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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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 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 毛见余成龙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经常会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等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条件,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存的公积金时带来了诸多法律障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法律属性、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等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操作也不尽相同。本文从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重点阐述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下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方式,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法律属性作者

2、简介:毛见、余成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36-02 一、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 住房公积金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理论上,只要是生效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相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系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按照国家政

3、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专项消费资金。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保障性特点,但其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和属性来判断,其明显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家庭生活、教育等所必需物品和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我国民事诉

4、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与矛盾,首先就要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如此,才能根据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缴存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要厘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该从从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入手。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

5、还”,该条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否则不存在“归还”之说。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有效凭证加以确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与储蓄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对应的。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条例第四章又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条件,依据民法原理,该债权债务又应当是一种附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附期限(如离休、退休的

6、)的债权债务关系。当条件成熟或期限到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时,公积金缴存人的债权才得以实现。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到它与储蓄人可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条件支付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又存在本质区别。鉴于住房公积金的这种特殊性,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不能简单等同于对被执行人一般银行存款的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厘清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问题是如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法院较普遍的做法是先制作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

7、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协助进行划拨或提取。 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也找不到与之相近的条文来进行选择适用。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有失偏颇,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符合。首

8、先,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性质和业务模式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对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应当委托银行办理。由此可见,其本身显然不属于银行类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更不是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协助执行的主体上明显存在冲突。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协助义务。另外,即便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同于储蓄业务单位,被执行人在储蓄机构的一般存款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执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有本质区别,不能等同于一般储蓄存款

9、进行强制提取或扣划。 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并不是每一个财产型案件都适用,要做到既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和保障性,又要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就必须依据生效裁判的具体内容及公积金本身的法律特性及被执行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来适当选择进行。 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住房公积金处理的问题。此类案件比较特殊,一般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应当进行分割,这

10、在生效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应依据不同情况来分别对待:一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已办理缴存登记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法院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申请执行人账户之中。二是申请执行人没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执行过程中,可按照建设部、

1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先由申请执行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缴存登记,然后再申请法院按上述第一种方式转移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此一来,既保持了住房公积金专用性、保障性的法律属性,又实现了申请人的利益,执行结果也不会与条例产生冲突。 对于涉及金钱支付的一般债权执行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特殊人身财产关系,显然,它既不适用一般提取或扣划的规定,也不适用强制转移公积金的做法,它应根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不同情况来采取不同执行措施。 对于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时,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

12、措施。冻结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现有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也可以禁止被执行人对以后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执行方法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冻结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一同送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符合条例规定,具备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由于此时被执行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一个到期的债权,法院执行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及执行若干规定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向协助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管

13、理中心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法律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执行过程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提取或扣划法律依据显然不足,执行的效力也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条例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太过于刚性,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法律条文适用缺乏柔性,可操作性差,应增设诸如“其它应当予以提取的情形”之类的兜底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可进行提取或扣划。 另外,笔者认为,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还可以参照“以物抵债”的规定来实现。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特定财产权,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果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用来抵偿债务。至于转移的金额,抵偿债务的额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来住房公积金的属性没有改变,二来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到损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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