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012014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官独立法律论文.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法官独立法律论文论文提要: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而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我国现今法官独立的现状却并不令人乐观。从法官独立的外部环境来看,我国法官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独立性易受到地方干预的制约,现实中还有很多地方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实例,令法官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地方人大、党委、政府及领导都可能成为干预法官办案的主体。这种干预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都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给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挑战,也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地方干预之所以能够制约法官独立主要是因为地方掌控法官的人事任免权、职务晋升权,掌握法官的工资待遇,在人

2、财物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法院的法官难免会受制约。为改变这种局面,保障法官独立,在宪法中确立法官的独立地位,改革法官人事制度和法院财政体制,并确立法官任职的终身制势在必行。引言: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这是20世纪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著作法学导论中的经典论断。法官即是法律的化身,法律借助于法官为大家所感受和认知。因而,司法的独立最终要籍由法官的独立而实现,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正如意大利民诉法学家M.卡佩莱特所说:”司法独立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价值的实现-法

3、官公正而无偏私地解决争端”。没有独立的法官便没有独立的司法,独立的、不受不当干预的各个法官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保证。反观我国现今法官独立的现状却并不令人乐观。我们的周边还有一些影响法官独立的因素存在,如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抗上”而被无情免职,奔走7年,至今仍待岗在家;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带给我们的远远不止是一声哀叹和几丝无奈,更应该是对当前我国法官独立状况的深深思考和深入探讨。一、尴尬-透视地方干预下法官独立的现状(一)独立审判还是服从”上级”指示-法官的两难抉择从我国司法实际来看,由于各级法院设置基本

4、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官的人事任免、职务晋升等权力往往掌握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法官往往容易受到地方干预的影响而难以独立办案。案例一:储怀刚偷税案-无法生效的无罪判决2004年10月26日,阜阳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去了一份特殊的文件,文件题为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文件中说,根据颍泉区委政法委政法(2004)第34号关于审理储怀刚因涉嫌偷税一案的情况汇报,市委政法委于2004年9月30日召开案件协调会,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分析案情,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由你院对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

5、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2005年2月24日南方周末刊载的无法生效的无罪判决一文中的一段文字。阜阳市委、政法委的一份意见竟然可以令对公民的无罪判决难以生效,姑且不提该意见直接对公民的权利作出大相径庭的决断是否合法,单就该意见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预来看,也是不适当的。但是,站在本案主审法官的角度我们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论。首先,这一意见是市委、政法委有关领导集体合议的结果。市委对于法官的行政职务升迁具有决定权,如果不按照意见审判,法官除非是不想升迁。而且,出台该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那么,法官哪敢拿着”阜阳的稳定”开玩笑,

6、不按意见处理,造成了阜阳的不稳定,这样大的责任又岂是一名普通法官承担的起的?进一步说,阜阳中院人员的人事任免、财政经费等也受阜阳市制约,如果法官坚持无罪判决,可能导致阜阳中院今后难与市委、市政府就干部调整、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选择往往是依照领导指示办理。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却损害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对法官的职业理念、职业信仰都构成极大的伤害,而受到最大损害的是当事人,是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该不该因为领导指示而置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于不顾?主审法官陷入一种尴尬难处的境地。(三)当前我国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现状及危害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地方干预法官

7、审判独立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主要与我国现行的法院设置体系、法官任免机制及法院财政体制有关。我国省市县三级法院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法官任免由同级人大负责,法院经费、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更与地方财政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人大、党委、政府以各种形式干扰法官独立裁判也就有恃无恐。在佘祥林杀妻案的总结中,地方政府的过早介入和指示是造成该案错判的一个因素。面对佘祥林妻子家属的上访,地方政府给予了法院、法官很大压力,间接导致该案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判决佘祥林有罪。在前文所述的储怀刚偷税案中,这种干预更为明显。更为荒唐的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篇新闻中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预。株洲市房产管理

8、局两位处长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竟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且不说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否受到该函的影响而对两名被告作出从轻判决,单看房管局敢于以公函的方式干预司法就令人汗颜。而2011年,陕西省政府就曾因一起矿产纠纷函告最高法院,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恳请最高法不要维持原判。行政机关可以公然向法院出具公函来干预司法,甚至连最高法院也成为被干预对象,这足以说明我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困境,也充分表明了当前我国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现状令人堪忧。地方干预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影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实现,

9、进而导致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降低。首先,地方干预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独立最终要靠法官独立办案来实现,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落脚点。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干预法官办案,法官在种种利益衡量下,往往难以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办案,司法独立的实现就缺乏了有力支撑。其次,地方干预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司法独立隐含的司法目的,司法独立是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高度依赖关系。因而,地方干预法官独立的同时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地方干预的情况下,法官难以坚持独立办案,往往在处理案件时依

10、照上级指示或暗示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判决,影响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公正的实现。再次,地方干预降低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它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地方干预司法导致司法权威遭受质疑,造成权力比法律更有话语权的不良局面,公众对于法院、对于法官的信任降低,对于裁判结果更难信服,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严重后果。二、制约法官独立的地方干预因素(一)地方化的人事任免及职务晋升机制省市县三级法官的人事任免、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权力都掌握在地方手中,极易导致地方以各种形式干预法官独立审判。首先,根据法

11、官法第11条和第14条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除最高法院外,各级地方人大掌握着省市县三级法院除助理审判员以外的绝大多数法官的任免权。其次,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先由同级党委提名,甚至普通干部的调动也要接受党委审查,法院干部的选拔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这种体制对法官独立审判形成两方面的影响。从地方人大、党委及其他对法官人事有控制权的部门或个人来讲,可以控制权为筹码对法官施加压力,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判决结果,前文所述阜阳市委、政法委出具的案件审理意见和株洲市房管局

12、的”求情函”都是这种方式的实例,然而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这种干预都是不适当不可取的。从法官自身来讲,当任命和晋升权力都操作于地方时,法官在审理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就不得不考虑案件裁判结果能否得到地方的认可,是否会得罪地方领导进而影响到自身前程。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根据地方领导或者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的指示或者公函作出与法律规定相偏离的判决也就不足为奇了。(二)地方人大的不合理监督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法院工作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人大的监督”只能是依法定程序和原则对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13、应是整体的、抽象的、一般的,并且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于立法修正,而不是直接参与个案,对具体案件提出意见或者变相向法官施加压力”。而实践中却出现很多监督乱象,监督主体多元化,信访部门或其他部委都可以提起监督,更有甚者,人大代表个人直接就个案予以监督。如在某地的一次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对法院所提出的议案有17件,一位担任人大代表的律师的提案就占了其中的5件,这5件正是他所代理的5个败诉案件。试想,审理这5个提案所涉案件的法官是怎样的无奈。面对这样的监督,法官又如何能够在作出裁决时坚持独立而不受干扰。人大的这种不合理监督缺乏应有的谨慎性,法官在不必要的监督下承担

14、了更多的压力,导致难以独立办案。(三)地方政府对法官工资待遇的制约除最高法院以外,我国省市县三级法院的财政经费都由各级地方财政负责,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地方政府财政拨付。通俗地讲,各级地方政府控制着省市县三级法官的”饭碗”。汉密尔顿曾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尽管地方政府这种控制不直接针对法官单个人,但是可以通过对法院经费和法官总体工资待遇水平的控制来干预法院的独立进而间接影响法官独立。三、出路-摆脱地方干预的路径地方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实现,寻找摆脱地方干预、保障法官外部独立的出路刻不容缓。笔者在研究国外法官独立保障机制的基础上,

15、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一)宪法确认法官之所以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干预,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很大关系。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的规定很容易引起一种反向假设,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外的势力可以干涉法院审判。显然,这种假设对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是不利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对法官的独立作出明确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官的独立地位。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16、日本宪法第76条也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占73.9%。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即美国宪法就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建立了实际的保证,如法官的终身制,法官的薪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等等。那些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如英国,法官独立也早已成为有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因而,应将宪法第126条修改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从而赋予法官独立以宪法地位,确保法官独立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界也早有类似的尝试,2005年11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已经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理、裁判行政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二)改革法官任免制度成立法官管理委员会”司法独立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使司法权从其他国家权力中超脱出来”。同样,法官独立的根本意义也在于使法官从其他国家权力中超脱出来。因为”法官不是普通的国家官吏,人们力图把法官塑造成公正与权威的化身,希望他体现普遍的公平正义,成为法治理想的代表与守护神。”所以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官隶属于公务员体制的现状,切断同级党政机关控制法官的纽带,建立法官任命和管理的垂直体系。建议将法官管理委员会作为这一体系的核心机构。具体来讲,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各级

18、法官的录用、任免、配置、晋升、奖励以及处分。各级法院设立法官管理委员会,接受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向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提供本级法院的相关人事数据,但人事决定权仍由最高法院法官管理委员会统一掌握。将法院人事从地方独立出来,避免地方对法院的不当控制和制约,确保法院和法官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三)建立法院财政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度为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没有经济上受制于地方的后顾之忧,真正独立与地方行政,应该建立法院财政经费独立的管理制度,彻底解除地方行政对法官的制约。有学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院厅舍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事务,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事务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

19、司法的干涉。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财政收入差异较大,由最高法院统一各级法院的财政预算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缺乏现实性,因而建立相对容易实现的财政机制更符合国情,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预算并由中央财政列支后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按当地经济水平逐级核拨到下一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省级人大预算并由省级财政列支后交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按当地经济水平直接核拨到基层人民法院,其中法官的待遇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并高于当地行政公务员预案。这样,法院财政来源于中央财政,尽管由人大负责预算,但拨付权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掌握,法院对地方财政不再形成依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对地方的干预也就少

20、了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依法独立办案更容易实现。(四)确立法官终身制法官职务不会被随意剥夺也是确保法官独立办案的重要因素。如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日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外,非正式弹劾不得罢免。”这意味着免除了法官因抵御干扰,公正执法而可能带来的后顾之忧。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面对地方机关或者领导的干预,法官处于弱势一方。如果坚持不受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不仅晋升无望甚至会被免职。前文所述王亚光法官因为”抗上”而被无情免职、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就是

21、活生生的例子。因而确立法官终身制,规定法官一经任用,不得随意更换,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也是摆脱地方干预的有效途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妄为,若有依法应当免除职务的行为,法官仍然可以被免除职务。但是,为避免地方以正当理由为借口免除依法独立办案的法官,法官的免除权力应当由最高法院行使。结语”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于何种理由。”独立,应当是法官的职业本色。然而,当法官的人事任免、职务晋升等重要权力控制于地方时,司法的地方化

22、必然会出现,法官的独立本色必将在地方化的干预下黯然失色。如果身为法律守门人的法官不能独立,何谈审判独立,何谈司法公正。因而,改革现有法官人事及财政体制,保障法官职务稳定,确保法官摆脱地方干预迫在眉睫。当然,实现法官独立并非朝夕可成,所涉及到的法律修订、人事及财政改革等问题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会引起全国法院系统的大变革。也许进程会极为缓慢,也许路途还十分遥远,但为了使身为法律守门人的法官在审判时能够心无旁骛,用独立的审判捍卫法律的尊严、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路途即使再遥远再艰难也值得每一个法律人风雨兼程。参考文献:1王盼: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张海

23、玉、王良华:法官独立审判刍议,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1期。3黄进才:法官独立的法律构想,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8卷第6期。4郭翠星、唐郁恺: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因素之浅析,载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3第2期。5马耀博、谢杰、钱安定:李惠娟事件与法官独立,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6翟墨:可以”陪而不审”,不可陪而不判载青年时报,2005年11月23日。7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8张玮:法官独立审判与程序性司法,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5期。9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10王显荣: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11贺日开: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编辑:琛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