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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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分析中国反垄断法现状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了,11月9日由发改委证实,他们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这是三年来反垄断法第一次将法律的利剑指向国有企业。发改委这次针对电信和联通的反垄断案的主要调查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罚款,现在案件并没有终结还在调查当中。二、案件分析根据发改委提供的信息,联通和电信在宽带接入领域上,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宽带互联

2、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掌握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手中。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接入厂商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都必然与中国电信和联通产生流量,只要网间结算政策不变,其他厂商仍将仰中国电信和联通鼻息生存。根据反垄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家企业已经拥有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肯定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两家公司给出的价格就会优惠一些。如2010年的“流量穿透”事件,由于铁通、广电与电信形成竞争态势,电信将此些运营商接入电信主干网的费用架高,而对于其他公司收取较低价格的接入费。铁通为了节省成本就从其他公

3、司以较低价格购买电信接入流量,被电信发现后铁通的带宽出口20%被中断,大量用户退网。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对电信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予以处罚并非先例:1999年,德国15家电信运营商向欧盟委员会举报,德国电信在实行较高批发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经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认定德国电信的相关行为属于价格挤压,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德国电信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1260万欧元罚款。2007年7月4日,欧盟委员会以在宽带接入市场实施不公平价格,对竞争对手形成挤压为由,对西班牙电信企业Telefonic

4、a公司罚款1.52亿欧元。这些案件对于电信联通垄断案件来说都非常有借鉴意义,但是因为中国的特殊情况,对于电信和联通两家企业的进行调查以及处罚能否遏制联通电信的垄断行为还是个疑问。三、反垄断法问题分析1、对消费者直接权益保护的缺失首先,要肯定发改委在此案件中保护竞争的坚决态度,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维护自由竞争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转,如果竞争机制正常运转,消费者就有了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消费者的这种自由潜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自身之中,侧面的维护了消费者一定的利益。虽然反垄断法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主要目标,但反垄断法中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执行者就有责任在实施活动中去解

5、释和执行这一意图。在此案中,两家企业的其他涉及侵害直接性消费者利益垄断行为并没有被提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整个中国宽带要实行大部分的直接互联,实现网络充分互联。而由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竞争关系,据工信部统计,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1078G国际出口宽带的24.3%。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9月骨干网互联时延和丢包率也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这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还有面对大众使用宽带的费用问题,根据世界银行发表的中国的信息革命:推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报告披露,中国的上网费用远超发达国家水平,发达国家互联网使用价格不到其收入水

6、平的1%,而我国的比例超过10%,是发达国家的10倍。我国网民平均每月实际花费的上网费用为83.5元。如果按绝对的货币价格计算,美国人只要以中国人1/12.88的价格就能买回相同的信息量。电信行业的定价行为,已经脱离政府定价,实行了市场定价,这不得不得让人怀疑中国电信企业是否有对消费者实行垄断价格的嫌疑,而发改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调查整个案件时不可能察觉不到此项问题,在这里其他消费者相关保护部门也应该根据法律担负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责任。2、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性作为国家的一个执法者首先做到的就是要以身作则、懂法守法,公正、理性地处理案件,而在本案中发改委在调查核实之前就直接面向公众,违反了反垄断法

7、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这次执法也就有利用民众原本对垄断行业的仇视心理的舆论造势的嫌疑,这对于接受调查的企业是相当不公平的,利用公众的仇视心理是舆论呈现一边倒,这不仅有失执法者的水准,更是丧失基本的法律精神,使整个法律看起来毫无约束性。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运行都有赖于法律,而只有当人们相信法律是为了限制和约束权力,从而保护权利和无辜者的公正时,人们才能尊敬和拥护法律。正确的做法应是在守法、合理程序的基础上进行执法,执法过程当中执法者要做到执法守法,用客观、公正、专业的立场去处理案件,这样才能让民众和违法者信服

8、,树立起公正执法者的形象。3、反垄断法背后的利益链分析当信息服务行业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人都想从中分得一块蛋糕,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体制和电信行业的天然性市场壁垒,让许多想进入这个行业的公司望而却步,致使电信行业形成成寡头垄断的态势,希望这次发改委对其进行的调查是一个打破电信行业垄断的开始,但是许多疑点让我不得不对这个没好结果产生怀疑。根据发改委公布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的举报者的身份仍然是个谜。但可以确定两个群体:民众和公司。首先民众缺少专业知识,掌握的垄断相关信息量也非常有限,如果是少部分具有专业知识的民众举报,他们需要舆论的支持不会躲在幕后,所以可以排除民众。根据上文的相关阐

9、述,公司里这个群体里如果是依附于电信联通,而且和电信联通并没有竞争关系的的也可以排除,所以举报者很有可能是有竞争关系的中国移动旗下的铁通已经中国广电。铁通入市时间晚,基础设施差,为了实现网路通畅需要和电信联通合作接入对方的宽带,而电信联通与其形成竞争之势,对其费用收取过高,而后出现了“流量渗透”事件,造成了铁通重大损失。铁通为了结束电信联通的价格歧视策略,举报电信联通垄断行为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广电,这和国家实行三网融合有相当大的关系。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也就是说广电将进入宽带服务行业,而且不需要再话费成本建设

10、基础设施。但是三网融合工程从去年七月开始到现在进展十分缓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和电信联通不予以配合并推出与广电相竞争的网络电视服务有很大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广电要打破联通电信垄断的原因。在CCTV将联通电信垄断案进行报道和谴责后,他们的矛盾也就渐渐演化成广电总局和中国工信部的利益冲突,当国家部门牵扯进入反垄断案行政垄断的问题也许会渐渐浮出水面,是整个案件更加复杂,或者由于当中的利益关系过于复杂使这起案件慢慢的不了了之。整个案件进行到这里确实不得不让我们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产生怀疑,反垄断法真的是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

11、是单纯的对利益重新的划分,由简单的2家企业瓜分变为4家企业,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的利益还会遭到损害,但是能不能达到引入广电和铁通这两个竞争者还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对电信联通的制裁方案也仅仅是进行罚款,而营业额1%的罚款,对于打破宽带业务垄断也只是杯水车薪。4、关于完善中国反垄断制度的建议(1)建立起系统而科学的反垄断执行制度首先,要对执法机关职能进行明确,我国现阶段是执法初期,这就要求我们应该规范执法部门,在一个竞争案件可以受到多个执法部门时,需要相互配合工作,同时需要反垄断委员会的大力协调,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其次,建立明确的反垄断执法标准。鉴于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我国在反垄断

12、立法中完全可以大胆的效仿,在完善反垄断法的体系结构的同时,充实它的科学内涵。引进这些先进的评估方法,并不就万事大吉,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跟进,比如严格的执法队伍,高水平的专家,精良的数据监测系统等等。(2)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尽管自反垄断法正式通过以来,我国目前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已经出台了部分反垄断配套规则和依据。如:1、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2、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3、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4、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5、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6、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但还远远不够,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至今也仍未出台。反

13、垄断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哪些法律应该优先,哪些法律更具紧迫性,哪些法律就先出台。如反垄断法颁布以后第一个出台的法规就是关于申报门槛的规定,如果没有申报门槛,执法就谈不上。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在配套立法过程中也都应体现这个原则。(3)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不严厉, 可以说这是行政垄断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有效地遏制行政垄断, 应确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包括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设置。民事责任。法律应明确行政垄断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相应民事损害赔偿。如经营者、消费者的

14、合法权益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反垄断机构有权做出行政决定, 对当事人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违反强制购买、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强制联合等限制行政排除(排斥)竞争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发布禁令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行政处分;反垄断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保密义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与前述两种法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设置的无争议性不同,反垄断法是否要设置刑事责任,则在学界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邵建尔教授通过从垄断行为是否具有应刑罚性的角度分析认为无论是从行政垄断的危害来看还是国际相关立法模式来看,我国反垄断法都应当设置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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