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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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2-6 17:05:32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为了保护长江“母亲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于10下旬,开展了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长江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了重点检查与委托检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组在听取省

2、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交通厅、农委、海洋渔业局8部门自查情况的汇报后,赴苏州、泰州、扬州市进行检查,听取了各地市政府的汇报,查看了沿江饮用水源地、化工园区、入江河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农业与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等30多个现场。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了南京、无锡、常州、南通、镇江市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各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检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与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齐抓共管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把保障饮用水安

3、全、控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检查考核,促进我省提前完成国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去年,共立案查处了1167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了504件重点案件。常州市、南通市成立了各司法部门参与的环保联动执法中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沿江8市共建成200多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覆盖了重点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和省、市交界断面;建立了四级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年来,我省为保护长江水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长江水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水环境保护工作与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长江条例的规定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长江水环境形

4、势严峻,须引起各级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饮用水源仍存在较多隐患。2004年,长江江苏段干流水质基本稳定在二类水质以上的标准,至2012年,由于上游客水水质下降和我省沿江排污量的增加,我省部分干流水质已降为三类标准;沿江地区水功能区达标率平均仅为56%,大部分水域为三至四类,甚至有劣五类水体,与2015年达到75%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而目前,我省直接和间接取长江饮用水量占全省水源地取水总量的80%以上。据水利厅水质监测,全省近三分之二的河流水质劣于三类水标准,丧失了作为饮用水源的功能。因此,长江是我省的最后一盆清水,我们已无退路,别无选择。如果这盆清水再保不住,我们将面临守着长江无水喝的

5、境地。我省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28个,仍有13个水源地的建设未达标。主要风险和隐患:一是全省排污量增加。2012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为58.84亿吨,较2004年增加了12.24亿吨。二是入江支流和排污口众多。江苏段主要的入江支流达103条,少数支流水质常年劣五类;较大的排污口有130多个,还有大量的企业排污口、港口码头分布长江两岸;沿江部分城市河道黑臭,一些城市的排污口邻近下游城市的取水口。三是船舶运输风险增大。长江船舶平均日流量1640艘次,过境危化品运量超2亿吨。近年来,南京、镇江等地多次发生沉船水污染事件,引发部分城市居民抢水现象。此外,苏州市人大反映,望虞河西岸地区污染物排放量

6、增加,导致走马塘排江水质下降,有时为劣五类。(二)产业转型升级进程缓慢。沿江经济带主要是化工、冶金、电力、纺织、造纸等行业。2012年,沿江8市废水排放量占全省废水排放总量的7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占全省总量的71.6%,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全省总量的96%,沿江地区生产、生活、生态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一是重化工产业比重过高。沿江地区较大的化工园区就有37个,一些园区仍在扩建中。二是“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一些地区未得到很好实施。“先立项,后环评”的问题还较突出。三是不少污染企业尚未入园进区。“园中村、村中园”现象较为普遍,

7、工业布局分散,产业集聚度不高。四是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企业占有较多的岸线资源。沿江两岸仍有不少小化工、小电镀、小印染等企业。暗访了解,江都市仍有56家生产氧化锌作坊式等化工小企业。(三)一些法定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一是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滞后。部分城市是近一、二年才编制的。省有关部门尚未编制省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是长江条例规定的制度未得到很好实施。如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制度、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度等。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得到全面实施。大多数地区仅对主要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四是基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突出。暗访发现,张家港互益染整有限公司,日排尾水3

8、500吨以上,未经集中处理排放长江,中水利用装置因技术等问题仍不能正常运行;高港化工集中区富彤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氯化磷、磷酸脂类产品,其废气水吸处理工艺中产生的废水未建处理设施,该项目环评报告要求日处理300吨工业废水,现场检查厂内应急池中积满黑臭废水;江都华伦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产生的大量危废污泥未及时处置,堆积仓库;位居南京主要饮用水源地上游的梅山化工总厂内多家企业违法排污,群众反映强烈,省人大多次对该厂区进行检查,2009年省政府明确该区将于2010年退出主城区,目前区内仍有2家企业生产排污。三、整改要求与建议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人大、政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条例深入贯彻实施。为此,检查组提出以下整改要求和建议。(一)要编制省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一是要严格执行“三先三后”的原则。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各市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及早开展编制“十三五”省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依法编制沿江产业布局、水资源利用、城市发展等专项规划;要严格控制岸线开发,严禁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严厉实行区域限批措施;要加快淘汰落后产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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