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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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及其职工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第三条 稽核人员在处罚中,要严格执法,依法稽核,依规稽核。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金融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一、被稽核的信用社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没收非法所得;3.罚款;4.通报批评。二、责任人1.限期纠正;2.赔偿损失;3.没收非法所得;4.罚款;5.建议给

2、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五条 信用社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稽核单位要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对故意报复、刁难、加重处罚和故意减轻处罚、袒护责任者滥用职权的,联社要对其进行行政、纪律处分。第二章 处罚的内容第七条 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一、对存款业务中弄虚作假的、乱发存款手续费的,可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并立即纠正和追回因此所得收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二、对造成存款透支的,可对单位处100-300 元、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三、对存款业务中的其它违规行为

3、可对责任人处20-100元的罚款。第八条 对贷款业务违规处罚一、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责令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额的1-3%罚款。二、借款合同不规范、要素不全,对责任人处以每笔贷款10元的罚款。三、保证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不合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1-3%的罚款。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或擅自改变贷款投向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联社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五、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以1-3%的罚款。六、自批自贷贷款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

4、贷款,责令责任人立即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3%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七、对绕规模放款的信用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每笔50-100元的罚款。八、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集中由联社办理,若有违背,除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外,并处以单位100-300元、责任人50-1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九、贷款形态的调整。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要严格按照联社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背,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并给予单位、 个人分别处以100-300、50-100元罚款。第

5、九条 对计划、资金、利率管理违规的处罚一、资金运用超过“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规定,或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突破限额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未纠正的,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300元的罚款。二、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拆借金额1的罚款。数额较大的,除处罚外, 给予通报批评。三、挪用信贷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有价证券或注入自办实体的,责令限期收回,并通报批评,同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挪用金额1%的罚款。四、违反利率政策,擅自确定存贷款利率,故意不按规定利率计收计付利息和加罚息的,要限期退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

6、行政处分。第十条 对财务、会计违规的处罚一、对不坚持钱帐分管、印证分管,不坚持“四双”制度,不按规定记帐、结帐、对帐、交接,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的,要对责任人每人每次处以50 元以内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工作造成的,同额处罚单位领导;由以上原因引发经济案件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联社印、押、证、机分管规定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三、存贷款不及时入帐或截留、挪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四、挪用库款、营业款、有价证券或用非法手段骗取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7、除追回赃款外,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五、没有达到“六相符”的单位,每发现一项不符,处责任人20元的罚款。六、对存、贷款等利息计算差错,每笔差错处责任人20元的罚款。七、对利转本和以贷收息的,处单位及责任人转息金额5-1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建议联社给予行政处分。八、截留或转移收入,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私分财务收入的,一律没收,并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的1-3%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建议联社给予行政处分。九、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的,一律折现没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建议联社给予行政处分。十、不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或

8、对固定资产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十一、违规列支其他应收、应付款和在建工程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十二、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字丢失、 泄密的, 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利用电脑进行非法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上基建项目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对单位按占用资金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十四、偷漏税的,责令限期补缴。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违规的处罚一、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保卫制

9、度规定标准的,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械配备不齐全的或不妥善保管的,责任限期维修、购置和纠正外,对责任人及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50-100元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成立安全防范组织、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制度的,除限期纠正外,对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元以上的罚款。三、违反守库、押运、封闭式营业制度或把非信用社人员引入营业室或库房等重地的,对责任人和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50-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以上各条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三章 处罚的管理第十二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

10、接经办人员。一、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为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经办人和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五、凡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拒不执行稽核处罚规定的;三、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四、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轻处罚。一、违规问题轻微的;二、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第十六条 处罚由稽核部门做出决定,总稽核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日之内向上一级的稽核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稽核处罚决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明港农村信用联社审计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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