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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1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
2、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 (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
3、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 (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 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 (1) 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4、,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
5、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quot; (4) 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
6、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
7、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 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案例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二2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
8、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 市工商局作
9、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1) 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 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 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 应当告知相对人作
10、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不两处不合法。 (6)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 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
11、(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
12、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 (3) 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
13、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quot
14、; (5)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quot;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1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 试题一、(共50分) 【案情摘要】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该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 1本案中,张某
16、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15分)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15分)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以什么方式承担?(20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二、(共50分)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14日北京红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男)上班途中,因车祸身亡。后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按期提交了证据。 【问题】 1该工伤认定属于哪种具体行政行为?请试举一例,其与工伤认定为
17、同一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15分) 2陈某之妻在本案当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她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必须参加,其参加方式是什么?(15分) 3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勘察笔录,用以证明陈某的上班时间,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冲突,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合法,则应做出何种判决?(20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共50分)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
18、行为,因为张某作为一名警察,赋有保护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公务行为。(15分)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予以行政补偿,因为张某的行为为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开枪是意外事件,不存在违法使用枪支问题。(15分)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10分)只是是以行政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的。(10分)二、(共50分) 【参考答案要点】 1该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10分)例如结婚登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为行政确认。 (5分) 2陈某之妻应为本案第三人;(5分)她必
19、须参加诉讼,但如果不参加,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5分)她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她参加诉讼。(5分) 3由法院结合案情与其他证据判断;(10分)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合法,则应做出维持判决。(10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 试题一、案例分析1(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1993年6月24日,汇丰公司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
20、汇丰公司开始组织施工。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 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1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 21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1996年8月12日,A市规划局到现场检查,与汇丰公司发生冲突,随后规划局作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
21、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H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撤销A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维持A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变更A市规划局A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部分为:该楼第7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第8层从中央大街方
22、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7、8、9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480元。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具体可以分为哪些原则?(10分)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5分)3本案中被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请说明理由。(25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二、案例分析2(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2002年8月,某县张某等3户居民,经县城建局批准,在县道公路旁的可耕地上建房。该县其他居民发现后,即联系了1
23、0户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在可耕地上施工建房。县政府派员前往制止,群众向县政府检举了县城建局非法批准3户居民建房一事。县城建局怕事情败露,对3户居民处以罚款并补办了建房证。经县政府派员调查,群众举报属实,及时对县城建局有关人员作了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李某等人记过处分,并要求对违法占地的居民作出处罚。县城建局根据县政府的指示精神,作出收回3户居民建房证,限期拆除房屋退耕还田的处罚决定。张某等3户居民不服行政处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县城建局赔偿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城建局作出收回3户居民的建房证,令其拆除房屋退耕还田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判决予以维持;
24、但3户居民违法占地建房是因为县城建局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所致,县城建局应付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县城建局赔偿张某等3户居民拆除房屋所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县城建局拒绝履行。张某等3户居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知银行从该局账户内划拨。 【问题】 1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处分?(15分) 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20分) 3本案中,县城建局对张某等3户居民的行政处罚与县政府对县城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有什么区别?(15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中央广播电视大
25、学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案例分析1(本题50分)【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0分) 2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
26、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15分) 3本案中被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5分)具体表现在: (1)处罚决定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本案中A市规划局到现场检查,与汇丰公司发生冲突,为此规划局加重对汇丰公司的处罚,这属于考虑了与处罚无关的因素。(10分) (2)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合乎理性。本案中A市规划局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A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
27、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A市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汇丰公司的损失,给汇丰公司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将A市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A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10分)二i案例分析2(本题50分) 【参考
28、答案要点】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8分)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7分) 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之间只有一字之差,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措施,合称为行政制裁,但是两者的差异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
29、,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4分)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4分)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3分)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3分)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
30、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行政监察法等。(3分)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3分) 3在本案中,县城建局与张某等3户居民没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是外部行政管理关系,县城建局所作的处罚是对外的处罚;而县政府与县城建局有关人员则存在着隶属关系,两者之间是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31、县政府所作的制裁是对内的处分。(15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试题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案情摘要】 ,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选址在清水山,同年,经省计委、省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就此项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授权省建设厅批准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并向申请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商于2000
32、年开始动工建设,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破坏。2003年2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维持原出让土地的决定;同时一并提出如政府要收回土地,请求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l999年4月被申请人仍批准出让清水山风景名胜区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
3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确认原批准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一方,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具体可以分为哪些原则?(10分)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5分) 3本案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34、(25分)【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二、案例分析2(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审结,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等四被告宰杀养殖户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5万元。 原告李某某系一下岗工人,其经被告江西省弋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年12月14日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00元。2004年1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5、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紧急通知。同月l5日,弋阳县卫生局以弋卫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原告养殖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l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李某某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对金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1万元和5千元损失。李某某因补偿过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驯养果子狸种苗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
36、,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四被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李某某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宰杀李某某饲养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共同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1
37、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哪些行政行为?(15分)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行为和合法要件主要包含哪些内容?(15分) 3弋阳县林业局i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何不合法?(20分)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案例行政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
38、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0分) 2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15分) 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主体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对一个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且
39、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应承认其效力,除非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行政决定;对一个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应在知道情况后及时告知作出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应承认其效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进行欺诈、威胁、逼迫,不得以虚假的表示误导相对人。如果不是可归责于相对入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行为后,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相对人就可以信赖保护原则而要求行政主体给予利益保护。 (3分)(2)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制定对人民具有侵犯性、负担性规则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不溯及
40、既往也有其例外情形,主要有:当时的规则已经规定了以后相关新制度的溯及力问题,相对人对此应当预见到;原有规则状态不明确;原有规则是无效的;新规则所追求的公益超越了信赖保护甚至是法定性要求。(3分) , (3)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表现在:对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除非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如不废止该行政行为,则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对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得废止:如
41、果行政机关在废止该行政行为后又有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曾对第三人承诺不废止该行政行为的;按法律、一般法律原则、行政先例或行政行为的特征等要求,不得废止的。对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对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3分) (4)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3分) (5)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
42、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3分)本案中,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4月被申请人仍批准出让清水山风景名胜区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属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对这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究竟应该采取存续保护方式还是财产保护方式。考虑到若许可该项目继续建设,则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破坏所引起的公共利益损失远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根据信赖保护方式的要求,这一情形应采取财产保护方式,即撤销行政许可,由行政
43、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责令申请人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分)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分)【参考答案要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44、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15分) 2(需要展开叙述)(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4分)(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4分)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3分)3四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一般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羁束行政行为,无论是目的、原则,还是具体内容、条件,都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出入。(2分) (2)符合法定幅度和范围。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其内容的幅度和范围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幅度、范围和特定限制。(2分)
45、 (3)内容具体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否则其拘束力和确定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力也无所依据。(2分) (4)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分) (5)公正、合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时,行政行为也必须做到公平行政,一视同仁,考虑公正合理的要求。(2分) 本案中,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四被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李某某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元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
46、了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因此属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i0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案例行政法学试题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t3sA9、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
47、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lo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ll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