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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免责协议书法人免责协议书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乙方。 第二条:甲方聘用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第三条: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
2、月日 年月日 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