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决定书(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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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处罚决定书公司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一】:工作失误 因为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形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当前进步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相似状况再次发生,经公司钻研分歧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正告,将直接在2016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告诉! 发展有限公司 20年2月3日 【决定书二】:违纪 本院员工_,在20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里屋喝酒,违犯本院院舍规定:当班时间不许喝酒。处罚其从20年1月10日起复职、停薪反省。综合其喝酒事件未形成重大不良后果、其在

2、上月护理先锋大赛中体现突出,踊跃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间体现良好,故对其处罚结果如下: 将其复职停薪一周20年1月10日 20年1月17日 除以重大正告处分一次如在违犯院舍规定直接开除 扣除工资500元 处分人: 龙福宫广东路院 20年1月17日 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一】:建设 建设项目治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担任监理的西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修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重大品质缺陷的行为发生。 20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逻时发现一层柱存在品质

3、成绩,当即下达了责令复工整改告诉书,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景象,要求立即复工整改。其行为已违犯了建设工程品质治理条例的无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建设工程品质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该当依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战争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七十二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注册修建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形成品质事故的,责令中止执业1年;形成严重品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守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正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中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

4、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外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月20日 【决定书二】:环境 被处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派 地 址: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小道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4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2596-5 一、环境守法理想、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状况及裁量理由 经考察核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守法行为: 依据渝环(监)字20第WZD10号、第WZD19号主动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年12月19

5、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等时段连续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净化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6)状况,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72倍、0.17倍、1.47倍、1.52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净化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6)。证实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200毫克/立方米。 2.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第259-ZXQ号)。证实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废气主动监测零碎20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合格,主动监测设备运转正常。 3.市环境监测中心主动监测报告

6、(渝环(监)字20第WZD10号、第WZD19号)。证实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年12月19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72倍、0.17倍、1.47倍、1.52倍。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实施该守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净化防治法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净化物的,其净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中央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规定。 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年2月13日向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7、渝环监告20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股份有限公司于20年3月2日提交了一份关于1#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申述报告,述称:公司经过调阅中控零碎和1#烧结机原始数据,发现公司1#烧结机烟气脱硫零碎于20年12月19日、21日、22日、23日正常运转,均未出现连续超标3小时状况,且平均排放浓度也均未超标,请求免予处罚。 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该当协调并重,互相促进,互惠共赢。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致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该当严厉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答应和达标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股

8、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于20年12月19日11时至16时、21日6时至9时、22日11时至17时(20时至23时)、23日1时至9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超标排污的守法行为,该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1号烧结烟囱排口废气主动监测零碎20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合格,且环保部门未接到该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无关主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报告,证实该公司主动监测设备运转正常。对该公司12月19日、21日、22日、23日的主动监测数据,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均进行了核实,数据真实有效,是法定的行政执法根据。企业中控室数据由企业自行运转维护,不能作为执法根据。故对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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