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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歧视和惩戒性措施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修 改 履 历标准名: 禁止歧视和惩戒性措施管理规定修改NO修改日制定、修改内容起草部门备注02014-7-1新规制定禁止歧视和惩戒性措施管理规定1目的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责任和符合法律的劳动制度,控制公司所有员工在聘用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为所有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避免滥用惩罚措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2 适用范围涉及本公司各部门员工,对公司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受其民族、性别、年龄、职务、宗教、文化、生理、国籍等的限制。对雇用员工在劳动时间内非法惩罚行为。3 程序3.1 禁止歧视3.1.1不论在招聘工作或生产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
2、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针对性的歧视行为。3.1.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的岗位外,不能以性别为自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a)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b)由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变更,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状况数据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3.1.3员工在聘用、入厂、受训、晋升等工作中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受到歧视。3.1.4本公司在对劳动
3、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时,积极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3.1.5本公司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对员工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接触。3.1.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投诉其遭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委派调查人员并在15天内对投诉者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3.1.7公司绝不干涉所有员工遵奉涉及种族、国籍、社会阶层、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保证员工绝不会因止受歧视。3.1.8公司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应聘者的怀孕情况,并不得在雇用前要求应聘者接受怀孕化验或以接受怀孕化验作为雇用的前提条件。3.2无骚扰与虐待3.2
4、.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3.2.2公司各级和管理不能对员工进行体罚和语言侮辱,不能有性侵犯行为及因惩罚而克扣工资的行为,违者将视情节依照厂规给予警告直至解雇处理。3.2.3骚扰与虐待的内容包括身体、言语、心理、性方面和其它方面,厂内严禁任何人员出现下列行为:a)身体方面:威胁、体罚员工并非法限制员工人身自由。b)言语方面:对员工厉声呼喝、威胁或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词语。c)心理方面:利用言语或行动去试图降低员工的自尊。3.3禁止滋扰或虐待劳动者3.3.1严禁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限制员工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3.3.2按厂纪厂规来管理员工,员工违反了厂纪厂规时,公司将严格处理,由人事部门负责做好员工纪律处分登记表。3.3.3各部门对所有员工不准因其工作中的差错而对其进行肉体上的惩罚或当众凌辱、破口大骂,给其造成心里压力。3.3.4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惩戒措施(纪律处分)向管理层代表投诉,管理层代表调查后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向有关员工做出答复。4.相关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5.记录员工纪律处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