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的研究(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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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直昌太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手写:缘守功备签字日期:矿年月户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直昌太堂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直昌太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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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公司僵局的处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为我国司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新公司法虽然用了若干条文对司法解决公司僵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其内容不够全面丰富,且略显零散,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方式多样、有机完整的公司僵局解决机制。本文从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出发,结合公司僵局的相关理论学说,着力分析国内外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机制,并根据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具体实际,分析了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现状及一些缺陷,提出要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解散制度应严格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主体,实行调解前置原则,建立公司解散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应当引入强制置换股权制度,增加公司分立的救

4、济机制,建立临时董事制度;并且要建立公司章程对于处理公司僵局的预警机制和建议通过仲裁救济的非诉救济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的纠纷,从而形成一个协调统一、方式多样、有机完整的公司僵局解决机制。关键词: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立法完善, , . , ,” . , ”.”, , , ,., , ,;, ,; .,.; :目录目 录引 言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公司僵局的涵义?.公司僵局的定义.公司僵局的法律内涵?.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公司僵局的特征.公司僵局的分类.公司僵局的危害.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经济学上客观的公司制度究因.权利人的主观理念究因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僵局的国内公司法解读.公司

5、僵局的理论学说研究?.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信托义务理论?.第章国外对于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美国的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立法例.美国的强制股权置换制度?.美国的公司僵局的特色处理机制?.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德国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目录.法院直接行使司法管理权的争议?.第章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现状和缺陷.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现状.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缺陷第章完善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建议.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立法完善.严格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主体.司法解散制度中实行调解前置?.建立公司解散诉讼的损

6、害赔偿制度.建议引入替代解散公司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引入强制置换股权制度?.增加强制公司分立的救济机制?.临时董事制度应该纳入我国公司僵局处理范畴?.建立公司章程对于处理公司僵局的预警机制.公司僵局的非诉救济机制?仲裁救济方式第章结语.致射?.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引 言吉己口所谓公司僵局,是指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董事在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产生分歧,形成表决权制衡状态,使得董事会和股东会步入决策不能的僵局,进而使公司发生停滞甚至瘫痪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的发生和存在有着很严重的一系列危害,例如,因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不能,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营运;因各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利益争斗扯皮,公

7、司不得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僵局问题;更甚者,公司和股东们自身己不能应对已经发生的公司僵局。同时,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和情绪对抗不仅危及公司的运营和存续,且势必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的权益。由此可见,公司僵局所带来的危害是由内至外的,我们不容忽视。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特征是什么怎么打破公司僵局才能使公司步入正轨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引入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开创国内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立法先河。但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及相关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框原则过强,法律释义也过于笼统,使其法律真正落到实际案件时,处理起来会捉襟见肘,结果也往往

8、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研究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还应该包括其在公司僵局发生之前进行的预防性措施及一些非诉机制。预防性措施如由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处理做出规定、股份回购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一人公司制度等;非诉机制如仲裁救济、强制置换股权及临时董事制度等措施。因此,要真正切实有效地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除了剖析立法精神外,我们还需要做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讨。本文拟从国外的公司僵局文献及当代立法中寻找比较成熟的救济制度,再通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司僵局的具体表现和处理实践,总结出比较合理、有效、操作性强的改善措施,以期能

9、在公司僵局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上能有所突破,这也是笔者造文的最终目的。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公司僵局的涵义公司僵局伴随着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而存续,它是公司制度的衍生产品,而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年公司法中司法解散公司的制度的确立虽然代表着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有所突破,但其还并未有深层次的释义和阐明。因此,笔者要全面透彻地研究公司僵局的处理制度,必须先从公司僵局的涵义出发,准确考察公司僵局的国内外定义及其相关渊源。.公司僵局的定义追本溯源,英美法系是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发源地。以美国法相关规定为例,伴随着美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制度在美国公司法中表

10、现得较为成熟,甚至已经成为了美国公司法系统的基准制度之一。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或者公司董事在股东会上或者董事会上由于利益冲突造成表决权不一,表决权呈现平衡对抗状态,使得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经营决策进而公司呈现瘫痪的状态。而美国商业公司法第条第款第列规定:“如果股东在向法院的诉讼中如能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解散公司:董事们在公司事务之管理中己陷入僵局,而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且由于该僵局的出现,该公司很可能遭受或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或公司商业与事务已无法再为普遍股东的利益而进行;公司的股东投票决策行为失灵,并且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未能选出合格的继任高管。”三在年修改的公司法中

11、还没有公司僵局的这种专业术语,法规中只是通过相应外在表现形式予以立法定义。而作为公司僵局的专业称呼也是作为舶来品,广大的国内公司法学者对公司僵局的具体定义也都有着自己的理解,莫衷一是。例如,国内公司法泰斗王保树先生认为公司僵局的形成必须构成种情形,方可认定其为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有效决策,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虞正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经营和发展。这种情形笔者在此就不予赘述,王保树先生已经将其收录在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现如今已经成为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一款。而赵旭东教授则是形象地把公司僵局比

12、喻成电脑死机,认为公司僵局等同于己然死机的电脑,无法发出任何指令,更加不能发挥其原有的作用,整个系统属于瘫痪和无序的状态,这一比喻其实很贴切,也让人们更加容易去理解公司僵局,也指出了公司僵局真谛。总的来说,王保树先生的公司僵局定义受到诸多学者的认可和引用,很多的学者对公司僵局的新定义也是在王保树教授的基础上衍生的。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看待公司僵局,认为公司僵局其实就是一种政治权利斗争折射在市场经济上的体现,本身带着利益驱动,其实就一场你来我往的制衡博弈。虽然国内学者们对公司僵局的定义都有着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但其内涵精神大体一致。由此综合分析下,笔者个人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存续

13、期间因为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矛盾,公司的人合性失效,形成股东会和董事会互不妥协局面,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不能依法作出决策,从而导致公司持续无法正常运作,甚至处于持续性的瘫痪状态。.公司僵局的法律内涵公司僵局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公司现象,要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当然地要研究其法律内涵。公司僵局的法律内涵表现的就是其内在的法理性,结合公司僵局的定义及外延拓展,笔者在此对公司僵局的法律内涵解读一一一者,公司僵局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法律事实。众所周知,公司僵局是我国公司法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中所要处理的问题,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核心在于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公司解

14、散。这说明就公司僵局的存续可能会使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甚至于消灭的结果。其实,如果发生公司僵局,变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不仅仅是公司本身,就连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以及公司与相关债权人之间等诸多的民事关系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动,甚至消灭。这一层面上来理解,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法律事实。二者,公司僵局其实是一种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主要包括公司合同的履行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不能和公司权利的履不能。对于公司合同的履行不能,我们可理解为公司僵局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公司发展陷入停滞阶段,各项经济预期不能实现,公司的合同也是遭遇履行卡壳,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的损失,同时自身的

15、违约行为也会让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公司权利的履行不能,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司僵局的存续使得公司的决策不能有效通过,公司的股权利润,重大项目,甚至于招投标任务等诸多实体权利都无法实现,给自己的未来发展带来了低劣的恶性循环。公司合同的履行不能和公司权利的履行部能给公司带来的硬伤是短期内无法愈合的,如果公司和股东们对此公司僵局束手无策,任公司僵局一味地存续和恶化下去,那么等待公司的必将是死亡的命运。.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公司僵局的特征公司僵局是一种独特的公司现状和法律现象,与一般的公司矛盾和纠纷相比,其明显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的利益博弈性。公司僵局本质可以理解为两方股东或董

16、事在公司决策的上对抗性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利益博弈则需要足够的耐心的和审时度势,博弈期间更是权利争斗白热化,直至公司僵局问题的彻底解决。公司僵局的客体是公司的决策。具体而言,是说公司僵局的产生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司的决策不能,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能做出有效的决策。公司没有决策,那整个公司就不能运行下,进而对整个公司产生严重的损害。公司僵局博弈对抗的持续性。公司僵局的持续性是指公司僵局双方或者多方的矛盾短期内难以调和,使得这种僵局状态还处于持续中。这种公司僵局的持续性是公司僵局区别于其他公司问题的重要特征。外部力量的介入性。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得双方的当事人难以用一种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随都有

17、解决的诚意,难奈公司章程和立法的缺失使之寸步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载法学研究年月。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难行。这时候,外部力量的介入无疑会更加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公司僵局问题,最为典型的外部力量就是法院的裁决。.公司僵局的分类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依客观因素不同而有所不同,要更好地剖析公司僵局的内涵和相关处理制度,我们必须对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也给予明确的划分,分门别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学术界一般把公司僵局细分为以下几种:主观僵局和客观僵局。主观僵局是指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们基于专业知识或者主观性

18、格对公司决议有这自己的认识,使得公司决策不一,形成分歧;客观僵局是指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们对基于各种客观利益和市场现状对公司决议意见不一,矛盾己客观体现出来,这些矛盾直接破坏公司人合性的环境和氛围,而使公司无法形成统一意志而陷入僵局状态。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股东会僵局指的是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决策不能依照资本多数决来实现,形成一种资本制衡的僵持现状;而董事会僵局指的是在公司董事会中,公司各董事对经营或者决策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意见,致使董事会中很难达成有效决策。否决性僵局和表决性僵局。否决权僵局指的是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通过,需要足够的法定人数或者资本才能通过,而总是是那么一部分股东基于各种因素

19、否决该决议,该否决达到一定人数或者资本则会造成决议不通过,造成僵局。而表决权僵局则比较好理解,是指根据公司决议依照表决来通过,而有着同样表决权的股东们却对决议有着自己的看法,致使决议僵局使得陷入僵局的状态。.公司僵局的危害毋庸置疑,公司僵局会给公司内部、第三人甚至于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各种危害,从公司的内部而言,公司僵局会让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们之间的信任感逐渐消失,进一步使得公司决策失灵,管理制度滞后,是整个公司陷入混乱甚至瘫痪;从公司的外部而言,公司僵局会给公司合同对方造成一列损失,造成合同履约不能;从社会公益的方面而言,公司僵局产生和恶化,也有可能会对社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会公共利益造成

20、严重的损害。笔者将对各类危害在下文予以细化:对公司内部危害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者,公司僵局对公司本身的利益有这很大的损害。公司僵局的产生首先就是基于公司的决策不能,这种决策不能不仅仅体现在决策的无法实现,同时表明公司已然发生信任危机,公司的的人合性基础遭受巨大挑战。此外,僵局的决策不能导致各方合同的履行滞后甚至发生违约行为,公司必须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对公司的根基和未来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二者,公司股东的利益将会被严重损害。公司的股东从公司成立之时起就对公司有这利益期待,股东们都希望从公司的发展中获得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但公司僵局的产生则是对这期待利益的否决,公

21、司僵局的决策不能使整个公司陷入混乱状态,公司利益随时遭受着损失,股东的利益期待在此时更加是显得天方夜谭,除少部分别有用心的股东之外,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僵局的出现会产生一系列的外部连锁危害,笔者在此概括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危害。首先,公司合同另一方遭受直接影响,公司的突然的混乱和合同突然中断会让供货商和销售商等合作伙伴也措手不及,引燃合同危机;其次,公司僵局的产生会使得公司的已有或者正在发生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岌岌可危;再次,公司僵局会给公司带来萧条甚至倒闭的命运,引发公司的减员行为,员工随时可能失业。最后,公司僵局有可能

22、会给公司带来灭亡的命运,如果公司倒闭进入清算程序,则会涉及到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如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员工的待遇受到影响甚至失业,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公司僵局的各类危害都是互相影响,环环相扣,只有对公司僵局的危害有着充分的认识和理解,才能着手去解决和处理公司僵局。笔者认为,公司僵局的出现公司对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都有这很大的消极影响,而且公司僵局作为一种市场公司现象,往往很难从单一手段去解决,需要各方协作,共同解决。同时,股东和董事们作为公司主体,不管是出于自身利益还是公司整体利益,都应尽力做出好防患工作,尽量在公司范围内预防这种公司僵局的发生。万一公司僵局仍然发生

23、,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处理和解决,让公司尽早步入正轨。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众多周知,公司僵局会产生一系列的危害。我们研究公司僵局的目的就是探求其破解路径,努力避免或化解僵局造成的危害。然而,该如何避免呢本文拟分析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只有发现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才好对症下药,真正处理和解决好公司僵局。引发公司僵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归为不同的种类,笔者从法学理论角度、经济学理论角度和司法行政角度综合分析公司僵局的成因,希望可以根源上剖析公司僵局,使其得到更有效的解决。.经济学上客观的公司制度究因公司僵局本身体现着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从经济学

24、中的公司制度本身来探寻缘由似乎可以得到最充分的解释。资本三原则的压抑。众多周知,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以资本维持原则为例,该原则的本质就是要求公司和股东保证资本的数额。如果股东之间发生激烈矛盾,即使一方有退出之意,也会由资本原则的条件限定而不能达成目的。另外,公司的退股和股权收购都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公司股东要退股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且满足退股所必须的一系列条件,而对于公司收购股权,更是除公司法特殊规定外是明令禁止的,因为股权回购有可能是导致公司的资本的减少,有可能导致抽逃资金的现状。而对股权退出机制的进行严格规定也是充分体现出资本三原则的权威性。公司

25、民主机制的桎梏。公司的民主机制主要体现在公平行使公司的表决权,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代表这公司决策的走向。当然,这种民主机制对于公司僵局而言,则是其产生的基础,因为公司僵局本身就是由于均等的表决权僵持而产生的。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司民主机制,本来是引导公司向民主自由方向发展的,但确实,正是这样一种资本多数决,公司僵局有了产生的土壤。例如,股东会中的一项决议按照资本多数决来说,只要有足够的表决权就可以通过该决议,但一旦这种表决权形成均等局面,即表决权都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量条件,那么此项公司决议就只能搁浅,形成公司僵局。第章公司僵局的涵义及成因分析.权利人的主观理念究因股东和董事的理念差异和

26、利益趋向。公司本身就是基于一种人合性来成立和发展的,这种人合性表明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但随着公司的不断发生,公司内部矛盾的间断性发生,这种共同利益也慢慢被细化成股东的个人利益趋向,不同的股东他们对于公司利益的考量也不同,形成一种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这种差异和冲突使得公司无法达成统一意志,由此产生公司僵局;另外,股东和董事们由于知识结构的不同或者个人性格的不同等因素影响,对公司的决策有着自己的理解和看法,都认为自己的看法更为科学,更加能为公司带来利益,而这些理解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公司决议不能,使公司陷入僵局。公司章程的不完善及合同意思自治的不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其效力不言而喻,公司章程

27、中相关规定指导着公司股东和董事们的一言一行,如果公司章程中预先对公司僵局等问题的处理制度有详尽规定,那公司僵局的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就算发生,也可完全依照公司章程来处理所面对的难题,股东和董事们对此处理方式都有理由信服。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只是形式规定,并没有实际指导功能。而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国家中,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管制力非常重视,基本上都在公司章程中制定预备方案来尽可能避免和应对公司僵局。我国公司实务中,可能由于知识结构的偏颇和法律意识的欠缺,股东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往往会忽略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就算会有相关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一写了之,不重视专业的

28、法律规范书写,诸多的公司章程规定并未结合公司来量身定做,同时也缺少预防或者打破公司僵局的个性化条款。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形,使得公司章程的发生概率也大大增加。而合同意思自治的不规范也体现在公司章程的不完善上,股东协议中股东往往只重视对于利益的分配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对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程序问题,股东一般都不太感兴趣,特别是对于公司僵局这类问题,很少股东有这样的先知先觉,在协议中标明公司僵局的处理制度。而正在我国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方面的不完善和意思自治的股东协议的不规范,使得公司僵局有了足够的运营环境。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中其实是新兴问题,以前虽然都有涉

29、及,但真正的凸显还是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期,而国内公司法学界对此其实研究并不多,也是兴起于近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研究才达到了学术理论研究的高度,各方面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也悄然兴起,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稍显浅薄,主要还是停留在新公司法的林林总总,但笔者认为也算是难能可贵。国外很多国家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公司僵局问题早已纳入其法律的规制范畴,而且这些国家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有较成熟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对年公司法中公司僵局的规制和国外解决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分析。.公司僵局的国内公司法解读年以前,国内还在适用老版公司法,公司股东如果将公司僵局问题诉诸于法院,法院往往会基

30、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受理,并且类似案件的诉讼请求也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很难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号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称:“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甭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在年之前,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很滞后,给公司法的市场运行环境造成了很消极的影响。时代在进步,法律也是如此。年

31、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 “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引入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合法依据和法律途径,法条中表明,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股东要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规定了原告股东必须的持股比例。年公司法中对于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原告主体进行的严格限定,规定必要要有持股%以上的股东才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种对原告持股比例的限定体现了我国对公司僵局的处理仍持谨慎态度,当然这种谨慎

32、是必须的,也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公司僵局。二是公司已然陷入僵局。公司已经陷入僵局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才有权利提起司法解散公司。公司法条规定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这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并且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之间冲突严重且持续,且该冲突无法通过内部救济解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公司僵局的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的严重损害。天下熙熙,

33、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股东利益是股东们建立公司所需要的结果,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股东们最不情愿看到的。对于公司僵局,只有存在现在或将来一定会发生的重大损失,股东才能申请解散公司。四是公司和股东已经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其他途径指的是自力救济途径,还是包括了有限的司法措施,在这里并未有相关释疑,这里也体现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年公司法出台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中有关纰漏进行补充和丰富,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公司僵局处理这一方面,进一步的实践操作依旧难以寻觅,在公司解散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准确的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以及该司法解释中一些尚未触及的问题又应该如何处理

34、公司僵局的国内实践途径依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只是新公司法诸多笼统法条的一个缩影,随着新公司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实施和推广,很多法条的空白和漏洞弊端日益凸显,虽然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予以弥补,取得一些成效,也缓和了一些市场矛盾,但归根结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还是不能一直依赖于司法解释的查缺补漏,应该要具备其应有的系统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僵局的理论学说研究公司僵局虽然在伴随着公司成立和发展就已存在,但在我国真正放在学术前沿来研究还只是在近年,虽然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取得了不错的学术成效,但就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而言,我国的研究还尚显不成熟,而在西

35、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为成熟,其公司法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完善,对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西方国家也有着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也走在世界的前沿。总的来说,国外对于公司僵局的理论学说研究主要有三种较为权威的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是从英美法系衍生出来的公司僵局理论。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法理性基础,股东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被学者们广泛认可,同时也是作为很多国家进行公司僵局立法研究的理论源泉。简而言之,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也就是表现为一种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自治来完成股东结合,才出现后续的期待利益落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认为,股东和董事们在入股或者进入公司之时,都是出于一种利益期待,股

36、东和董事们在公司中不仅仅希望得到自己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希望在公司中可以有一席之地,满足自己的事业追求,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上市股份公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这更强的期待性,因为他们往往是直接管理和经营公司,对公司的种种情况都非常熟悉,一旦出现相应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着更强烈的保护公司的愿望。公司一旦发生公司僵局,股东原有的利益期待会一下落空,甚至消失。公司僵局的种种的股份强权更是会激化各方的矛盾,股东对于公司的美好构图和自身的事业追求会随着公司僵局的存续和恶化慢慢归于寂静,所有的利益期待一下陷入停滞,进而落空。因此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作为公司僵局的研究理论,有着很强的生活贴切性

37、,诸多学者也易于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美国学者奥利尔.沙客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时明确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理论,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和反响。而后这一理论被多项法律制度所引用,也饱尝争议,褒贬不一。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已慢慢被世人所接受。公司僵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也被广大国内外学者灌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来作为其基础性理论。公司僵局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僵局状态的存续和发展危害的不仅仅是公司和股东利益,还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显然是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在我国经济法的调控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被广泛强调,这也是

38、表明社会注意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面临这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僵局问题,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法律的介入和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就会有可能得到缓解和处理,进而让企业的实现和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很积极的保障。.股东信托义务理论学界一般认为,股东信托义务应该是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股东信托义务理论的一个开创性判例是马萨诺塞州的.案。该判例指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股东们应该基于一种信任义务来行使股东权利;不仅股东之间要保持一种互相信任,对外活动中也要谨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信托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要求股东充分保障公司的整体利益,不能

39、因为自己个人的利益趋向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策和行为。不言而喻,公司的股东都是公司的一员,在公司的发展上都有着共同利益,不管是从利益的分配上来说,还是从公司的整体责任承担来说,公司股东之间都应该拿出应有的诚意,相互信任,共同推动公司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发展都基于一种人合性,都说表明公司的股东们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对于公司的发展都有着自己的一份责任,而相互信任则是基础中基础。一旦公司股东之间没有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这个公司必然已经陷入巨大困境,股东的股份收益更加是无从谈起,这时候股东的信托义务如果能够被从新唤醒,那么公司的当前困境可能可以迎刃而解,公司从新步入正轨,但如果股东之间依

40、旧不能互相信任,甚至于互相攻击,公司局势恶化,那这时候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是肯定无法解决了,只能通过外部力量来处理,法院的裁第章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决可能是最典型和最有效的处理方法了。从此可知,股东之间的信托义务也引导着公司僵局进入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不管是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还是股东信托义务理论,这些公司僵局理论都代表着公司僵局的衍生背景,指导思想各有千秋,同时引导着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只有通过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解读,才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僵局的产生、存续和演化,进而更全面地提出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第章国外对于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第章国外对于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

41、较研究绝大多数国家确立都有着自己的公司法,而各国对于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是也是各有千秋。公司僵局的概念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紧随其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对于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也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很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公司僵局规范体制。发展至今,这些国家的也都确立了自己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司僵局解决制度,以下就是笔者分析西方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以期能从中有所借鉴和启示。.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公司僵局问题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并不罕见,公司僵局的多种救济途径在美国很多相关法规中都有体现,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立法都有

42、相关的法律涉及。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的分立,但从其深层次因素来看,公司的制度安排和人合公司的组织形式难辞其咎。美国法律对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比较成熟和完善,有着自己的一套多元化救济机制。本节针对公司僵局方面的美国的立法序列进行分析和阐述。.美国的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立法例如今,股东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已然成为一种美国公司法的特定法规。美国标准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该法修正本第十四章第三十节第二款规定:股东要申请强制解散公司,应该符合下列条件:董事们在公司事务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且由于该僵局的出现,该公司很可能遭受或正在遭受

43、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公司商业和事务己无法再为普通股东的利益而进行;在僵局期间,被告股东正在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己陷入表决权僵局,连续两次不能有效得选。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第章国外对于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出继任公司高管;公司资产正在遭受或者已经遭受严重损失。依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美国公司法主要将公司僵局的分为两大类:一是董事会僵局。董事会僵局指的是董事会的董事们的决议不能通过表决权来实现,董事们的表决权形成一种客观僵持,各董事基于自身要求不肯退让,导致公司僵局。 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司法解散公司的制度有这严

44、格的限定条件;二是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股东会中不能形成有效的表决权决策,使得公司决策不能。董事会僵局还是可能通过私人协商予以解决,而股东会僵局人数众多,致使众口难调,很难通过协商解决,所以规定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用尽时,才能通过法院诉讼处理。美国相关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中的董事会僵局认定有着具体的规定,即连续两次年度会议上不能有效推举出继任者,这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限规定可作为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一项前置性规定。此外,美国标准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均规定,股东可以不受股份数额限制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此打破股东会僵局。纽约州公司法第条也规定,股东之间形成股东会僵局或者董事之间形成董事会僵局,任一股东或董事

45、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依旧不能通过协商打破公司僵局,由法院直接判决公司解散,从而打破公司僵局。解散一个正在运行的公司,僵局各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往往并不情愿,尤其是当该公司正经营兴旺时,解散公司将会导致营业终止,进而营业利益严重受损。其实,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并不一味地以解散公司为目的和使命,该制度往往只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很多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股东和期待利益者会将法定的司法解散请求权作为威胁既得利益股东的筹码,换取其利益,所以说这种非自愿解散方式很可能会导致公司正常秩序的混乱。再者还有有一些控股股东会以此司法解散特例控制其他股东的意思自由,从而做出一些有益于自身的决策。所以,美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中的股东不受持股比例限制,笔者对此认为此不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依照我国的市场环境,这样规定肯定会造成滥诉行为,导致市场经济和公司的状况进一步的混乱,这其实也不符合立法初衷。虞政平: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年版,第一页。胡果威著: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章国外对于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美国的强制股权置换制度虽然司法强制公司解散可以使陷入公司僵局的股东得到司法救济,但解散公司对公司的发展则是终结性的,同时司强制公司解散制度所来的一些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因此美国虽然对此强制公司解散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但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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