多样性、组成成分复杂性的需要。4.2.2 转变执法理念,树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食品从生产

30、、加工、流通到消费涉及的环节多、牵扯的主体也多,监管的难度大。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必须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置,轻视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所以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事前预防的宣传,转变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切实的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中及事后预防转变到事前预防上来。4.3 司法上的完善4.3.1 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在社会中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征,违法行为主体通过实行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与由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违法成本之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是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这种情况下违法者选择违法;二是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基本等于违

31、法成本。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往往存在侥幸的心理,违法行为不被监管者发现或即使发现也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三是违法行为得到的收益远远小于违法成本,违法者往往由于违法行为造成其倾家荡产丧失第二次违法的能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入惩罚性机制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维权的信心,是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足额的赔偿,最重要的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4.3.2 完善食品安全受害者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诉讼代表人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仅有民事诉讼法及

3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影响消费者维权的顺利进行。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内容有其一,代表人的选任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代表人的选任包括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法院指定;其二,法院对受理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程序;其三,当事人向法院的登记及证明受到损害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范围很广,诉讼代表人制度对特定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维权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引入团体诉讼机制,即通过特定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代表广大消费者团体代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进行诉讼。团体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代表人选任、登记程序等复杂的程序,而且

33、团体诉讼是以一个团体为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比如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者,可以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活动。遗憾的是消费者协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立法中建议逐步完善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4.3.3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的消费者多、涉及的范围广、需要赔偿的资金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而且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往往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况,受害的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有利于使受害的消费者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及时的治疗,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害食品对受害消费者的危害促进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是

34、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基金的来源可由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财政补偿等组成并建立专门的赔偿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相应的配套措施诸如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及赔偿后的追偿等事宜予以明确。5 结语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内容。食品本身具有的生产、流通、储存、消费等多环节性要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必须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及监督的主体在食品安全中处于核心地位,本文抓住食品安全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展开研究,着重从食品安全监管及监督的主体法律制度及法律责任进

35、行了探讨,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体制及其它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本文在收集相关资料总结其观点和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及监督实践基础上,深入的分析了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承担保护社会及社会上每个人生存安全的责任,并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创新性的提出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参考文献1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年第5期.68一71.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13一114.3马克思.资本论第l卷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1.4何政泉,杨莉.论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

36、009年第5期.53一55.5赵肖箔.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8.6李跃.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J.福州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22一25.7王继军,董玉明.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4,8英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4.261.9温家宝.剑桥大学的演讲,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中国新闻网,2009年2月2日.10:34.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82.11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

37、005.14.12刘艺灵.行业协会法律定文问题初探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53一55.13杨宝成.论立法中对违法成本的设计J1.学习论坛,2003年第7期.38一39.14马爱萍.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3.15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52.16王涛,刘雄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J.中国民商法网.17刘红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法制网,2010一01一23.巧:38.致谢四年的农大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

38、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满囊,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伟人、名人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急切地要把我的敬意和赞美献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聂志平教授。您治学严谨,学识渊博,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您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同时也感谢学院以及图书馆为我提供良好的做毕业设计的环境。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

39、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江 西 农 业 大 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登记表姓 名 性 别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论文(设计)题目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问题和对策论文(设计)完成提交时间2012.05.13论文(设计)取得主要成果及学生的诚信承诺本文从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看出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缺失。针对目前政府部门分段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协调性的欠缺、权职责不清、法律效率低、食品准入制度门槛底、执法不严及其它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督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自律监督缺失等突出问题。学生(签名):时 间:教师指导过程情况记录(选

40、题、试验、调研、资料收集及论文撰写等过程)聂老师给本文提出了写作指导方向,并进一步讨论确认了论文主体。在本文完成过程中聂老师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文献资料。初稿后聂老师对本文的框架和逻辑给出了宝贵的意见。二稿后,聂老师对本文的格式等方面再一次给出了修改意见。指导教师(签名):时 间:指导教师对论文(设计)的审查意见指导教师(签名):时 间:注:本表作为教学档案,随论文由各学院负责保存。江 西 农 业 大 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与答辩成绩评定表姓 名 性 别 学 号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论文(设计)题目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问题和对策评阅人对论文(设计)的评审意见(要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提交答辩

41、)论文评阅人(签名):时 间:答辩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回答的情况、答辩评语及成绩答辩负责人(签名):时 间:学院评定的最终成绩及等级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名):时 间:注:本表作为教学档案,随论文由各学院负责保存。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毕业生论文开题报告姓 名 专 业 学 号 班 级 论文题目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问题和对策一、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如2008年的牛奶“三聚氰胺”之伤、2009年“问题奶粉”、 2010年海南毒豇豆席卷全国、2011年双汇“瘦肉精

42、”等等,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缺失。针对目前政府部门分段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协调性的欠缺、权职责不清、法律效率低、食品准入制度门槛底、执法不严及其它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督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自律监督缺失等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体制度的分析本着借鉴吸收的原则。着重从食品安全主体角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研究和食品安全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根本从法律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主体不仅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的

43、监管,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及其它社会团体。而且,食品的安全受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确保食品的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从食品安全主体的视角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在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及完善尽微薄之力。二、论文提纲初步设计摘要Abstract1 引言2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规定的现状2.1 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2.2 民间食品安全主体的多方参与2.2.1 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自律监督的法律现状2.2.2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主体行业协会的法律现状2.2.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现状2.2.4 其

44、他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的现状3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分析3.1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存在问题的分析3.1.1 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交叉,难以进行全程监管3.1.1 食品行业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自律性监督欠缺3.1.3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维权成本高3.1.4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责任的欠缺及分析3.2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3.2.1 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3.2.2 利益的驱动是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4 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问题的完善及对策4.1 立法上的完善4.1.1 增加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协调机制4.1.2 加快出台行业协会法4.1.3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4.2 执法上的完善4.2.1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食品监管队伍装备水平4.2.2 转变执法理念,树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4.3 司法上的完善4.3.1 增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4.3.2 完善食品安全受害者代表人诉讼制度4.3.3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5 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三、写作进度安排1、2011年9月下旬:提交开题报告最后稿,完成文献综述、确定论文写作提纲等开题任务;2、2011年12月:根据论文需要实地调研; 3、2012年3月:整理材料、分析调查结果、撰写论文;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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