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论行政司法行为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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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题目:论行政司法行为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许灵君 日 期: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 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毕竟还很短,同国外比较成熟的复

2、议制度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要看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受“非司法化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已经陷入制度失灵的困境。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无可避免,行政复议制度迫切需要彰显出行政复议司法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其次,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指出了我国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再论述我国所具备的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条件。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提出了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具体构想,认为我国应该引用台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具体设

3、计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运行以及监督。关键词:准司法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制度Reconsider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Abstract Since the administration establishment, it has played an influential role on safeguarding the citizen, the legal entity and the other organizati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

4、ng Administrative organ to administrate according to law. But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which establishes in our country, is also very short. Compares with quite mature administration system, ours also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faultless. Especially we must see that Non-judicature thought influe

5、nces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system. Regardless of system and practice, we all in the difficult position. The reforms of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 are inevitable.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urgently need to show the administration judicature characteristic, and based on this to restruct

6、ures the administration legal regime. Taking this into consider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s meaning, and then divides four aspects to elaborate 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on system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flaw, and poin

7、tes out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which faced with the difficult position, need to carry on the judicature reform. Secondly, the article through two big legal system countrys administration system comparative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present world administration to reconsider legal regimes tre

8、nd of development, namely the judicature of the administration. Thirdly, unifies our countrys concrete national condition, elaborates our country to introduce the overseas administration systems feasibility. At last,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concrete conception; our country carries on the reform of t

9、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judicature.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quote South Korean as well as Taiwans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system. Besides we must pay great attention on maintaining independence and neutr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guaranteeing fairness and authority tries of

10、administration aspects decision.Keyword: accurate judicature;th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on system 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前 言1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 2(一)行政复议司法化涵义的界定21行政复议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 2 2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 2 3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 2 (二)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模式3 1行政法院模式 3 2双轨制模式 3 3司法化模式 4 二、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基础5(一)我国进行行政复

11、议司法化改革的必要性5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体制设置上的缺陷 52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二) 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可行性7 1思想观念基础 7 2制度基础 7 3法律依据 8 三、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具体构想9 (一)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9 (二)设置公平正义的程序10 (三)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11结 语 12参考文献 13 致 谢14 前 言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监督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深刻的矛盾和问题。据专家和实

12、务部门预测,同时参照国外的情况,在制度自身没有重大瑕疵、实施和保障机制基本落实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应大大超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而且行政复议又具有受案范围广、便民、快捷、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案件至少应当保持在行政诉讼案件的2至3倍,才算基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标,但在实际中情况恰恰相反,行政复议受案数反而远低于行政诉讼受案数。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结果也证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远未发挥到理想状态。2002年,全国行政复议受案数总体出现下滑,下降幅度达到8.4%,其中地方平均下降8.3%,国务院部门下降13.2%。在行政复议案件数下降的同时,行政诉讼案件数却保持持续增长,这说明己有越

13、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己直接越过行政复议环节,而直接寻求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与设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也说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还面临着诸多问题1 张涛.行政复议制度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5。基于此,笔者在坚定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方向上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作了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有所裨益。 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 (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涵义的界定 所谓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效率性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从而使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行政复议司法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行政复

14、议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行政复议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由复议人员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以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即使在复议组织内部,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也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任职保障,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差别和对行政专业性要求的不同,行政复议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内设的复议机构或者独立委员会,也可以是政府部门外设的独立委员会或专门裁判所,还有可能是专门的行政法院。不论其组织形式如何,行政复议组织均有体现其相对独立性,也要体现其专业化特点。 2.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 其次,行政

15、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参与人的复议申请权、平等参与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等权利以及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司法上诉权。为了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在效率上的优势,根据行政管理的特征和案件的不同类型,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可以体现多元化的特征,既可以是正式的公开审理,也可以采用非正式的简易程序甚至书面审理程序。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并不等于繁文琐节。即使是简易程序,只要设计科学,也完全可以符合公正性和公开性的要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 3.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的

16、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复议决定尊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和降低争议解决的社会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必然结果。如果经过严格的复议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得不到任何尊重,由普通法院重新进行全面审查,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对专业性问题的专业判断,倒过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1 周汉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方向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如果复议组织与程序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

17、为问题,就根本谈不到司法对它的尊重问题。 (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这三种模式本身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吸收、相互补充的。所以,这三种模式只是一个区间之中的三个点,在它们之外,还有众多的区间或结合形式可供选择。 1.行政法院模式 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采有行政法院的模式,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它符合我国的大陆法的传统;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利于减少普通法院权力过大导致的专

18、横与腐败等。 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背景,这种方案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各方面都己经按这种设置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突然之间如果要对这个体系加以如此之大的变革,可能在观念及制度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而且规模如此宏大的制度变革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从而加大了方方面面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改革在现阶段应该很难实际推行。 2.双轨制模式 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机构或独立裁决机构,与现行的行政复制度并行发展。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这种

19、领域的范围,从而最终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地位。这种形式的改革符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制度设计多样性的要求,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试验,探索多样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一刀切所固有的各种缺陷。 3.司法化模式 司法化模式是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改革模式,既不是全盘激进的改革,也不是漫长的单个领域的逐步演变,而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以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如增加复议机构外部独立委员,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现复议机构的独立等。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既可以避免剧烈改革所造成的冲突与对抗,又可以理顺行

20、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各自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二、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基础 (一)我国进行行政复议体制司法化改革的必要性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体制设置上的缺陷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2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

22、立的地位2 王铁.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

23、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第二,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第37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又明确了各种法律责任。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及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又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复

24、议机构仅有的向有关机关的建议权也是“位卑言轻”、难有实效,使得复议决定尤其是一些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执行困难,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难以保障。对于上级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执行困难的问题更为明显。因此,我国应当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司法对复议决定的尊重。第三,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复议人员普遍存在人手少、素质难适应的问题。素质上的不适应,不仅是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在现行体制的因素。目前,县以上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均在50个左右,发生的行政纠纷都可以到本级政府复议,政府复议机构实际上成为一个高度综合的裁判机构。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类行政纠

25、纷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越来越强,各式各样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仅靠政府现行的不区分专业的复议体制难以应对,政府复议人员即使自身法律素质再强,也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第四,群众基于“部门保护主义”的忧虑和便利的考虑,绝大多数的以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方面造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任务过重,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因其大多为县政府办内设机构,无专门的复议科,复议力量单薄,无法保证复议审查的质量。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法制机构无复议案件或很少的复议案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这种忙乱不均的现状,造成复议制度公正审查和行政效率大打折扣,从而影响行政复议维权纠错功能

26、的发挥,难以体现复议立法便民、利民的初衷。 第五,由于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行政复议法的条文设计相当简略,许多问题甚至没有做任何规定,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无所适从,影响复议工作的开展。 综观上述缺陷,我认为我国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 (二)我国进行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可行性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司法化特点也体现在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当中。各国行政争议解决

27、体制主要有英美法系的双轨制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行政委员会模式。英美国家行政争议解决是双轨制解决,即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再由普通法院解决。大陆法系的韩国和我国台湾采用的是行政委员会的模式,体现了向司法化的转变。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模式在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运用,对我国有着非常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意义。而且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看来,行政审判比起司法审判在我国目前国情之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改造的可能性,也更能为一般群众所接受。从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台湾诉愿制度中吸收独立的审议委员会制度不失为一个迅速提高复议机关独立公正性的好办法。因为对我国目前复议制度抨击最为强烈的莫过于我国复议制度的不独立和不公正

28、的现状。而实际上,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引进国外的行政复议体制从而进行国内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的条件: 1.思想观念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复议体制奠定了思想观念基础。制度或体制的创新,最大的障碍莫过于陈旧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从我国历史来看,行政权的高度集中延续了几千年,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而行政复议体制的改革涉及行政分权问题,更新观念是首位。好在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在加速经济建设的同时,民主与法治建设日益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也已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已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公民所认清。在此前提下,借鉴和引入国外行政复议体制,建立一个更加公平、

29、公正的行政纠纷裁决体制,可以说是顺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广大公民的愿望。 2.制度基础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引入国外体制积累了经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正式对行政复议有关制度作出了规定,199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1999年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国家从立法上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有的省、市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各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十余年的办案实践,不仅积累了经验,而且造就了一支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队伍。有的地方通过法规或规章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已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些,都为行政复议体制的改革打

30、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引入国外先进制度提供了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的这一规定为借鉴国外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复议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的一种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可以表现为多种模式,而不论其发源于哪个国家,只要这种模式有利于我国的发展,都可以采用。当然,这种采用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要看到,各种法律制度的融合发展,是国际法律制度进步的一种积极表现,这种引入,不是简单的移植,客观上应是与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融合改造,使之适应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成

31、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 李文泉.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思考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博大包容性所允许的,而不必疑虑“西方化”的消极作用。 三、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具体构想 针对现行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进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应该重新构建行政复议模式。这种新的行政复议模式最重要的是能够满足对公正的需要,因此要能够充分保障复议机关的专业性、独立性,拥有自身的财权和人事权,脱离原来的层级行政隶属关系,超脱于行政机关内部关系等各种与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无关的制约因素,相对中立、公正的判断系争行政行为

32、的性质,并且解决行政复议管辖“条”“块”争夺复议管辖权等问题2 张国强、陈咏熙、刘恒.行政复议体制重构的思考J.广东行政复议,2002,4。韩国、台湾设置行政审判委员会,解决行政纠纷从公正性和效率上明显优于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从当前的国情来看,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置专司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赋予其独立主体地位和法律人格,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复议案件是可行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近年来实际上在进行类似准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如进行程序方面的改革等等。这些经验可以使全局性的改革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一)建立独立的行

33、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设置,既是各国行政行为审查机制发展的共同趋势,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现实要求。WTO规则中所提到的司法审查,并不排除具有形式上某种行政属性的审查机构,只要该审查机构保持充分的独立性1 姚天冲,杨立新.入世我国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因为台湾地区与我国的制度文化传统相似,所以将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移植到我国,进行制度改造的范围较小,相对别的改革方法较为容易实现。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四级:即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

34、会。这些复议委员会在管辖复议案件权限的分工是:对县级政府个工作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市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省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为了增强复议的权威性和保障其能正常有效地行使复议权,还应适当提高复议委员会的级别,让其比同级

35、政府的各部级高出半级,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可由同级政府的副职首长兼任。设立了统一的、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所有复议案件都要纳入到新的复议管辖体制中来,不再存在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和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管辖的问题了,各行政机关集中精力履行好各自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而由复议委员会专司复议职能。(二) 设置公平正义的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不论是否受理案件,都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决定不予受理案件的,还应在决定书中告知理由;决定受理案件的,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指定3人或5人组成

36、复议庭,并确定一人为庭长,以复议委员会的名义审理复议案件和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庭的成员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议庭审理复议案件不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而应将听证制度引入到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来,以保障复议活动得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正如有学者主张的,既然听证制度最早是由司法听证移植过来的,法院审理案件都要借助听证帮助其实现公平、公正,那么,行政复议这种“准司法”活动把听证制度引入进来,是顺理成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作出复议决定后,相对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也影响到行

37、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就要配备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队伍提供复议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也必须通过专门的途径选任,并对其在认知和工资待遇等方面予以相应保障,以促使其能独立地、公正地裁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但是主任、副主任只是行政管理事务上的组织与领导,在具体复议业务上大家都有平等的表决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应有相应的编制,考虑到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都由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其工作任务比较重,可以多安排一些人,比如安排20人左右,市级、省级、中央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可逐层减少。此外,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可以借鉴人民法院陪审制度,聘用一定数量法律方面

38、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和相关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为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名誉成员(不占编制,仅参加具体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可获得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以解决一些复议案件中所涉及到专业性问题,保证复议工作的质量。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法律可以区分情况作出规定:对维持的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执行;对于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分为四级:即县级、市级、省级、中央级。它们之间在管辖复议案件的权限上有明确的划分。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复议工作

39、的质量和水平,还可组织下级复议委员会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但不能干涉下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每级复议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并采用一级复议制,对下级复议委员会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上级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但上级委员会也只有人事管理权,业务上只是指导关系,以使下级委员会有权独立裁决案件。各省、市、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于本级政府,但要接受本级政府(可委托政府法制办)的监督,其监督职责是:对于违纪、滥用裁决权、不称职的行政复议人员有权向上一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这样,行政复议委员会总体上属于

40、国家现在管理机关,但又相对独立于同级政府及部门,裁决案件从而属于中立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结 语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其本来应该在整个行政救济的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相对人提供权利保护。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却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复议的形式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导致相对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不再愿意使用这种救济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着逐渐萎缩的可能。在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保持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必

41、须在重构行政复议制度的同时,注意保持它所特有的优势,从而使其能与行政诉讼制度实现更好的对接,构筑一个体系完备、运行顺畅的行政救济系统。 要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问题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仅仅从宏观的层面思考对其进行“司法化”的制度重构还远远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很多行政复议具体制度的设计也是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的。 参考文献1 马怀德,王黎红,刘莘,等.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 谢恒.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3王铁.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4周汉华.分拆司法-有益的尝试J.法制日报,2003,8,285周汉华.中国行政复议

42、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方向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姚天冲,杨立新.入世我国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8周婉铃.试论我国行政复议的改革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方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 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杜宝国,陈欢欢

4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性缺陷分析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 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1乔中龙.完善行政复议审查体制与决定制度的思考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 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翟新华.行政复议实践中若干问题探析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 化:理论、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李文泉.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思考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 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李洪雷.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 改革C.北京:

4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宋华琳.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A.见:周汉华所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 实践与改革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致 谢时间如梭,转眼毕业在即。回想在贵大求学的四年,心中充满无限感激和留恋之情。感谢母校为我们提供的良好学习环境,使我们能够在此专心学习,陶冶情操。谨向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X副教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XX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言传身教,而且以其高尚的品格给我以情操上的熏陶。本文的写作更是直接得益于他的悉心指点,从论文的选题到体系的安排,从观点推敲到字句斟酌,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师恩重于山,师恩难报。我只有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做出点成绩,以博恩师一笑。另外,我必须感谢我的父母。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作为他们的孩子,我秉承了他们朴实、坚韧的性格,也因此我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战胜前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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