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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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水发2008230号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各取用水户: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办资源200616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为确保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时间及对象:(一)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从6月底开始至9月底结束,负责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水户和人畜饮水工程的换发证工作。(二)市水政监察支队从9月底开始至11月底结束,负责年取水量100-300万立方米的取用水户、各旗县区自来水公司和水务公司的换发证工作

2、。(三)市水政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按照负责范围,分别对取用水户提交的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及设置入河排污口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水务局审批、核准。二、换发证范围: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一)为已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持有旧版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二)对新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用水户颁发新版取水许可证。三、提交的材料:(一)换新版取水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1、取用水户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延续取水申请书;(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3、市水政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应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用水户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是否批准延续的意见。批准延续的,应当由市水务局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用水户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市水政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市水务局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用水户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新版)上注明。 3、

4、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户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按照颁发新版取水许可证需提交材料办理):(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市水务局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市水务局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4、2002年5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取用水户,必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

5、见。(二)颁发(办理)新版取水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7、不需要编

6、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9、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

7、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三)设置入河排污口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取用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用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1、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2、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

8、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3、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的要求;(2)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3)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4)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四、具体要求(一)这次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不是简单的换发证件,要通过换证,对取用水户的实际用水以及企业的产品产量和生产工艺变动情况进行合理分析,以取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主要

9、参考指标,参照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规定,同时对节水措施、计量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核查,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原则上只减不增”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准确核定取用水户的许可水量,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企业和水量有疑义的企业暂缓换证。(二)要充分领会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意义,全面开展对取水户基本情况核实和清理工作,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做到五个明确,即“许可水量明确、年度取水计划明确、取水计量措施明确、节水目标明确和退水水质要求明确”。二是要求取用水户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将申请取水的依据文件一同上报,要核对依据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取用水单位取水资格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取水许可

10、证(正、副本)、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录入的规范性,要求一律使用微机打印,杜绝手工填写。更换新版取水许可证前,务必交回旧证,新证一经换发,旧证一律作废。四是把取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取水许可证取用水量的重要指标参数;对于尚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用水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五是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户基本情况档案,一证一档、及时备案,进一步规范对取用水户的管理,同时将换发情况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凡符合市政府封闭自备水源井通告规定条件的取

11、用水户,不予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四)不交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收回旧证(正、副本),一律不予换发新证。(五)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是当地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大队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整治方案上报市水务局,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这次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是水利部统一部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的全国性工作,是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重大举措,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水资源的现实需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取(用)水户要高度重视这次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切实做倒形式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正规、情况详实、提交及时。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我局圆满完成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取用水户逾期不办理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的,视为无证取水,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可登陆总局网站 右侧【业务动态栏】:点击水政水资源栏目下载。二00八年七月三日抄送:各旗县区水务局、各旗县区水政监察大队。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办公室2008年7月3日印发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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