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合同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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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合同法案例十七:1989年11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1989年12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定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26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都承担5%的违约金。韩某将签好的合同书带回交与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1990年1月2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因付款期限已过,还未见贸易公司付款,服装厂电话催款。不料贸易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签定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佳丽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时

2、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二十:1988年3月,A厂与B厂签订了一台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规定,款到后一个月内交货。同年5月,A厂将货款一次付清。可是一个月后,B厂厂长调走了,后任厂长不承认该合同,提出对机器设备要重新作价,否则不履行合同,致使A厂生产无法上马,并损失差旅费2万元。A厂要求B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问:1、B厂这样做对吗?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解决?案例二十一:钢铁厂推销员王某持工厂介绍信与某机械厂签订一份供销合同,由钢铁厂向机械厂提供50吨钢板,按国家价每吨0.2万元;钢铁厂还向机械厂提供一批磁砖,为5万元。双方同意若违

3、约,承担5%的违约金。双方均盖了单位公章,机械厂还用支票给了钢铁厂1.5万元预付款,1.5万元定金。到期,钢铁厂只发货一半钢板,并以推销员王某违反厂规被开除为理由,认为该合同无效。机械厂与钢铁厂结清了一半钢板的货款,但因为钢板断档,已经造成损失4万元。此时钢板价格每吨上涨为0.22万元。机械厂向法院起诉,要求钢铁厂赔偿损失,并且立即提供钢板。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例二十二:饲料公司与养鱼场签订一份合同,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向养鱼场提供3吨颗粒饲料。饲料撒进塘后不久,就有不少死鱼浮起。养鱼场立即通知饲料公司,饲料公司说马上派人来,并要求养鱼场立即堵住与临近鱼塘的通水道口。养鱼场未采取任何措施

4、,结果该鱼塘2500斤鱼全部死亡,临近鱼塘死了1200斤鱼。由于鱼尚未完全长大,每斤市场价4元。经化验,饲料中混有有毒物质。双方为赔偿金发生争议。问:此案应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十三:我国有外贸权的甲工厂与日本乙公司于199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乙公司购买甲工厂生产的一批工艺陶瓷,于1990年9月1日前交货;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另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齐全。合同成立后,甲厂立即组织生产,不料同年7月发生特大涝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厂于当年7月10日将有关部门证明灾情的文件及无法正常生产的公证材料通知乙公司,要求延迟5个月履行合同。日方于当年8月1日电告甲工

5、厂,因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宣告解除合同。甲方认为日方擅自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日方要求中方支付违约金。1995年4月,甲方向本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问:1、本案双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应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十四: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199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1996年9月1日这前交货关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关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三十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

6、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1996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1996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

7、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199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本题8分)

8、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飞达公司请求攀宏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是否有合法依据?请说明理由。(2)如果以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变现支付在上设定的担保债权,飞达公司是否可以从中获得补偿?为什么?(3)如果攀宏公司和飞达公司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某年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2000吨马口铁,交货时间为同年5月20日,每吨价为1000元,总价款为200万元,交货地点是甲公司所在地仓库。合同还规定,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若乙公司违约,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未履行部分的

9、7%。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预付了10万元。甲公司还在合同订立后的4月8日与某市茂祥物资公司订立了一份销售2000吨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每吨价格为12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10日,每迟交付一天,则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直至同年5月20日,乙公司未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若乙公司能够在5月30日前交付货物,则仍视其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未作答复。至5月30日,乙公司仍未交付货物。甲公司无奈派员四处联络,终于在6月20日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到2000吨马口铁,该批马口铁每吨价格为1300元,并于该日将该批货物交付给茂祥物资公司。同年7月20日,

10、乙公司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拒收。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接到甲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并代甲公司向某市物资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4万元,并赔偿利润损失40万元。请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发,对本案予以评判。(二)同泰公司通过招标购买A设备的主要过程及交易执行情况如下:1.同泰公司于5月26日向全国几家大的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2.康华公司和其他几家供货

11、商家于7月15日参加了关于同泰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康华公司所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向同泰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2)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3)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15%支付违约金。若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每日按供货总标的5%支付赔偿金。3、7月22日康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同泰公司希望康华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

12、的权利和义务。4、8月10日康华公司将两台设备运往同泰公司,同泰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康华公司提出应该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同泰公司予以拒绝。5、8月13日康华公司将剩余1台A设备运往同泰公司,并要求同泰公司一次结算所有余款,并由同泰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6、同泰公司认为康华公司关于付清设备款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7、全部设备使用合格后,同泰公司于8月25日补付3台设备20%余款时,要求康华公司同时向同泰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康华公司认为同泰公司属无理要求,康华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13、。问:1.在本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哪一方?2、8月10日同泰公司拒绝康华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3、8月13日同泰公司再次拒绝康华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4、同泰公司要求康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5、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四、 综合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一)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3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5月7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0000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

14、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货款。甲公司拒绝。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 乙厂逾期一周交货,故甲公司据此可单方解除合同。2、 甲公司应乙的要求允许丝袜暂存放其门市部,应视为同意接收货物,故甲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3、 甲公司应乙的要求允许丝袜暂存放其门市部,应视为双方订立保管合同,原买卖合同解除。4、 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应视为有效代理行为,故甲公司应向乙支付该5000双丝袜的货款。5、 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应视为有效代理行为,故甲公司应向乙支付

15、全部丝袜的货款。(三)2000年10月20日,唐某用自己多年积蓄8万元,又向朋友华某借款6000元,开办家用电器批发部。因没有营业场所,唐某决定租用刘临街面房屋三间,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至2003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400元,唐某先付半年租金2400元,然后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唐某即开办了兴隆家电批发部,2002年7月,刘某的儿子结婚需要购买家用电器,在唐某的兴隆家电批发部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VCD机各一台,总价值7500余元。当时刘对唐某说,儿子结婚花销很大,这笔钱等年终办完喜事再说,唐某答应。2002年11月,唐某决定用这几年开家电批发赚的钱南下广州作

16、生意,临行前找来朋友华某,对华某说了刘某欠其钱7500元的事,并说如果华将钱要回,即全部充作债款6000元,余款作为利息。并写了一个字据。2002年12月5日,华某找到刘某要款,刘某当即表示反对,并说唐某尚有一年半的房租7200元未交,他准备用购买家电的钱充抵唐某的房租。华某则说:那是你和唐某的事,与我无关,双方发生了争执。华某经多次催要,刘某均置之不理。最后,华某诉至法院。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1、 唐某将其向刘收取货款的权利转让给华某有效。12、 在本案中,刘某无权将其欠唐某的货款与唐某欠其租金就相同数额部分进行抵销。13、 刘某有权主张抵销7200元,然后有义务向华某支付余款300元

17、。14、 刘某应向华某支付7500元。至于唐某欠其7200元房租,应另案处理。(四)2003年6月,某城市大型商厦 (甲方)与外地一鞋厂(乙方)签订了一份旅游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牛皮旅游鞋1千双。交货日期为10月1日,价格为每双78元,由乙方代办托运手续。合同订立后,乙方加紧赶制出真皮旅游鞋1千双,在准备托运前,接到市体委的通知,因为本市要召开职工运动会,急需500双旅游鞋作为奖品,该鞋厂遂将欲托运的500双旅游鞋卖给本市体委,为了在10月1日前交货,乙方因时间紧迫,遂将500双仿皮旅游鞋和500双真皮旅游鞋一起办理托运手续运往甲方。谁知火车在托运途中失火。甲方得知后派人赶往

18、现场,发现该批鞋烧毁严重,并且发现其中的旅游鞋有一半是仿皮的,遂拒收全部货物,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5、 本案中500双真皮鞋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由甲向承运部门索赔。16、 本案中500双仿皮鞋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由乙向承运部门索赔。17、 本案中500双仿皮鞋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由甲向承运部门索赔,但甲可向乙追究违约责任。18、 本案中乙属于根本违约,甲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五)2001年月初,将自己所有的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租期年,每月租金元。2002年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万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

19、丁某借款万元。2002年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某的间房屋卖给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假设市场价格为万元)万元卖给丁某,同年月日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几天后,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以同等价格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9、 魏某可以以出租人程某未事先通知卖房,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20、 若魏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他有权以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21、 若魏

20、某不行优先购买权,丁某有权要求魏某立即搬出房屋。(六)南京市某商业大楼(甲方)欲购原装松下彩电,但无外贸经营权,遂委托某外贸公司(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甲委托乙办理进口原装松下彩电事宜;在乙与日方成交后,由其通知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价款;乙为此收取合同标的总额1%的报酬。不久,乙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丙方)签订了一份松下21英寸彩电的购销合同,约定:由丙向乙提供原装松下彩电5000台,货款总值为人民币2000万元;交货条件为CIF南京港;乙方在收到电视机后立即支付价金。此后,丙按约定的时间向乙交货。乙收货后,立即通知甲方履行下列义务:(1)向丙支付价款;(2)向自己支付报酬;(3)到指定地点提货。

21、甲接通知后,向乙支付了约定的报酬20万元人民币,并提走了电视机,却未向丙支付价金。丙在迟迟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遂来电要求乙支付价金并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乙则宣称;它是受甲的委托并为甲的利益而与丙方签订合同的,根据自己与甲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规定,自己不承担支付价金的义务,因此自己对于违约并无责任可言,现只能要求甲支付价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甲也提出彩电不是原装产品,要求乙退货并退还已付酬金20万元。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22、 在甲拒付货款的情况下,乙应向丙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3、 在甲拒付货款的情况下,乙只要向丙披露委托人甲,则丙应直接向甲索取货款。24、 设该批彩电属

22、于原装松下产品,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5、 设经查该批彩电非原装产品,甲有权拒付货款,并追究乙和丙的违约责任。(一)中国的一个有出口贸易权的企业,准备出口一批畜牧产品,经联系找到一家法国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合同。以后,法方在电传合同书时,要求签订确认书。中方在法方尚未签署确认书时即将货物发出,法方收到货物后,并未按合同书写明的要求付款。中方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问:1、本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 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答:1、该合同已成立。虽有需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必须在要约时即提出,法方至合同签订后才提出,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2、中方发货是正常履行合同

23、的行为,法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2000年9月,某油漆厂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一份油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油漆厂向建筑工程队供给不同批号和颜色的油漆4000桶,总金额为10万元;油漆厂于10月20日前送货给建筑工程队,建筑工程队在收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此外,合同还对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包装和运输方式等条款作了规定。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油漆厂要求建筑工程队提供担保,工程队遂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水泥搅拌车抵押给油漆厂,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0月15日,建筑工程队收到油漆厂送来的油漆后,立即向油漆厂出具了收到油漆4000桶的收条,并且注明总金额为10万元(实收油漆数均已扣除损

24、耗数)。之后,建筑工程队仅于10月28日付给油漆厂货款3万元,余额7万元未付。同时,建筑工程队所收油漆全部委托给该市某贸易公司销售,该公司以建筑工程队尚欠自己货款12万元,其油漆又不足抵偿其损失为由,对建筑工程队委托销售的全部油漆予以留置。油漆厂对这笔货款整整追索一年未果,遂打算变卖工程队的水泥搅拌车还债。此时油漆厂才发现工程队在抵押搅拌车后,又将该车质押给某银行用于20万元的贷款作担保。该车不仅已经交付,而且因工程队没有清偿银行贷款,银行也正准备拍卖该车受偿。油漆厂立即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工程队支付其所欠货款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建筑工程队则辩称:我方所收的油漆已被某贸易公司留置,油漆厂应向某贸

25、易公司索款,我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经法院查明,某市建筑工程队虽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无经营油漆的经营范围。问:1、如果油漆厂在不知道建筑工程队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油漆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某贸易公司能否对该批油漆行使留置权?为什么?3、如果建筑工程队与某贸易公司的债务发生抵销,油漆厂能否行使撤销权?为什么?4、工程队在水泥搅拌车上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当怎样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5、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如果油漆厂在不知道建筑工程队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油漆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原因有二:其一,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

26、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合同成立有效;其二,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油漆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建筑工程队订立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队所订合同超越的范围,不属于法律特别限制的经营范围,所以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2、某贸易公司不能对该批油漆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规定,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本案中,建筑工程队欠某贸易公司的货款与贸易公司占有建筑工程队的油漆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关系,发生在两个

27、合同中,不能构成留置权。3、如果建筑工程队与某贸易公司的债务发生抵销,油漆厂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此情形不属于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情形有: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情的。4、工程队在水泥搅拌车上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押权都是有效的。因为企业的设备和动产抵押属于法定登记抵押,工程队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有效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生效,工程队的水泥搅拌车已经交付,所以质押也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该

28、车的变卖款应当先由油漆厂受偿,尚有多余的部分,由银行受偿。5、本案为三个合同的纠纷,一为油漆厂与建筑工程队的买卖合同纠纷,二为建筑工程队与贸易公司的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三为建筑工程队与银行的贷款纠纷。第一份合同中,油漆厂已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要求将货物交给建筑工程队,油漆厂不存在违约,而建筑工程队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油漆厂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将剩余的7万元款项及违约期间发生的利息支付给油漆厂,如其不清偿,油漆厂可以将工程队抵押的水泥搅拌车拍卖后用以偿债。第二份合同可以通过抵销的方式解决,也可通过继续履行等方式解决,建筑工程队与贸易公司均

29、已发生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第三份合同中,建筑工程队因拖欠贷款也已违约,应当立即清偿贷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可以用水泥搅拌车清偿油漆厂的债务后的余额受偿。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合同,委托乙厂生产一批机器设备。在交货日前,乙厂厂长听说甲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已停止向其贷款。为避免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乙厂决定停止为甲公司生产机器设备。甲公司遂向乙厂进行交涉。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乙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

30、的,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2.答案:(1)乙厂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或: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无力付款;或:无法履行合同;或:无力偿还贷款,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分)乙厂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通知义务或:应通知甲公司;或:负有举证责任(1分)(2)(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当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合理期限内仍无力偿还;或:未改善财务状况(1分)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乙厂可解除合同。(1分)(3)(如乙厂中止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乙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或: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1分)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31、。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 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32、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再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

33、、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不安抗辩权。(2)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

34、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6月22日。或:乙公司将质押物移交甲公司时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或: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4)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或:质押担保先于保证责任实现;或:质押优先于保证(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6)应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

35、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仅为100万元,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或: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仅为100万元,故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2、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意大利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果有纠份,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月,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36、。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空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瓮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3)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4)如绿岛

37、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5)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有权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因禽流感致家禽全部被扑杀即属于不可抗力。(2)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3)应当返还。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或用定金折抵有关款项。(4)法院不应受理。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5)

38、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仲协议的,只能由仲裁机构审理,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案例2】 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

39、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40、案例2答案】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工业公司可以通知解除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

41、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

42、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

43、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答:(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

44、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货款。2月1 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

45、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合同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要求回答: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一个月)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46、( 终止)合同。1.上海东方建材公司向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木地板的型号、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在10日内报价。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接受上海东方建材公司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上海东方建材公司在10日内回复;上海东方建材公司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上海东方建材公司提出的条件发货,上海东方建材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货物的价格下降。上海东方建材公司遂向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

47、应尽快取回货物。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不同意上海东方建材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发现上海东方建材公司放弃其对下属一家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并向另一家子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试述上海东方建材公司传真订货、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报价、上海东方建材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上海东方建材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答案:(1)上海东方建材公司传

48、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性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有效的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上海君开木地板公司的报价因同意上海东方建材公司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上海东方建材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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