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复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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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编讲:张海峡第一章 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登记主义而非审批主义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

2、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向两类合伙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3、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只约束公司董监高,不能约束债权人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2)公司举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应向金融机构借贷的限制企业维持原则的体现。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

4、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结: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前小后大;前者人合性,后者资合性;后者可发行股票。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前者是出资证明书,后者叫股票;前者反映资额,后者不能。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前者是法人,有独立人格;后者否。思考:A.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有否? 有 分公司有诉讼的名义独立性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一般分为: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人公司,有限公司

5、;10万;一次性。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 母公司是子公司股东,因此实为为股东担保,股东(大)会决议。参考: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是为关联股东回避制度。F.母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能执行;可以执行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独立法人,责任独立;子公司人格否认时可以(揭破公司之面纱)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财务与会计(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公司维持原则的体现):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6、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利润顺序: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分红。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总结:法定公积金金无须决议,任意公积金任意提、任意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原物和孳息的关系)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7、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也没有表决权。例:减资、回购的本公司股份,要销毁,当然不分红。(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扩大经营注册资本不变,硬件增加;转增硬件不变,注册资本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来自于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和股票发行溢价款等)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强强

8、联合):(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9、不申报债权的,不影响公司合并的效力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甩包袱):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分立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公司减资(变相弥补亏损)的

10、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擅自减资无效,但债权人接到通知不主张的有效。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定高管,章程不能剥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11、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3)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举证,投资协议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种人实施商行为无效(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12、剥夺政治权利(任意罪行),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那个呆子

13、竟有秘(口诀)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可以开除之)

14、可否开除股东呢?可否开除合伙人呢? 否,资合性;可以(除名退伙),人合性。(四) 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15、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先请求,后以自己名义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之诉。(保护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16、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耽误公司决议贯彻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五

1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连带责任意味着公司人格否认;只有相关股东才连带;个案约束力。: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然后以子公司名义向卖方进货1000万元标的,然后,子公司和母公司间进行关联交易,子公司低价将此1000万标的卖给母公司,卖方债权人来向子公司索要货款时,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此时,可以将母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三、有限责任公司(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封闭性、人合性。: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

18、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比三万低,三万是底限.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资本制公司15万 首期出资20%;公司15万,首期出资三万。

19、现金出资不要求首期出,与首期出资要求无关,即首期出资额可以使现金,也可是非货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责任股东都出了资,公司对外还债以:现状;股东未都出资,公司对外还债以:现状+未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

20、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足-补足+违约即设立人间的协议(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补足+连带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总结:1.股东权利1、4、5、7、8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通用;2、3、6归有限公司专用;

21、9归股份公司专用。.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体现人合性。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强制解散

22、公司的权利: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代位诉权:一人或1%表决权的股东即可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7)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1/10表决权的股东(8)股东会的主持权:1/10表决权的股东(9)提案权:3%表决权的股东2.股东名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股东适用;是公司内部承认股东资格的关键证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23、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要求善意;内部有效,外部无效。(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通知/同意)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过半数;不含本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向内向外转让都是自由的。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合性。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24、,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连续五年投反对票才有退股权。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异议股东,被告是公司。

25、股东维权的手段: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他事项1/2以上表决权决议的股东通过。2.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散要散(三到十三),股份公司:我要酒(5到19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

26、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人头主义,效率性要求)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三人;三年;1/3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

27、员不得兼任监事。例如:监事王某被聘为经理违法。(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人合性,但有社团性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投资人的限制“计生”原则+“绝育原则。但法人不受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示原则)5.组

28、织机构三会全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揭破公司之面纱,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6.财产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度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即法定资本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9、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即分期缴付制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其他机构可设。公司机构应当健全。转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六)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无股东会。(无人合

30、性)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兼职禁止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四、股份有限公司三会健全

31、的大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监事会可以发行债券可以发行债券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商业银行(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

32、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拍卖公司(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证券公司(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发起设立:封闭性 人合性 不审批 不信息公开;募集设立:开放性 资合性 要审批 信息公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

33、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证监会审批). 发起人有限公司要设立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100万),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公司以后的增资时可以募集股份股份。.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

34、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一人公司 三万的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都是资金一步到位。募集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发招稍呆,屁股创伤(口诀):|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承销:证券公司;代收:银行)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的出资规定募集设立公开发行比例最高65%;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比例100%。现金比例不低于30%(150W): 以募集设立

35、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创立大会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失败三情形,可撤资,其他不可撤。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

36、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时发起人回避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起人的责任出资不足:补足+违约+连带出资不实:补足+连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登记前登记后认股人、发起人

37、股东认股书股票创立大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设立中股东大会选)更换个别董事、监事通过章程修改三种情形可以撤资不可以发起人合伙法人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必是一年内;必是三件事各自超过30%: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非股东董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是指来自

38、公司外部,用以制衡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39、。相当于监事会的职能.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1)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40、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防止圈钱外逃;2,发起人三大特点:认股35%;认股一年内不得转让;记名股东、记名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

41、注册资本此处与有限公司之退股权不同,此处为公司主动;彼处是股东主动;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为一次奖励计划的总量;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42、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处分时将构成内部交易(3)记名股票记名股票 权券分离不记名股票 权券合一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

43、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类似于变相退伙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绝对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4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名饭外不知增减蛋(口诀)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上述事项可否对抗第三人?总结:不可,因为可以协议内部约定改变, 第三人无从知晓。(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在公司中皆为相对禁止,经股东会决议可同意。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45、争的业务。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违反合伙的定义绝对无效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

46、任企业为第一位债务人;合伙人为第二位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二)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非违约方可退伙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事件导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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