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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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民政管理岗设置公益性墓地管理农村残疾人保障管理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其他行政确认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农村为农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第4款: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第11条:农村残疾人家庭建住房的,可根据情况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并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农村的老年

2、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管辖区内申请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乡镇管辖区内的残疾人乡镇管辖区内要求建房的残疾人乡镇管辖区内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村民审查申请材料勘验现场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上报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实施减免。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

3、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材料,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实施。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2)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民政管理岗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4、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管辖区内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核查村委会或当事人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上报区级民政部门,由区级政府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8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

5、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乡镇管辖区内的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已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材料,提出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停止供养。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3)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民政管理岗义务兵优抚管理征兵工作处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13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承包责任田、山

6、、林等予以保留。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二分之一的优待金,当年兑现。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25条: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适龄公民,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限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乡镇管辖区内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乡镇管辖区内应进行而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核定本乡义务兵情况,提出优待方案;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之后,按时发放优待金。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处罚,并限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民政管理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权 执法

7、行政 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 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乡镇管辖区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行政执法人员接收经居委会初审合格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再次审核意见 报科长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区保障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管职权 执法行政 检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在每月领取最

8、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应通过居(村)委会向乡镇政府(乡镇)和保障办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乡镇政府(乡镇)、居(村)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乡镇管辖区内已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保障对象每月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乡镇政府、村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处理职权 执法 其他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停止享受保障待遇的居民,乡镇政府(乡镇)要通过居(村)委会及时收回其保障证,交县(市)区保障办乡镇管辖区内已取得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收回保障证 交区保障办重大疾病救助管理职权 执法行政 给付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

9、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者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辖区内申请特困居民需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个人。 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报区民政局。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4)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5)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民政管理岗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农村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监管征兵工作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2条:灾区和贫困地区

10、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8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兵役法第61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乡镇管辖区内受灾、贫困五保对象乡镇管辖区内申请举办敬老院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农村敬老院管理制

11、度、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等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管辖区内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预备役人员制定优先分配方案; 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核准后发放许可证 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 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领导。 报区政府批准 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征兵工作管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6)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住宅建设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

12、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

13、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1、审批类: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农村村民受理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的建房申请审查上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2、审核上报类: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受理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的建房申请审查上报材料,现

14、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7)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临时建筑管理住宅临建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15、作。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对许可批准的临时建筑位置、面积、时限、施工质量、资质等事项的情况检查乡镇管辖区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对实质内容现场勘查,提出承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发放许可证。 现场跟踪检查,记录情况 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 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 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行政检查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8)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对占用损坏园林绿地的处理爱国卫生监

16、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5条: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乡镇管辖区内占用、损坏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卫生措施,饮水改良、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农药、化肥对农副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情况的检查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日常巡回检查,记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乡镇政府

17、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9)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住宅临建问题处理环保工作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

18、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条: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 应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乡镇管辖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农村农民;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的环保管理对象 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 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环保工作管理岗

19、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0)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土地管理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监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问题处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其他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

20、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乡镇管辖区内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农村居民乡镇管辖区内对许可批准的农村居民住宅的建筑位置、面积、时限、等事项的检查乡镇管辖区内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审查申请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上报县级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 现场跟踪检查,记录情况 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处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1)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土地管理岗

21、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职权执法其他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镇管辖区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争议受理;争议调解;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承包审批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管辖区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来承包经营农民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受理经村民大会同意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批意见发给

22、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对流转土地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辽宁省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流转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1、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申请书报承包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签署意见,报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4、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天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乡镇管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23、流转的土地受理申请报领导审核签字报区农村经济发展局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2)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农机管理岗林业管理岗农机管理农机监理义务植树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委托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正)第20条第2款: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第5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机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乡农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辽宁省全民义

24、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第17条:个人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 、乡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绿化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第20条第1款: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计收或者委托乡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负责计收。乡镇管辖区内的农用机械驾驶员乡镇管辖区内驾驶员、操作员资质,农机注册、牌照和有关证件情况进行检查乡镇管辖区内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乡镇管辖区内的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组织培训、考核 发给操作证。 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核查申请人的情况 提出承办意见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出具证明。受县绿化委员会委托计收绿化费乡镇政府行

25、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3)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林业管理岗道路交通管理岗森林防火管理林地争议管理公路养护管理乡道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9条第1款:森林防火期间,重点林区实行封山防火制度,设立哨卡,控制进山人员。必须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由县林业行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核发证明。辽宁省实施办法(修正)第9条第1、2款:在乡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调处。公路法第38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

26、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乡镇管辖区内在森林防火期间,必须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乡镇管辖区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个人或单位乡镇管辖区内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乡镇管辖区内新建、改建乡道需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核查申请人员情况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证明调查取证调处争议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 作出调解意见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审核申请材料;现场勘查、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行

27、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4)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流动人口初次生育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7、13、16条;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在居住地生育的,必须出示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批准的生育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向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 核准后,准予生育。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8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28、证明;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劳务的,外出前应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外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费,由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或乡镇政府 征收;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征收。乡镇管辖区内的申请在现在居住地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乡镇管辖区内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组织集体外出劳务的单位乡镇管辖区内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出具证明。 核实婚育情况;发给生育证明;登记备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收取计划外生育费

29、。外出人口核发生育证明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5)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规问题处理职权执法委托执法职权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

30、乡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和优待,由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 按照当地规定处理。乡镇管辖区内招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流动人口乡镇管辖区内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 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受县以上计生部门委托进行行政处罚。标准:伪造、出卖骗取婚育证明或者查验证明的,处以100-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下罚款。逾期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以50元为基数,逾

31、期每日加处5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核实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奖励优待管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6)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初次生育登记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委托执法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 免费办理生育登记。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

32、止妊娠规定第8条:计划外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管辖区内初次生育的夫妻乡镇管辖区内计划外中期以上妊娠妇女乡镇管辖区内不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审核申请材料办理生育登记审核申请材料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书面决定。征收社会

33、抚养费。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7)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计划生育监管计划生育问题处理职权执法委托执法职权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其他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第17条第1项:违反禁止生育规定而生育的,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夫妻双方或其监护人处以罚款。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第10条:乡

34、(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 对因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应及时下达中止妊娠通知书,限期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其医疗费自理。逾期未中止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外生育管理费50元。乡镇管辖区内已婚的育龄妇女乡镇管辖区内违反禁止生育规定而生育的对象乡镇管辖区内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对象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 报主管领导批准 实施罚款(罚款额不得低于夫妻双方或其监护人当年收入的10,罚款十四年,在处罚当时一次收取) 调查取证,下达中止妊娠通知书 逾期未中止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外生育管理费50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

35、8)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独生子女优待管理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

36、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乡镇管辖区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村村民核实情况填写优待报表,填写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发放优待金。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9) 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 法 依 据执 法 范 围执 法 权 限计划生育管理岗再生育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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