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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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颁布单位】 国家国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应当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八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九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与本案有牵连的;(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章名】 第三章 调查取证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

2、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 (七)现场检查笔录;(八)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应当记入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3、并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检查需要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不影响检查的进行,但执法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含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并将该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列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财物清

4、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作登记保存标记。第十七条 需要对生猪产品进行检验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取样检验委托书,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取样检验。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撰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章名】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章名】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在两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执法文书,文书格式附后。第二十四条

6、当事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章名】 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出示省级人民政府

7、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作出处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必须定期提交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章名】 第三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

8、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第三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二)罚款五万元以上的;(三)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9、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 当事人不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10、,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听证权利后三日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三)本案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四)当事人就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五)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七)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八)执法人员作最后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

11、申辩的权利。听证主持人有权通知、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听证会中止、延期。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章名】 第五章 执行第四十七条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

12、款。第四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1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当事人逾期不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的。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五十四条 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应当指令下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理。【章名】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01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举报记录 举报时间 记录人 举 姓名 性别 年龄 报 人

14、 地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举报 受理 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02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立(销)案审批表 姓名或名称 当事 性别 年龄 职业 人基 本情 地址 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电话 邮政编码 案发地 案件来源 案情 摘要 承办 人意 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第次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被调查人意见: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被检查单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15、性别年龄职务检查地点:检查人:记录人: 03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04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人: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字 第 号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行为,根据的规定,本厅(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由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 附:财物清单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取样检验委托书( ) 字 第

16、 号 :请你们对进行检验,将结果一式份,于年月日前送我单位。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责令限期处理有关生猪产品通知书( ) 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行为,你(单位)存放在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与该行有关,根据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月 日 责令改正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通知书( ) 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违反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你年月日前予以改正。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告知人:记录人:被告知人:性别:

17、年龄: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告知 第 条第 款 项,依据 第定,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知人(签名或盖章):告知人(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条第 款项的规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陈述人:性别:年龄:法定代表人:职务:记录人:陈述申辩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陈述申辩笔录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批表 姓名或名称 当事人基本 情况 性别 年龄 职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主要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理由及依

18、据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住址):违法事实:以上事实已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十日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 字 第 号 印刷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住所):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活动,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罚款元。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当场收缴。、自即日起日月 日第一联送交

19、当事人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 字 第 号 印刷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住所):你(单位)于年月日,在从事活动,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罚款元。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当场收缴。、自即日起日月 日第二联送交当事人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被执行单位(人):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执行人:记录人:执行记录: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执行人(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由 执行情况 结案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

20、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注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移送书( ) 字 第 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超出我单位管辖范围。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请将处理结果转告我们。 附:有关材料:、(共页) 、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 字 第 号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被申请单位(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对违反一案,已经审理结案。该案的书字号于年月日送达。由于被申请单位(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根据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致人民法院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

21、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文书文号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送达理由 备注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财物清单 编号 购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或盖章):保管人(签名或盖章):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 ) 字 第 号 :由本厅(局)立案调查的一案,已经本厅(局)调查终结。根据的规定,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根据的规定,在本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

22、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三日 电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通知书( ) 字 第 号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厅(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对一案举行听证,请届时出席。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在月日前向本厅(局)提出,由本厅(局)决定是否延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请参加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本厅(局)联系人: 电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 月 日 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厅(局)( ) 字 第 号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以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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