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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六章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第八章 附则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附录B 附表及附图附录C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附录D 术语解释附录E 计算规则附录F 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
2、县城)的各项建设工程。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 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鉴于我市旅游发展的特殊需要,在规划的旅游度假区内,可增加旅游度假用地类别。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附表B1执行。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附表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
3、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超出附表B1规定范围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在改造时暂不拆除的,纳入经济技术指标统一计算。 第八条 附表B2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 工业、仓
4、储物流用地内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第十条 未列入附表B2规定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10000平方米。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
5、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重点项目。第十三条 在现状居住区中非临城市主干道位置,不宜插建高层建筑。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五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建设用地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该建设用地允许建筑容积率)。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允许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6、平方米)小于22.0大于等于23.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且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二)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满足相应的停车指标要求,并在总平面规划或单体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停车指标按附表B3执行(附表B3的停车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表中不同性质
7、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四章 建筑日照间距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之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原有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第二十条 建筑日照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含阳台)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被遮挡居住特征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标
8、准、有关规范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特征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正向间距(1)多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的主采光面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海港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不小于1:1.74,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北戴河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山海关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不小于1: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4;北戴河新区不小于1:1.73,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昌黎县城不小于1:1.72,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0,抚宁县城不小于1:
9、1.75,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不小于1:1.63。(2)当多层住宅朝向不是正南正北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方位0- 30(含)30-60(含)60折减系数1.00L0.90L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3)建设基地北侧现有住宅的,新建住宅与现有住宅之间的间距按照该区域最高日照间距系数控制。2、侧向间距(1)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6米,新建条式多层住宅与现状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0米。(2)低层住宅与其相邻住宅间的侧向间距,按多层住宅建筑侧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二)高层
10、住宅与相临住宅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正向间距(1)新建高层住宅之间及新建高层住宅与其北侧的现状住宅之间的日照间距,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2)采用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3)每套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三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最小入射角 15 )。(4)新建高层住宅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与被遮挡现状相邻住宅之间的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40米;东西
11、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新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0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侧向间距(1)新建的高层住宅和新建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13米。(2)新建的高层住宅与其周边该新建高层住宅高度1倍范围内的现状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向间距(含阳台)不得小于
12、新建住宅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5米。(三)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和干休所住宿楼、敬老院和老年公寓居住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室采用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至15时,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小于3小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出日照分析,并将日照分析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四)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卫生视距在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均不得小于18米。第二十二条 新建非居住建筑与现有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二十一条规
13、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必须满足消防、环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等要求。居住建筑侧面有居室门窗或阳台的,其侧面间距参照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适当加宽。第二十三条 对被遮挡的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但暂准使用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居住与否,均不计入遮挡因素考虑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体量控制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文物古迹、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的有
14、关净空高度限制。第二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面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沿城市主干道北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宜小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物退红(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三)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60米,其它多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
15、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45米,其它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二十八条 北戴河区的建筑高度分区控制。近海地段的建筑层数为23层,3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2米;中海地段建筑层数为45层,5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的1/2,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18米;远海地段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且建筑屋脊高度不大于21米;其他区域建筑高度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北戴河区建筑以小体量为主,近海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800平方米;其他地段面宽不宜超过45米且建筑基底面积不宜超过900平方米。特殊建筑体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九条
16、山海关古城保护区、协调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及体量控制必须满足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具体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标为准。第三十条 北戴河新区、昌黎县城、抚宁县城建筑高度和体量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为准。第六章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第三十一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居住用地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居住区不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不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小于400平方米,带状集中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在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带状集中绿地可酌情计入小区公共绿地
17、指标计算。第三十二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人均公共绿地应满足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或5.06.0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居住组团人均不小于1.0平方米或3.54.5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人均公共绿地规划控制指标比照上述指标人均增加0.5平方米或增加1.6平方米/100住宅建筑面积。)两个规划控制指标取上限。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率按下表控制,旧城改造区可比照下表指标减低5个百分点
18、控制:用地类别绿地率海港区(含开发区西区)、抚宁县城、昌黎县城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山海关区(含开发区东区)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别墅区45%50%50%40%45%45%二类居住用地35%40%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40%40%40%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35%40%35%社会福利用地40%45%4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25%30%25%20%25%20%商务用地20%25%20%娱乐康体用地35%40%35%旅游度假用地30%35%30%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5%30%25%物流仓储用地20%20%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主干道25%2
19、5%25%次干道15%15%15%公用设施用地30%30%30%第三十四条 工业项目附属绿地率为5%15%。个别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符合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其绿地率指标可按适当调整。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河流、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防洪、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六条 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一)沿城市40米以上(含4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1、非居住建
20、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建筑主体高度24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8米; 建筑主体高度5075米(不含75米)的不小于20米;建筑主体高度75100米(不含100米)的不小于25米;建筑主体高度超过100米的随具体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15米。2、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侧面不小于10米。(二)沿城市2040米(含20米)道路两侧建筑物在满足日照、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标准如下:1、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不含10米)以下的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1024米(不含24米)的不小于10米;建筑主体高度2435米(不含35米)的不小于
21、12米;建筑主体高度3550米(不含50米)的不小于15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以上的随具体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高层建筑裙房不小于12米。 2、居住建筑:正面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侧面不小于5米。(三)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可作为管线、绿化及疏散停车用地,具体使用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四)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绿线以首层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包括立柱、台阶、采光井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雨蓬、阳台、检查井和水池设置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第三十七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后退:(一)南、北(含南偏东
22、、西及北偏东、西不大于45)两侧退界距离:1、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现状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托幼、学校、医院、宿舍等建筑)的,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与现状建筑之间的日照及卫生视距要求,且退南侧地界不得小于20米。2、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规划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托幼、学校、医院、宿舍等建筑)的,建筑退南侧地界:多层不得小于15米,高层不得小于20米;建筑退北侧地界:多层不得小于半个日照间距,高层不得小于20米且应保证北侧拟建居住建筑退南侧地界20米时可满足日照要求。3、建设用地南、北两侧为规划非居住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东、西(含南偏东、西及北偏东、西大于45)两侧退界距离:
23、与现状建筑必须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如两侧为空地,则视两侧用地的规划情况应按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最小退界距离为4米。(三)当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退界标准。第三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4米。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两侧建筑按沿城市主干道100米、沿次干道80米、沿支路50米退让交通视距。1、道路交叉口如有完全渠化路口方案,以方案为准;未有具体方案的道路交叉口红线倒角半径以下表为准: R(m)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主干道252012次干道201510支 路12108R顺序:(35,30)25
24、,20,15,12,10,8注:(1)交叉角范围:(75105)标准半径。 (2)交叉角范围:(7530)半径适当减小, 降一标准 (3)交叉角范围:(105150)半径适当加大,升一标准2、规划建设立交桥的道路交叉口按规划要求留足用地。3、沿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两侧建筑在满足视距退让的同时,应在交叉口规划不少于一个用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绿化开敞空间。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区间快速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按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余路段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绿化隔离带:(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连接线两侧各50米;(二
25、)区间快速路两侧各30米。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河流两侧建筑,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退让河堤距离除满足防洪要求外,应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滨河绿化带:沿洋河、大蒲河、饮马河、戴河、新河、沙河、石河两侧各50米;沿大汤河两侧各30米;沿昌黎东沙河、西沙河,小汤河、新开河、大马坊河、潮河两侧各20米;沿小马坊河及其他河道两侧各10米。 第四十二条 滨海路临海一侧以及滨海路向内陆延伸50米范围内,除少量为海浴服务的更衣室、公厕等必备的公益性临时设施外,严禁新建建筑物;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的项目可酌情放宽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建筑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退让,并作为防护绿带:沿铁路
26、干线建筑距路基边线30米;沿铁路支线建筑距路基边线20米;沿厂区铁路专用线建筑距路基边线15米;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建筑物由规划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楼等特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铁路的距离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 年6月1日开始施行,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
27、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附录B 附表及附图1、附表B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附表B2 分区容量控制表3、附表B3 专用停车场配建标准4、附图B4 北戴河滨海片区近、中、远海地带5、附图B5 建筑遮挡高度计算图示附表B3 专用停车场配建标准类 型单 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住宅建筑廉租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经济适用住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公共租赁住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限价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商品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办公建筑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2商业建筑独立对外(面向城市道路开口)商业单
28、元建筑面积不足300 M26.0 8.0独立对外(面向城市道路开口)商业单元建筑面积300M2以上车位/100M2建筑面积6.0车位+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7.5市场批发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53-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7.5文化设施小型电影院车位/100座10.030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3.0群艺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4.0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宾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5餐饮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0且每一独立对外建筑单元不少于6车位4.0娱乐设施车位/100M
29、2建筑面积2.5医院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0休疗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5教育设施大专院校车位/100学生0.8-1.245游览场所旅游景区车位/公顷10.010城市公园车位/公顷4.0100交通枢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3.08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2.08工业及仓储工业厂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5仓储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65注:1、本停车场配建标准规定的停车指标为最低指标,建筑物或设施对停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对停车指标进行适当调整;2、建筑物按上表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一个的按一
30、个计算;3、综合建筑的停车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4、上表未列的其他建筑或设施,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5、设于居住小区(组团)内部、不对城市道路开口的居住小区(组团)配套商业、办公设施建筑面积纳入住宅建筑面积统一核算指标;6、中、小学及幼儿园除配建自身必要的停车场地外,在其主要出入口附近须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公共疏散空间;7、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类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全面积计算停车配建指标。附录C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1、开放空间是指在其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
31、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32、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附录D 术语解释1、容积率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及部分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
33、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3、居住特征建筑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宿舍的居室;(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干休所客房,老年人居住建筑(敬老院、老年公寓等);(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4、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5、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上(含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6、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为七层以上(含七层)。7、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
34、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8、办公建筑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含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0、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外墙的窗。11、侧向间距指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12、主采光面指开设有卧室、起居室、办公等主要房间窗的建筑外墙面。当建筑外墙设计有槽口,槽内设有卧室、起居、办公等主要房间窗时,其建筑外墙面亦视为主采光面。13、绿地率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率(%)。
35、14、北戴河滨海片区近、中、远海地带(见附图B4)近海地带:鸽赤路以南、鹰角路以东(鸽赤路至联峰路段为鹰角路两侧)、东经路以南、石塘路步行街以南、平安路以南、康复路以西、草厂西路以南、草厂新路以南、联峰山南麓、河东寨村以东、复兴路东南、西海滩路以南地带。中海地带:鸽赤路以南、鹰角路以西、东经路以北、石塘路步行街以北、平安路以北、康复路以东、草厂西路以北、草厂新路以北、剑秋路以东,联峰路以南,刘赤路以东地带。远海地带:联峰路以北,刘赤路以西,剑秋路以东、剑南路以东地带。15、规划建筑控制线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据城乡规划划定的建筑外墙控制线。16、街区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由城
36、市主干道围合而成的具有相对完整规划范围的城市建设用地。17、地下室房间顶板不超出室外地坪面1.2米的为地下室。18、半地下室房间顶板超出室外地坪面1.2米,且不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的为半地下室。附录E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不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
37、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如仓储型超市和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4)住宅、办公、酒店、商业等建筑的起居室、入口大厅、回廊等垂拔空间,以及其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房间,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5)窗台高度不小
38、于0.4米、出挑深度不大于0.6米且高度小于2.2米的悬挑飘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应按普通房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6)建筑物每个设备平台面积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房间个数。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容积率指标计算(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为配套建设的车库、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地下库房的单独列出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在满足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室、半地下室为商业、办公、娱乐、健身、餐饮等经营性用房及带下沉式庭院的功能性用房单独列出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2)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的避难层的建筑面积
39、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3)建筑物的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进深不超过2.4米(含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单独列出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超过2.4米的,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5%的,超出部分按全部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5)建筑物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参照建筑物阳台计算规定执行。(6)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如: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且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层面积1/8的,可不计入容积率。(7)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底层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及连续廊等非营利功能的
40、空间,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3、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4、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时,按凸面外缘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按出挑的部位进行计算。5、建筑遮挡高度计算(1)从北侧建筑底层(计算层)窗台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2)建筑物局部物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4-(2)。(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三分之一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当建筑物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的区域,其高度的计算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